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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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 |
2024-08-30 |
2023-03-23 |
2023-03-23 |
2022-08-10 |
2022-03-22 |
2021-01-30 |
2020-08-28 |
2019-08-22 |
2018-08-22 |
2017-08-24 |
2017-08-24 |
2016-08-18 |
2016-08-18 |
2015-03-03 |
201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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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借款债务纠纷 |
债务纠纷 |
合同纠纷 |
执行异议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案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转让合同纠纷 |
利息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担保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滥用裁量权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简介 |
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四海盛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晓峰、河南四海盛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2018年11月28日,原告与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豆公司”)、被告河南四海盛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盛景”)签订 【展开全文】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四海盛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晓峰、河南四海盛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2018年11月28日,原告与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豆公司”)、被告河南四海盛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盛景”)签订了编号为“JZXNY其他201811254176-01”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知豆公司将其对四海盛景的到期借款债权910万元转让给原告。合同生效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清偿上述债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四海盛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的债务本金人民币910万元和按照18%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人民币1,053,605.48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以及被告清偿所有债务之前按照前述标准所产生的其它利息。2、判令被告尚晓峰和河南四海盛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收起】 |
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四海盛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晓峰、河南四海盛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2018年11月28日原告与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知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两者以下合称“知豆公司”)、被告河南四海盛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四海盛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晓峰、河南四海盛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2018年11月28日原告与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知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两者以下合称“知豆公司”)、被告河南四海盛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盛景”)签订了编号为“JZXNY其他201811254176-02”和“JZXNY其他201811254176-03”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知豆公司将其对四海盛景的到期债权4,737.68万元以及或有债权4,524万元转让给原告。合同生效后,被告四海盛景于2018年12月26日向原告偿还了人民币4,003.80万元的债务,但对于其他债务的偿还却未能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四海盛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的债务本金人民币23,703,799.56元和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18%的年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所有债务之前所产生的其他利息。2、判令被告尚晓峰和河南四海盛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收起】 |
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43174570元,并达成补充协议。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视补充协议条款,构成违约并给多氟多新能源科 【展开全文】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43174570元,并达成补充协议。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视补充协议条款,构成违约并给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生产经营损失。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079700.4元(抵扣未付尾款后);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收起】 |
公司向新乡中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认为:新乡中院(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已经明确对《仲裁裁决书》中的大部分款项不予承认,即:成可公司本次申请执行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同时,生效裁决还确认了成可公司应当支付多氟多公司较大数额的 【展开全文】公司向新乡中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认为:新乡中院(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已经明确对《仲裁裁决书》中的大部分款项不予承认,即:成可公司本次申请执行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同时,生效裁决还确认了成可公司应当支付多氟多公司较大数额的款项,在将双方互相应付的款项折抵之后,多氟多公司不仅不应向成可公司支付款项,反倒是成可公司应向多氟多公司支付款项。如果计算到2017年5月10日,成可公司应付多氟多公司的数额为2203503.48人民币元。由于成可向中国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本案在执行中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故,公司认为成可公司的执行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截止公告日,公司已将《执行异议书》送交至新乡中院。 【收起】 |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铁二院")诉重庆市蓝宝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重庆蓝宝")、洛阳蓝宝氟业有限公司(下称"洛阳蓝宝")、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多氟多")借款合同纠纷案:2010年6月至2016年10月,重庆蓝宝先后向 【展开全文】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铁二院")诉重庆市蓝宝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重庆蓝宝")、洛阳蓝宝氟业有限公司(下称"洛阳蓝宝")、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多氟多")借款合同纠纷案:2010年6月至2016年10月,重庆蓝宝先后向中铁二院借款本金合计13710万元,均逾期未归还。