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2023年9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近日作出《裁决书》,你公司需向FOCUSFUTURAHOLDINGPARTICIPACO 【展开全文】2023年9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近日作出《裁决书》,你公司需向FOCUSFUTURAHOLDINGPARTICIPACOESS.A.支付71,675,191.80美元,预计由此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385,524,729.77元。你公司于2021年7月收到仲裁通知,直至《裁决书》收到后才首次对外披露仲裁事项,相关风险揭示不足。 【收起】 |
2023 年 9 月 28 日、10 月 16 日,你公司分别披露《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和对我部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相关公告显示你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4 日接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ICC”)通知,因组件供应合同纠纷,你公司客户 【展开全文】2023 年 9 月 28 日、10 月 16 日,你公司分别披露《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和对我部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相关公告显示你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4 日接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ICC”)通知,因组件供应合同纠纷,你公司客户 FOCUS FUTURA OLDING PARTICIPA ES S.A.(以下简称“FOCUS”)于 2021年 7 月 14 日向 ICC 申请启动仲裁程序,向你公司索偿 7,000万美元,ICC 于 2023 年 2 月开庭审理此案,并于 2023 年 9月作出《裁决书》,裁决你公司应向 FOCUS 支付 7,167.52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51,403.3 万元),你公司已根据裁决金额全额计提损失,预计将减少公司 2023 年度净利润 38,552.47万元。你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后未及时披露仲裁事项及仲裁2进展,直至收到《裁决书》后才首次对外披露 【收起】 |
2023年9月28日、10月16日,你公司分别披露《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和对我部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相关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接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ICC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以 【展开全文】2023年9月28日、10月16日,你公司分别披露《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和对我部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相关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接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ICC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以下简称“ICC”)通知,因组件供应合同纠纷,你公司客户FOCUSFUTURAHOLDINGPARTICIPAESS.A.(以下简称“FOCUS”)于2021年7月14日向ICC申请启动仲裁程序,向你公司索偿7,000万美元,ICC于2023年2月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23年9月作出《裁决书》,裁决你公司应向FOCUS支付7,167.5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1,403.3万元),你公司已根据裁决金额全额计提损失,预计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38,552.47万元。你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后未及时披露仲裁事项及仲裁进展,直至收到《裁决书》后才首次对外披露。 【收起】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23年1月9日,你公司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你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 【展开全文】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23年1月9日,你公司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你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相关事项于1月11日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庄某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行政处罚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
2023年01月28日 【收起】 |
2023年1月9日,你公司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你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相关事项于1月11日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庄某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 【展开全文】2023年1月9日,你公司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你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相关事项于1月11日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庄某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收起】 |
根据你公司2023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和致歉公告》和1月17日你公司对我部关注函的回复,2023年1月9日,你公司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你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 【展开全文】根据你公司2023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和致歉公告》和1月17日你公司对我部关注函的回复,2023年1月9日,你公司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你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相关事项于1月11日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庄某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收起】 |
根据你公司 2023 年 1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和致歉公告》和 1 月 17 日你公司对我部关注函的回复,2023 年 1 月 9 日,你公司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你公司储能业务“23 年在手已签 4 吉瓦时多”,并在评 【展开全文】根据你公司 2023 年 1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和致歉公告》和 1 月 17 日你公司对我部关注函的回复,2023 年 1 月 9 日,你公司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你公司储能业务“23 年在手已签 4 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相关事项于 1 月 11 日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庄某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收起】 |
