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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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以在公司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173.56万元。其中,2017年9月,以推广服务费为由占用资金64.8万元,2017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均为64.8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05%;2018年4月至11月,以设计服务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372.89万元,2018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372.89万元、437.69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0.24%;2019年1月至12月,以推广费、劳务费、广告宣传费、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735.87万元,2019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735.87万元、1,173.56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4%、0.39%。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月全部收回上述款项。 【收起】 |
资金占用,重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以在公司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173.56万元。其中,2017年9月,以推广服务费为由占用资金64.8万元,2017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均为64.8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05%;2018年4月至11月,以设计服务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372.89万元,2018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372.89万元、437.69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0.24%;2019年1月至12月,以推广费、劳务费、广告宣传费、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735.87万元,2019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735.87万元、1,173.56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4%、0.39%。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月全部收回上述款项。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以在公司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173.56万元。其中,2017年9月,以推广服务费为由占用资金64.8万元,2017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均为64.8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05%;2018年4月至11月,以设计服务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372.89万元,2018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372.89万元、437.69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0.24%;2019年1月至12月,以推广费、劳务费、广告宣传费、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735.87万元,2019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735.87万元、1,173.56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4%、0.39%。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月全部收回上述款项。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以在公司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173.56万元。其中,2017年9月,以推广服务费为由占用资金64.8万元,2017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均为64.8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05%;2018年4月至11月,以设计服务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372.89万元,2018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372.89万元、437.69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0.24%;2019年1月至12月,以推广费、劳务费、广告宣传费、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735.87万元,2019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735.87万元、1,173.56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4%、0.39%。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月全部收回上述款项。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以在公司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173.56万元。其中,2017年9月,以推广服务费为由占用资金64.8万元,2017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均为64.8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05%;2018年4月至11月,以设计服务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372.89万元,2018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372.89万元、437.69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0.24%;2019年1月至12月,以推广费、劳务费、广告宣传费、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735.87万元,2019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735.87万元、1,173.56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4%、0.39%。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月全部收回上述款项。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以在公司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173.56万元。其中,2017年9月,以推广服务费为由占用资金64.8万元,2017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均为64.8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05%;2018年4月至11月,以设计服务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372.89万元,2018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372.89万元、437.69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0.24%;2019年1月至12月,以推广费、劳务费、广告宣传费、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735.87万元,2019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735.87万元、1,173.56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4%、0.39%。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月全部收回上述款项。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以在公司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173.56万元。其中,2017年9月,以推广服务费为由占用资金64.8万元,2017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均为64.8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05%;2018年4月至11月,以设计服务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372.89万元,2018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372.89万元、437.69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0.24%;2019年1月至12月,以推广费、劳务费、广告宣传费、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735.87万元,2019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735.87万元、1,173.56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4%、0.39%。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月全部收回上述款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成本费用报销的控制和审批程序,对成本费用审核不严,存在缺陷,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朱宝良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八条等相关规定。朱宝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任期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7月26日),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第2.4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洪一丹(任期2019年7月26日至今)、时任董事长张宏(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26日)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德明(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26日)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杨武琴(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前述资金占用金额不大,占比较小,且已归还,可酌情予以考虑。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以在公司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173.56万元。其中,2017年9月,以推广服务费为由占用资金64.8万元,2017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均为64.8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05%;2018年4月至11月,以设计服务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372.89万元,2018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372.89万元、437.69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0.24%;2019年1月至12月,以推广费、劳务费、广告宣传费、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735.87万元,2019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735.87万元、1,173.56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4%、0.39%。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月全部收回上述款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成本费用报销的控制和审批程序,对成本费用审核不严,存在缺陷,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朱宝良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八条等相关规定。朱宝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任期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7月26日),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第2.4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洪一丹(任期2019年7月26日至今)、时任董事长张宏(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26日)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德明(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26日)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杨武琴(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前述资金占用金额不大,占比较小,且已归还,可酌情予以考虑。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以在公司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173.56万元。