根据洛阳蓝宝与中铁二院于2019年8月30日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洛阳蓝宝对上述债务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中铁二院诉称多氟多与洛阳蓝宝、重庆蓝宝之间构成财产混同,要求多氟多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一、判令重庆蓝宝向中铁二院归还:1.本金:截至2021年5月7日剩余应还本金122100000元;2.欠息: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欠息32477230元;3.还款期利息:截至2021年5月7日还款期利息为11686543.75元;4.宽限期加收利息:300057.5元;5.违约金:5596544.73元;以上合计172160375.98元。二、依法判令重庆蓝宝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等费用(如有);三、依法判令洛阳蓝宝、多氟多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二提供的质押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五、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收起】 |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下称"洛阳农商行")诉洛阳学林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学林贸易")等9位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年9月29日,洛阳农商行与学林贸易等8位被告分别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洛阳农商行贷款 【展开全文】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下称"洛阳农商行")诉洛阳学林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学林贸易")等9位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年9月29日,洛阳农商行与学林贸易等8位被告分别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洛阳农商行贷款给学林贸易2900万用于其采购萤石原矿,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9日,洛阳蓝宝氟业有限公司(下称"洛阳蓝宝")、重庆市黔江区鑫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重庆鑫石")、丁学林等为其提供保证担保。现借款到期,学林贸易未归还借款,故洛阳农商行起诉请求:1、判令学林贸易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8760875元及利息238156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2021年2月1日至至贷款结清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2、判令洛阳市鸿洁服务有限公司、洛阳蓝宝、重庆鑫石、丁学林、斯媛、崔超、胡长见、胡园慧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收起】 |
2005年至2009年,本公司与CHENCO签订三份技术合作协议,分别为:(1)2005年12月签订《技术和工程服务协议书》,约定CHENCO向本公司提供干法氟化铝技术服务,合同价款74.56万欧元;(2)2006年3月签订《技术和工程服务 【展开全文】2005年至2009年,本公司与CHENCO签订三份技术合作协议,分别为:(1)2005年12月签订《技术和工程服务协议书》,约定CHENCO向本公司提供干法氟化铝技术服务,合同价款74.56万欧元;(2)2006年3月签订《技术和工程服务协议书》,约定CHENCO向本公司提供无水氢氟酸技术服务,合同价款25.00万欧元;(3)2009年5月签订《技术和工程服务协议书》,约定CHENCO向本公司提供六氟磷酸锂技术服务,合同价款153.50万欧元。 CHENCO称,本公司有七条氟化铝、五条氢氟酸生产线未经许可使用了其技术,六氟磷酸锂技术服务协议余款163,685欧元未支付。依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CHENCO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本公司支付争议本金及赔偿金23,763,685欧元。 CHENCO诉称与事实不符。CHENCO向本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建设的一条氟化铝、一条氢氟酸生产线存在诸多缺陷,达不到合同要求,给我公司造成损失,我们被迫将其装置拆除。本公司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建成了无水氟化铝及配套氢氟酸装置。六氟磷酸锂项目是在CHENCO技术服务不成功,未生产出任何合格产品的情况下,本公司采用自有研发技术取得成功。CHENCO的技术服务给本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本公司在与CHENCO积极协商赔付过程中,CHENCO首先向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本公司将积极应对仲裁,并近期对CHENCO提出反诉。 【收起】 |
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多氟多新能源与野马公司协议约定原告为其开发电池包总成原告开发成功电池包后,但 【展开全文】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多氟多新能源与野马公司协议约定原告为其开发电池包总成原告开发成功电池包后,但由于野马公司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多次发函要求野马公司支付各项有关费用,但野马公司均置之不理。另外,本案四名被告曾共同向原告作出声明,共同承担付款义务,并出具书面声明书,但四名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收起】 |
2018年1月3日多氟多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多氟多、第三人抚顺科技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转让合同》;2、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返还技术转让款 【展开全文】2018年1月3日多氟多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多氟多、第三人抚顺科技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转让合同》;2、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返还技术转让款及技术服务费25,920,000元,至起诉日的利息4,320,997.34元,合计30,240,989.34元;3、判令被告向第三人支付起诉日后的利息,至实际付清;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8年1月11日被告多氟多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收起】 |
2018年1月3日多氟多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多氟多、河南有色、焦作新能源、白银中天、侯红军、朱启顺、第三人抚顺科技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侯红军、朱启顺、多氟多、白 【展开全文】2018年1月3日多氟多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多氟多、河南有色、焦作新能源、白银中天、侯红军、朱启顺、第三人抚顺科技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侯红军、朱启顺、多氟多、白银中天共同向第三人抚顺科技返还占用的资金4500万元(大写:肆仟伍佰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告河南有色对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判令被告焦作新能源对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收起】 |