2020年12月23日,我会出具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批复后,你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深交所报送无会后事项承诺函,明确承诺没有影响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出现,明确表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展开全文】2020年12月23日,我会出具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批复后,你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深交所报送无会后事项承诺函,明确承诺没有影响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出现,明确表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2021年1月30日,你公司公告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汇兑损失、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等因素,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6亿元至2.4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0.6亿元至-1.4亿元,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可能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2021年2月1日,你公司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预计2020年亏损,导致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拟申请撤回发行申请。2021年2月5日你公司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收起】 |
2017年12月,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6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统一起见,以下简称“江苏必康”)实际控制人李某松和东方日升董事长林某峰在电话里谈起,江苏必康借壳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 【展开全文】2017年12月,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6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统一起见,以下简称“江苏必康”)实际控制人李某松和东方日升董事长林某峰在电话里谈起,江苏必康借壳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久科技”)上市后,九九久科技原有的六氟磷酸锂资产和江苏必康的医药业务关联度不大,江苏必康想要出售这块资产,专心从事医药业务。2017年年底,李某松和东方日升子公司江苏斯威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威克新材”)执行董事吕某也谈起想要剥离九九久科技一事。2017年12月中下旬,东方日升内部论证认为,九九久科技的高模高弹聚乙烯纤维和六氟磷酸锂两块业务在收购后能为东方日升将来要扩大的储能项目提供原材料,产生协同效应。但由于当前六氟磷酸锂的行情不太好,公司内部认为应暂缓收购事宜的推进。2018年2月12日,江苏必康与深圳前海高新联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高新”)签署《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并于2月13日公告。林某峰看到了公告。3月30日,东方日升收购了第一工业制药株式会社持有的双一力(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90%股权,双一力(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锂电池电芯可用于公司太阳能电板,而六氟磷酸锂是锂电池电芯的主要原材料。林某峰在受让上述股权时了解到,国内生产高端的六氟磷酸锂企业并不多,未来的市场前景不错。2018年4月底,李某松因其他事宜让伍某军联系林某峰。伍某军电话联系了吕某。林某峰此时有意向收购九九久科技,电话询问李某松九九久科技出售的情况,李某松表示没有正式转让,还可以再谈。于是林某峰让吕某联系江苏必康。5月3日,林某峰和吕某分别从宁海和徐州出发一起去江苏必康办公地江苏徐州新沂,洽谈收购九九久科技事宜。当日下午二点左右到江苏必康后,林某峰和李某松在李某松的办公室洽谈收购事项。双方谈了约半小时后,李某松让吕某去其办公室并询问九九久科技被东方日升收购后对东方日升整体财务报表带来的影响。林某峰和吕某离开后,李某松告知伍某军东方日升决定收购九九久科技,让其安排机构过来。5月4日,吕某随林某峰一起回东方日升总部宁海。在回去的路上,林某峰给东方日升董秘雪某行打电话吩咐稍后与其碰面。4日晚上,林某峰告知雪某行江苏必康有意向出售九九久科技,让雪某行和吕某第二天一起去和李某松商谈。雪某行联系中介机构次日同行。5月4日,李某松、伍某军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一起商谈收购的初步方案。5月5日(星期六),吕某、雪某行等五人到江苏必康和李某松、伍某军等人洽谈收购细节问题。会上商讨了收购方案、收购价格及付款安排等。当天形成了收购方案及时间表。5月5日晚上,雪某行向林某峰汇报了当天和江苏必康的商谈情况。5月6日,林某峰去江苏必康,与江苏必康董事长谷某嘉签署了有关收购的《框架协议》。之后,雪某行安排东方日升停牌事宜。5月7日起,东方日升停牌。5月8日东方日升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二、陈耀民内幕交易“东方日升”股票(一)陈耀民利用本人账户及陈某德账户(以下合称“账户组”)交易“东方日升”情况陈耀民实际控制其本人账户和“陈某德”账户。陈某德为陈耀民姐夫,其账户受陈耀民控制。“陈耀民”账户2007年7月5日开立于东方证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现为东方证券上海长宁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023**388,下挂上海普通账户A18****227,深圳普通账户005****816。“陈耀民”账户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东方日升”股票19.5万股,成交金额212.32万元。截至2020年5月29日已全部卖出,经计算,该账户涉案交易亏损884,842.27元。“陈某德”账户2017年8月17日开立于银河证券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202******700,下挂上海普通账户A12****612、上海信用账户E04****034、深圳普通账户005****817和深圳信用账户060****428。“陈某德”账户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东方日升”股票93万股,成交金额1,008.69万元。截至2020年5月29日已全部卖出,经计算,该账户涉案交易亏损501,118.62元。账户组前述涉案交易合计亏损1,385,960.89元。(二)陈耀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通讯、联络情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耀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通话8次,主被叫各4次。(三)陈耀民交易东方日升行为明显异常5月2日13点35分,陈耀民与吕某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首次通话,双方通话后“陈耀民”账户于13点57分银证转入资金200万元,于14点32分和14点59分合计买入“东方日升”股票19.5万股,买入金额212余万元;5月3日14点44分双方通话后,“陈某德”账户于14点57分和14点58分合计买入“东方日升”股票33万股,买入金额360余万元;5月4日双方存在两次通话,在第二次14点42分通话后,“陈某德”账户于14点58分和14点59分合计买入“东方日升”股票60万股,买入金额648万元。证券交易与通话联络及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收起】 |
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年1月19日,大华所向本所报送了《承诺函》,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承诺“没有影响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出现;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展开全文】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年1月19日,大华所向本所报送了《承诺函》,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承诺“没有影响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出现;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2021年1月20日,东方日升发布发行公告并披露募集说明书,正式启动发行。募集说明书显示,2020年1-9月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1亿元,同比下降35.11%,未对2020年全年业绩进行预测。2021年1月30日,东方日升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14,000.00万元至-6,000.00万元。2月1日,东方日升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财务指标可能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3条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2月5日,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并向本所提交了撤回申请文件的申请。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后启动了应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资者达99.64万人,退款本息32.85亿元,影响投资者面广、市场影响恶劣。 【收起】 |