2015年2月12日,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新能源”)与深圳吉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吉阳”)签订了编号为XNY20150122-S02的《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深圳吉阳分两期向焦作新能源交付规格型号 【展开全文】2015年2月12日,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新能源”)与深圳吉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吉阳”)签订了编号为XNY20150122-S02的《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深圳吉阳分两期向焦作新能源交付规格型号为GKEB的双工位制袋叠片一体机,每期10台,每台单价为140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深圳吉阳首批10台到货时间应为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安装调试时间应为2015年5月15日前;完成交货时间应为2015年6月15日前(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后视为交货)。但深圳吉阳实际发货时间和安装调试时间较为滞后,且设备故障频发未达到技术协议标准,双方约定采购设备至今未验收,影响了焦作新能源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焦作新能源已经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本公司已向焦作中院另行起诉,要求反担保人河南鸽瑞承担连带偿还上述责任,近日收到焦作中院送达的2014年焦民二初字第0005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情况如下:1、诉讼当事人情况原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 【展开全文】本公司已向焦作中院另行起诉,要求反担保人河南鸽瑞承担连带偿还上述责任,近日收到焦作中院送达的2014年焦民二初字第0005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情况如下:1、诉讼当事人情况原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法定代表人:李世江被告: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新郑市双胡经济开发区1号;法定代表人:路明旺2、诉讼请求(1)河南鸽瑞应无条件支付给多氟多28261460.48元(截止2013年4月8日)。(2)河南鸽瑞应无条件支付给多氟多损害赔偿金10739354.17元(从2013年4月8日起到2014年11月8日止)。(3)河南鸽瑞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收起】 |
2012 年 2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铅)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编号 20120210),约定由被告东方金铅向原告提供 98%的硫酸 10000 吨,合同价款总计人民币 430 万元。合同有效期为 【展开全文】2012 年 2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铅)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编号 20120210),约定由被告东方金铅向原告提供 98%的硫酸 10000 吨,合同价款总计人民币 430 万元。合同有效期为 2012 年 2月 10 日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合同成立生效后,原告依约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将预付款付至被告东方金铅指定账户中。截止到 2012 年 6 月 1 日前,被告东方金铅尚有价值人民币 11059.6 元的硫酸未向原告交付。2012 年 5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东方金铅签订《原材料买卖合同》(编号201205028),约定原告向被告东方金铅支付货款人民币 3000 万元,被告东方金铅以 350 元/吨的价格向原告供应质量标准为硫酸含量≥98%的硫酸,共计85714.3 吨,每月最低供应量为 5000 吨。被告焦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张予中与张国卓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上述三被告为被告东方金铅履行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材料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货款支付的义务,但被告东方金铅除了在 2012 年 6 月供应给原告硫酸 5448.42 吨之外,2012 年 7、8、9 月都未能按照约定提供 5000 吨的最低量,甚至于 2012 年10、11、12 月以及 2013 年 1 月停止了向原告的供货。依照双方签订的《原材料买卖合同》第十条,被告应当承担“未供货部分金额的 50%作为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另外,被告东方金铅提供的硫酸存在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甚至造成了用户设备损坏。至原告起诉之时,被告东方金铅向原告供应的硫酸尚不足合同标的数量的 1/3,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原材料买卖合同》的第十条第一项,构成根本违约。 【收起】 |
上诉人认为新乡中院(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1、关于相关文件的译本认证手续。上诉人已经提交了符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及译本。新乡中院要求译文必 【展开全文】上诉人认为新乡中院(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1、关于相关文件的译本认证手续。上诉人已经提交了符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及译本。新乡中院要求译文必须经使馆认证的文件译本,系对该公约第四条的理解错误和适用错误。2、关于仲裁裁决书的公证和认证地点。就裁决书,上诉人提交法国的公证认证手续并无不妥。新乡中院认为仲裁裁决应在瑞士联邦公证认证,系对公约的理解错误和适用错误。3、新乡中院未通知限期补正文件,直接裁定驳回申请,是滥用裁量权。 【收起】 |
2011年11月4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铝业”)2500万元的银行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10个月(2011年11月4日 【展开全文】2011年11月4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铝业”)2500万元的银行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10个月(2011年11月4日至2012年9月4日),债权人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同时,由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鸽瑞”)为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2012年9月4日,该笔担保借款到期,郑州铝业经营困难,未能按期对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偿还2500万元借款。
虽然本公司与借款单位郑州铝业、为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单位河南鸽瑞多次协商偿还借款事宜,但截至目前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仍未得到偿还。为此,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单位郑州铝业和担保单位多氟多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郑州铝业向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归还贷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3261460.48元,共计28261460.48元(截止2013年4月8日);(2)请求判令被告多氟多就上述贷款本息向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郑州铝业和多氟多承担本案在主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收起】 |
本公司与河南瑞雪铝业有限公司于2009 年8 月5 日签订了标的为1350 万元的氢氧化铝买卖合同,2009 年9 月14 日,又与该公司签订了标的为400 万元的补充协议一份,同日,本公司还与河南韶星实业有限公司、自然人任法成、自然人张红 【展开全文】本公司与河南瑞雪铝业有限公司于2009 年8 月5 日签订了标的为1350 万元的氢氧化铝买卖合同,2009 年9 月14 日,又与该公司签订了标的为400 万元的补充协议一份,同日,本公司还与河南韶星实业有限公司、自然人任法成、自然人张红伟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河南韶星实业有限公司、自然人任法成、自然人张红伟自愿为该公司的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11 年2 月底,该公司尚欠我公司预付货款8157253.75 元,但其拒不履行合同。我公司于2011 年3 月初将该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将为该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河南韶星实业有限公司、自然人任法成、自然人张红伟分别作为第二、三、四被告诉至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四被告返还预付货款以及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16732637.08 元。 【收起】 |
原告方 |
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德国成可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 |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 |
德国CHENCO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 |