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年1月19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当事人向本所报送了《承诺函》。薛祈明、刘任武作为该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在《承诺函》中签字,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展开全文】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年1月19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当事人向本所报送了《承诺函》。薛祈明、刘任武作为该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在《承诺函》中签字,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承诺“没有影响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出现;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2021年1月20日,东方日升发布发行公告并披露募集说明书,正式启动发行。募集说明书显示,2020年1-9月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1亿元,同比下降35.11%,未对2020年全年业绩进行预测。2021年1月30日,东方日升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14,000.00万元至-6,000.00万元。2月1日,东方日升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财务指标可能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3条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2月5日,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并向本所提交了撤回申请文件的申请。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后,启动了应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资者达99.64万人,退款本息32.85亿元,影响投资者面广、市场影响恶劣。 【收起】 |
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年1月19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当事人向本所报送了《承诺函》。薛祈明、刘任武作为该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在《承诺函》中签字,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展开全文】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年1月19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当事人向本所报送了《承诺函》。薛祈明、刘任武作为该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在《承诺函》中签字,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承诺“没有影响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出现;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2021年1月20日,东方日升发布发行公告并披露募集说明书,正式启动发行。募集说明书显示,2020年1-9月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1亿元,同比下降35.11%,未对2020年全年业绩进行预测。2021年1月30日,东方日升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14,000.00万元至-6,000.00万元。2月1日,东方日升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财务指标可能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3条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2月5日,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并向本所提交了撤回申请文件的申请。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后,启动了应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资者达99.64万人,退款本息32.85亿元,影响投资者面广、市场影响恶劣。 【收起】 |
2020年7月31日,本所受理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出具的承诺函不真实、不准确,与 【展开全文】2020年7月31日,本所受理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出具的承诺函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年1月19日,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向本所报送了《承诺函》,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承诺“没有影响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出现;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2021年1月20日,东方日升发布发行公告并披露募集说明书,正式启动发行。募集说明书显示,2020年1-9月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1亿元,同比下降35.11%,未对2020年全年业绩进行预测。1月30日,东方日升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14,000.00万元至-6,000.00万元。2月1日,东方日升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财务指标可能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3条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2月5日,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并向本所提交了撤回申请文件的申请。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的《承诺函》,未如实、准确地说明发行人2020年存在业绩大幅下滑、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等情况,作出的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二、未按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第29问,“对涉及历史盈利条件的再融资品种,发行人在跨年后、未出具年报前启动发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发行人需以业绩预告或快报为基础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发表意见,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按照《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项意见”。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即于2021年1月20日启动发行,并在1月28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投资者完成缴款。最终,发行人因可能不符合发行条件终止发行并撤回申请,导致启动应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资者达99.64万人,退款本息32.85亿元,影响投资者面广、市场影响恶劣。安信证券作为东方日升此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田士超、郭明新作为保荐代表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收起】 |
2020年7月31日,本所受理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出具的承诺函不真实、不准确,与 【展开全文】2020年7月31日,本所受理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出具的承诺函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年1月19日,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向本所报送了《承诺函》,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承诺“没有影响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出现;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2021年1月20日,东方日升发布发行公告并披露募集说明书,正式启动发行。募集说明书显示,2020年1-9月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1亿元,同比下降35.11%,未对2020年全年业绩进行预测。1月30日,东方日升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14,000.00万元至-6,000.00万元。2月1日,东方日升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财务指标可能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3条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2月5日,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并向本所提交了撤回申请文件的申请。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的《承诺函》,未如实、准确地说明发行人2020年存在业绩大幅下滑、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等情况,作出的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二、未按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第29问,“对涉及历史盈利条件的再融资品种,发行人在跨年后、未出具年报前启动发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发行人需以业绩预告或快报为基础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发表意见,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按照《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项意见”。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即于2021年1月20日启动发行,并在1月28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投资者完成缴款。最终,发行人因可能不符合发行条件终止发行并撤回申请,导致启动应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资者达99.64万人,退款本息32.85亿元,影响投资者面广、市场影响恶劣。安信证券作为东方日升此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田士超、郭明新作为保荐代表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收起】 |
2020年7月31日,本所受理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出具的承诺函不真实、不准确,与 【展开全文】2020年7月31日,本所受理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出具的承诺函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年1月19日,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向本所报送了《承诺函》,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承诺“没有影响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出现;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2021年1月20日,东方日升发布发行公告并披露募集说明书,正式启动发行。募集说明书显示,2020年1-9月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1亿元,同比下降35.11%,未对2020年全年业绩进行预测。1月30日,东方日升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14,000.00万元至-6,000.00万元。2月1日,东方日升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财务指标可能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3条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2月5日,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并向本所提交了撤回申请文件的申请。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的《承诺函》,未如实、准确地说明发行人2020年存在业绩大幅下滑、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等情况,作出的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二、未按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第29问,“对涉及历史盈利条件的再融资品种,发行人在跨年后、未出具年报前启动发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发行人需以业绩预告或快报为基础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发表意见,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按照《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项意见”。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即于2021年1月20日启动发行,并在1月28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投资者完成缴款。最终,发行人因可能不符合发行条件终止发行并撤回申请,导致启动应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资者达99.64万人,退款本息32.85亿元,影响投资者面广、市场影响恶劣。安信证券作为东方日升此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田士超、郭明新作为保荐代表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收起】 |
一、出具的承诺函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年1月19日,东方日升向本所报送了《承诺函》,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自查,承诺“没有影响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展开全文】一、出具的承诺函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年1月19日,东方日升向本所报送了《承诺函》,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自查,承诺“没有影响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出现;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董事长谢健在《承诺函》中签字。2021年1月20日,东方日升发布发行公告并披露募集说明书,正式启动发行。募集说明书显示,2020年1-9月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1亿元,同比下降35.11%,未对2020年全年业绩进行预测。1月30日,东方日升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14,000.00万元至-6,000.00万元。2月1日,东方日升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财务指标可能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3条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2月5日,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并向本所提交了撤回申请文件的申请。东方日升及董事长谢健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的《承诺函》,未如实、准确地说明公司2020年存在业绩大幅下滑、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等情况,作出的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与东方日升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二、未按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评估即启动发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第29问,“对涉及历史盈利条件的再融资品种,发行人在跨年后、未出具年报前启动发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发行人需以业绩预告或快报为基础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发表意见,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按照《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项意见”。东方日升未按上述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也未以业绩预告为基础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说明并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即于2021年1月20日启动发行,并在1月28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投资者完成缴款。最终东方日升因可能不符合发行条件终止发行并撤回申请,导致启动应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资者达99.64万人,退款本息32.85亿元,影响投资者面广、市场影响恶劣。 【收起】 |