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焦作市福多多实业有限公司 |
成可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河南四海盛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晓峰,河南四海盛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河南四海盛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晓峰,河南四海盛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市蓝宝矿业有限公司,洛阳蓝宝氟业有限公司,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洛阳学林贸易有限公司等9位被告 |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 |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多氟多,河南有色,焦作新能源,白银中天,侯红军,朱启顺 |
深圳吉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 |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河南瑞雪铝业有限公司,河南韶星实业有限公司,任法成,张红伟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仲裁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万元) |
910 |
2370.38 |
807.97 |
5658.66 |
17216.04 |
3114.24 |
1500 |
1575 |
3024.01 |
4500 |
1662.12 |
3194.18 |
3144.52 |
-- |
2826.146048 |
1673.263708 |
币种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欧元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一审_起诉日期 |
2019-01-03 |
2019-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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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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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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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1 |
一审_受理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国际商会仲裁院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
焦作中级人民法院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_判决日期 |
2019-03-26 |
2019-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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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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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
2018-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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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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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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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判决内容 |
判决被告河南四海盛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910万元及利息;被告尚晓峰、河南四海盛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
判决被告河南四海盛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23626227.2元及利息;被告尚晓峰、河南四海盛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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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林贸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760875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2047217.33元,自2021年1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展开全文】1、学林贸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760875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2047217.33元,自2021年1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洛阳市鸿洁服务有限公司、洛阳蓝宝、重庆鑫石、丁学林、斯媛、崔超、胡长见、胡园慧对学林贸易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后有权向学林贸易追偿。 【收起】 |
目前,本公司收到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送达的《最终裁决书》(仲裁编号:18046/JHN/GFG),根据ICC仲裁规则本案由三人组建的仲裁庭对本案审理后形成了裁决意见,裁决的主要内容如下:1、根据申诉人CHENCO的诉讼请求和应诉人多氟多的答 【展开全文】目前,本公司收到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送达的《最终裁决书》(仲裁编号:18046/JHN/GFG),根据ICC仲裁规则本案由三人组建的仲裁庭对本案审理后形成了裁决意见,裁决的主要内容如下:1、根据申诉人CHENCO的诉讼请求和应诉人多氟多的答辩,CHENCO主张事实阶段的成功率为10%,多氟多答辩事实阶段的成功率为90%。2、CHENCO赔偿多氟多欧元20,891.25,人民币3,575,640.60,瑞士法郎1,134,566.55和英镑6,111.90的费用(注:本项折算为人民币累计约1120万元)。3、多氟多赔偿CHENCO欧元189,286.99,瑞士法郎22,860.39和美元7,497.80,英镑372.07的费用(注:本项折算为人民币累计约170万元)。4、仲裁费700,000美元,CHENCO承担85%,即595,000美元;多氟多承担15%,即105,000美元。5、多氟多需要支付给CHENCO 32万欧元赔偿金,并按年5%支付利息,计息时间为2011年6月28日至付款日。6、多氟多需要从2011年3月23日起至裁决日每月支付10万欧元罚金;多氟多如有后续使用CHENCO技术,需要继续每月支付10万欧元罚金,直到2016年8月31日止。以2011年6月28日累计的40万欧元罚金和此后的每月罚金按年5%计息,直至付款完成。7、所有其它索赔和要求全部驳回。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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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被告多氟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
裁定驳回被告多氟多、焦作新能源、河南有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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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河南鸽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多氟多支付317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04元,保全费5000元 【展开全文】被告河南鸽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多氟多支付317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804元,由被告河南鸽瑞承担(暂由原告多氟多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河南鸽瑞付给原告多氟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