一、出具的承诺函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年1月19日,东方日升向本所报送了《承诺函》,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自查,承诺“没有影响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展开全文】一、出具的承诺函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年1月19日,东方日升向本所报送了《承诺函》,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自查,承诺“没有影响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出现;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董事长谢健在《承诺函》中签字。2021年1月20日,东方日升发布发行公告并披露募集说明书,正式启动发行。募集说明书显示,2020年1-9月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1亿元,同比下降35.11%,未对2020年全年业绩进行预测。1月30日,东方日升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14,000.00万元至-6,000.00万元。2月1日,东方日升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财务指标可能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3条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2月5日,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并向本所提交了撤回申请文件的申请。东方日升及董事长谢健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的《承诺函》,未如实、准确地说明公司2020年存在业绩大幅下滑、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等情况,作出的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与东方日升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二、未按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评估即启动发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第29问,“对涉及历史盈利条件的再融资品种,发行人在跨年后、未出具年报前启动发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发行人需以业绩预告或快报为基础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发表意见,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按照《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项意见”。东方日升未按上述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也未以业绩预告为基础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说明并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即于2021年1月20日启动发行,并在1月28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投资者完成缴款。最终东方日升因可能不符合发行条件终止发行并撤回申请,导致启动应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资者达99.64万人,退款本息32.85亿元,影响投资者面广、市场影响恶劣。 【收起】 |
2020年9月22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补充确认股权转让交易意向金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就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事项向关联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8,000万元交易意向金,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 【展开全文】2020年9月22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补充确认股权转让交易意向金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就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事项向关联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8,000万元交易意向金,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5.08%,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9月21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股权转让交易意向金的议案》并于2020年10月9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收起】 |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披露了《东方日升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常 【展开全文】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披露了《东方日升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常州”)收到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字[2020]2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对日升常州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收起】 |
2020年2月27日,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接信访举报发现在灌云县伊山镇丁庄村农田内倾倒有白色固体废物。经调查发现,日升常州与泰兴市格奥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一般污泥处置合同,并于2020年2月25日、26日将约400吨氟化钙污泥交由泰兴 【展开全文】2020年2月27日,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接信访举报发现在灌云县伊山镇丁庄村农田内倾倒有白色固体废物。经调查发现,日升常州与泰兴市格奥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一般污泥处置合同,并于2020年2月25日、26日将约400吨氟化钙污泥交由泰兴市格奥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班严进行处置,其中:将300吨左右的氟化钙污泥倾倒在伊山镇丁庄村农田内;将3辆车的污泥卸在康泰食用菌厂仓库中。 【收起】 |
截至2018年8月6日,李宗松持有东方日升股份92,460,883股,为东方日升持股5%以上的股东。东方日升于2018年8月6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李宗松计划自2018年8月7日起12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 【展开全文】截至2018年8月6日,李宗松持有东方日升股份92,460,883股,为东方日升持股5%以上的股东。东方日升于2018年8月6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李宗松计划自2018年8月7日起12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东方日升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东方日升已发行总股份的5%,不高于东方日升已发行总股份的10%。东方日升于2019年8月9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计划期满未实施的公告》,截至2019年8月6日,李宗松未实施前述增持计划。 【收起】 |
一、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2018年8月23日至8月30日,你所持东方日升股票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强制平仓了370万股,占东方日升总股本的比例为0.41%,涉及金额为2,505.69万元。该减持行为未预先披露。二、未履行 【展开全文】一、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2018年8月23日至8月30日,你所持东方日升股票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强制平仓了370万股,占东方日升总股本的比例为0.41%,涉及金额为2,505.69万元。该减持行为未预先披露。二、未履行增持承诺和不减持承诺。2018年8月6日你向东方日升出具《增持股份告知函》,计划增持东方日升股份,并在计划期间及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股份。截至2019年8月6日计划届满日,该承诺未履行且已累计减持东方日升股份4,434.3521万股,涉及金额37,211.87万元。三、减持达5%后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暂停交易。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你所持东方日升股票累计已减少5.17%,你于2019年8月21日通过东方日升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日减持3.8425万股,未在变动比例达到5%时停止交易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亦未在披露公告后2日内停止交易东方日升股票。 【收起】 |
经查明,李宗松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截至2018年8月22日,李宗松持有东方日升股份92,460,883股,为东方日升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8年8月23日至8月30日,李宗松被质权 【展开全文】经查明,李宗松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截至2018年8月22日,李宗松持有东方日升股份92,460,883股,为东方日升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8年8月23日至8月30日,李宗松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强制平仓减持了370万股东方日升股份,占东方日升总股本的比例为0.41%,涉及金额为2,505.69万元。李宗松在减持前未预披露减持计划。2018年8月30日,李宗松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遭遇平仓暨被动减持的提示性公告》。8月31日至9月20日,李宗松继续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强制平仓减持了533.7万股东方日升股份,占东方日升总股本的比例为0.59%,涉及金额为3,393.17万元,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期不足15个交易日。11月23日,李宗松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的公告》。11月29日至12月14日,李宗松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强制平仓减持了561.1531万股东方日升股份,占东方日升总股本的比例为0.62%,涉及金额为3,499.41万元,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期不足15个交易日。李宗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4条、第3.1.1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收起】 |
李宗松:截至 2018 年 8 月 22日,你持有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0.22%的股份, 2018 年 8 月 23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合计卖出公司股票46,6 【展开全文】李宗松:截至 2018 年 8 月 22日,你持有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0.22%的股份, 2018 年 8 月 23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合计卖出公司股票46,623,489 股,并将 1,500,000 股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持股比例累计减少 5.17%, 2019 年 8 月 20 日, 你通过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8 月 21 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38,425 股, 你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亦未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的 2 日内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收起】 |
2018年12月20日,你公司披露《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12.7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披露,“九九久的经营情况较上年度大幅好转,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1.0亿元”。本次交易以北京华信众合资产 【展开全文】2018年12月20日,你公司披露《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12.7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披露,“九九久的经营情况较上年度大幅好转,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1.0亿元”。本次交易以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华信众和评报字〔2018〕第1102号)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经查,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久)1-11月份经营业绩未达到上述《评估报告》中的预测值,同时九九久2018年度存在多次停、限产的情况并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情况均未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收起】 |
2013年1月17日,公司披露了201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8-2.6亿元。2月26日,公司披露了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亏损2.5亿元。4月2日,公司披露了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对前述业绩 【展开全文】2013年1月17日,公司披露了201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8-2.6亿元。2月26日,公司披露了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亏损2.5亿元。4月2日,公司披露了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对前述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进行了修正,其中净利润修正为亏损4.84亿元。4月19日,公司披露了2012年年报,确认净利润为亏损4.81亿元。公司披露的2012年度业绩预告与2012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相比,净利润相差2.21亿元,且业绩快报的修正公告严重滞后。 【收起】 |
2013年1月17日,公司披露了201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8-2.6亿元。2月26日,公司披露了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亏损2.5亿元。4月2日,公司披露了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对前述业绩 【展开全文】2013年1月17日,公司披露了201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8-2.6亿元。2月26日,公司披露了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亏损2.5亿元。4月2日,公司披露了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对前述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进行了修正,其中净利润修正为亏损4.84亿元。4月19日,公司披露了2012年年报,确认净利润为亏损4.81亿元。公司披露的2012年度业绩预告与2012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相比,净利润相差2.21亿元,且业绩快报的修正公告严重滞后。 【收起】 |
2013年1月17日,公司披露了201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8-2.6亿元。2月26日,公司披露了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亏损2.5亿元。4月2日,公司披露了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对前述业绩 【展开全文】2013年1月17日,公司披露了201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8-2.6亿元。2月26日,公司披露了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亏损2.5亿元。4月2日,公司披露了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对前述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进行了修正,其中净利润修正为亏损4.84亿元。4月19日,公司披露了2012年年报,确认净利润为亏损4.81亿元。公司披露的2012年度业绩预告与2012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相比,净利润相差2.21亿元,且业绩快报的修正公告严重滞后。 【收起】 |
经查明,陈漫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1月10日,陈漫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卖出公司股票1,389,375股,交易金额6,460,593.74元。1月16日,公司披露了2012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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