本案审理过程中,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多次组织福多多公司和几名被诉人进行调解。鉴于被诉人东方金铅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同时一名被诉人张国卓处于失联状态无法参与法庭调解,公司与福多多公司咨询各方意见,经审慎判断,为降低后续诉讼 【展开全文】本案审理过程中,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多次组织福多多公司和几名被诉人进行调解。鉴于被诉人东方金铅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同时一名被诉人张国卓处于失联状态无法参与法庭调解,公司与福多多公司咨询各方意见,经审慎判断,为降低后续诉讼及执行风险,尽快收回预付货款,增加福多多公司现金流动性和资金效益,福多多公司同意法庭调解,并暂时撤回对张国卓的起诉。各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2015年1月16日,福多多公司收到焦作中院《民事裁定书》([2014]焦民三初字第00004-1号)和焦作中院《民事调解书》([2014]焦民三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原告福多多公司在与被告东方金铅公司、东方电力公司、张予中、张国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卓的起诉。法院审查认为,原告福多多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国卓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福多多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国卓的起诉。《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为:原告福多多公司在与被告东方金铅公司、东方电力公司、张予中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达成以下和解协议:1.被告东方金铅公司与原告福多多公司终止双方于2012年5月28日签订的原材料买卖合同。2.被告东方金铅公司返还原告福多多公司货款1600万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付清。如果逾期未付清:于2015年3月31日前付款的,东方金铅公司按总货款1800万元付清货款;如果超过2015年3月31日未付清货款,东方金铅公司立即按2083万元付清货款,2015年4月1日起福多多公司可以申请执行总货款2083万元的余款。3.被告东方电力公司、张予中对上述第2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各方当事人表示其他互不争执。5.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为125262元,由原告福多多公司、被告东方金铅公司各负担62631元。6.本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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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收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2013)焦民二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中信银行与郑州铝业、多氟多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真实有效,借款到期后,郑州铝业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展开全文】本公司收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2013)焦民二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中信银行与郑州铝业、多氟多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真实有效,借款到期后,郑州铝业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郑州铝业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多氟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第三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鸽瑞”)为多氟多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且中信银行没有要求第三人河南鸽瑞承担责任,故河南鸽瑞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河南鸽瑞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妥。判决:1、郑州铝业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贷款2500万元及利息3261460.48元,共计28261460.48元;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算至付款日。2、多氟多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驳回中信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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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是否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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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上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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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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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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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 |
被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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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受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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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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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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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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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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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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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民事裁定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21号,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人CHENCO申请多氟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新乡中院二次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 【展开全文】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民事裁定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21号,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人CHENCO申请多氟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新乡中院二次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经审查认为:1、本案适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2.申请人CHENCO向新乡中院提出承认和执行瑞士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3、申请人CHENCO向新乡中院提交的申请材料没有包含相关文件译本的认证手续。4、申请人CHENCO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是经法兰西共和国的公证认证手续,并非瑞士联邦的公证认证手续。综上,新乡中院裁定如下:1、驳回申请人CHENCO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2、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人CHENCO负担。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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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2020.04.24公告
一审判决已生效,2019年4月29日已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无新进展。
2022.8.10公告
一审判决已生效,2019年4月29日已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无新进展。
2023.03.23公告
一审判决已 【展开全文】2020.04.24公告
一审判决已生效,2019年4月29日已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无新进展。
2022.8.10公告
一审判决已生效,2019年4月29日已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无新进展。
2023.03.23公告
一审判决已生效,2019年4月29日已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无新进展。
2023.08.31公告
一审判决已生效,2019年4月29日已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无新进展。
2024.08.30公告
已终结本次执行。 【收起】 |
2024.08.30公告
已终结本次执行。 |
2023.03.23公告
双方已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本案终结。 |
2022.03.08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豫07执157号,裁定书中载明:1、关于国际商会仲裁院《最终裁决书》第414项中罚金计算截止点的问题。第414项每月10 【展开全文】2022.03.08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豫07执157号,裁定书中载明:1、关于国际商会仲裁院《最终裁决书》第414项中罚金计算截止点的问题。第414项每月10万欧元的罚金截止点应为2011年6月28日。因此,成可公司主张截止点为2016年8月31日并以此计算执行案款数额,超出了执行依据范围,对此部分超出执行依据的申请应予以驳回。2、关于多氟多公司能否行使抵销权以抵销成可公司债权的问题。本案双方互负相等数额的到期债务已完成法定抵销,成可公司已经不再享有对多氟多公司可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另,关于仲裁费用的决定和补遗未被本院的民事裁定书所承认,故亦不应当属于执行内容,即使将该部分款项纳入执行范围,也因多氟多公司主张抵销而消灭。裁定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成可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的执行申请。
2022.05.27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2)豫执复222号,裁定书中载明:成可公司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新乡中院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成可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7执157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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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公告
执行中 |
20110721
本仲裁事项国际商会仲裁院已受理,CHENCO已预付3000美元仲裁管理费,尚未开庭。
20120223
目前,本公司收到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庭送达的《仲裁审理范围书》,主要内容如下: 1. CHENCO称,本公司有九条氟化铝 【展开全文】20110721
本仲裁事项国际商会仲裁院已受理,CHENCO已预付3000美元仲裁管理费,尚未开庭。
20120223
目前,本公司收到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庭送达的《仲裁审理范围书》,主要内容如下: 1. CHENCO称,本公司有九条氟化铝、九条氢氟酸生产线未经许可使用了其技术,要求支付赔偿金29,700,000欧元,并要求支付六氟磷酸锂技术服务费余款163,685欧元。包括赔偿金、违约金、争议本金及利息等索赔金额共计50,063,685欧元。 2.本公司已经对CHENCO的申请作出答辩,在保留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前提下,逐一驳斥其请求,并且额外提出反诉,要求CHENCO支付因其技术服务缺陷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已支付的合同本金及利息等不低于2,545,160欧元。同时,进一步要求CHENCO停止在媒体上发布对本公司不实言论,恢复声誉,且保留进一步索赔权利。
尚未执行。
2021.1.30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238号,裁定书中载明:最高人民法院对新乡中院和河南高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部分事实新乡中院执行部门应当向作出承认和执行裁定的民事审判部门函询予以明确,以确保民事裁定书的准确执行。同时,关于《仲裁费用的决定和补遗》,申请人已经向新乡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新乡中院在《民事裁定书》中未予以查明并作出裁定,其原因为何,也需要予以明确。裁定结果如下: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执复335号执行裁定;2、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执201号执行裁定;3、本案发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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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8公告
没有执行 |
没有执行
2016.08.18公告
没有执行 |
2016.3.26公告
没有执行
2016.08.18公告
没有执行 |
2015.01.13公告
经本公司与中信银行初步协商,本公司将按照上述判决书,先行代郑州铝业向中信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罚息等由各方另行协商解决。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将要求反担保人河南鸽瑞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公司已将 【展开全文】2015.01.13公告
经本公司与中信银行初步协商,本公司将按照上述判决书,先行代郑州铝业向中信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罚息等由各方另行协商解决。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将要求反担保人河南鸽瑞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公司已将河南鸽瑞起诉至焦作中院,并收到焦作中院送达的2014年焦民二初字第0005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5-03-03公告
经本公司与中信银行初步协商,本公司将按照上述判决书,先行代郑州铝业向中信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罚息等由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收起】 |
20110818
2011 年3 月15 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1 年焦民三初字第00016 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该案。经我公司申请,2011 年8 月1 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第二被告河南韶星实业有限 【展开全文】20110818
2011 年3 月15 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1 年焦民三初字第00016 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该案。经我公司申请,2011 年8 月1 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第二被告河南韶星实业有限公司在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6732637 元的出资额(股权)。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判决。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