其中,2017年9月,以推广服务费为由占用资金64.8万元,2017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均为64.8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05%;2018年4月至11月,以设计服务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372.89万元,2018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372.89万元、437.69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0.24%;2019年1月至12月,以推广费、劳务费、广告宣传费、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735.87万元,2019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735.87万元、1,173.56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4%、0.39%。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月全部收回上述款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成本费用报销的控制和审批程序,对成本费用审核不严,存在缺陷,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朱宝良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八条等相关规定。朱宝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任期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7月26日),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第2.4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洪一丹(任期2019年7月26日至今)、时任董事长张宏(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26日)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德明(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26日)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杨武琴(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前述资金占用金额不大,占比较小,且已归还,可酌情予以考虑。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以在公司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173.56万元。其中,2017年9月,以推广服务费为由占用资金64.8万元,2017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均为64.8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05%;2018年4月至11月,以设计服务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372.89万元,2018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372.89万元、437.69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0.24%;2019年1月至12月,以推广费、劳务费、广告宣传费、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735.87万元,2019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735.87万元、1,173.56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4%、0.39%。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月全部收回上述款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成本费用报销的控制和审批程序,对成本费用审核不严,存在缺陷,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朱宝良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八条等相关规定。朱宝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任期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7月26日),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第2.4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洪一丹(任期2019年7月26日至今)、时任董事长张宏(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26日)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德明(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26日)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杨武琴(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前述资金占用金额不大,占比较小,且已归还,可酌情予以考虑。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以在公司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173.56万元。其中,2017年9月,以推广服务费为由占用资金64.8万元,2017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均为64.8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05%;2018年4月至11月,以设计服务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372.89万元,2018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372.89万元、437.69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0.24%;2019年1月至12月,以推广费、劳务费、广告宣传费、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735.87万元,2019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735.87万元、1,173.56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4%、0.39%。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月全部收回上述款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成本费用报销的控制和审批程序,对成本费用审核不严,存在缺陷,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朱宝良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八条等相关规定。朱宝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任期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7月26日),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第2.4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洪一丹(任期2019年7月26日至今)、时任董事长张宏(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26日)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德明(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26日)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杨武琴(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前述资金占用金额不大,占比较小,且已归还,可酌情予以考虑。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以在公司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173.56万元。其中,2017年9月,以推广服务费为由占用资金64.8万元,2017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均为64.8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05%;2018年4月至11月,以设计服务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372.89万元,2018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372.89万元、437.69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0.24%;2019年1月至12月,以推广费、劳务费、广告宣传费、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735.87万元,2019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735.87万元、1,173.56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4%、0.39%。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月全部收回上述款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成本费用报销的控制和审批程序,对成本费用审核不严,存在缺陷,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朱宝良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八条等相关规定。朱宝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任期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7月26日),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第2.4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洪一丹(任期2019年7月26日至今)、时任董事长张宏(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26日)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德明(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26日)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杨武琴(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前述资金占用金额不大,占比较小,且已归还,可酌情予以考虑。 【收起】 |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洪一丹、时任董事长张宏、时任总经理郭德明和财务总监杨武琴:经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至2019年间,非经营性占用兰州民百资金1173.56万元,目前占用 【展开全文】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洪一丹、时任董事长张宏、时任总经理郭德明和财务总监杨武琴:经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至2019年间,非经营性占用兰州民百资金1173.56万元,目前占用款项已全额归还。兰州民百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并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的规定。 【收起】 |
经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至2019年间,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1173.56万元,目前占用款项已全额归还。你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并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至2019年间,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1173.56万元,目前占用款项已全额归还。你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并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二款的规定。 【收起】 |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宝良:经查,你作为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至2019年间,非经营性占用兰州民百资金1173.56万元,目前占用款项已全额归还。你未及时向兰州民百董事 【展开全文】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宝良:经查,你作为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至2019年间,非经营性占用兰州民百资金1173.56万元,目前占用款项已全额归还。你未及时向兰州民百董事会报告上述占用事项,未配合兰州民百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你在2016年6月作出的“不违规占用兰州民百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公开承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与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合规意识,严格履行承诺,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收起】 |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洪一丹、时任董事长张宏、时任总经理郭德明和财务总监杨武琴:经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至2019年间,非经营性占用兰州民百资金1173.56万元,目前占用 【展开全文】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洪一丹、时任董事长张宏、时任总经理郭德明和财务总监杨武琴:经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至2019年间,非经营性占用兰州民百资金1173.56万元,目前占用款项已全额归还。兰州民百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并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的规定。 【收起】 |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洪一丹、时任董事长张宏、时任总经理郭德明和财务总监杨武琴:经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至2019年间,非经营性占用兰州民百资金1173.56万元,目前占用 【展开全文】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洪一丹、时任董事长张宏、时任总经理郭德明和财务总监杨武琴:经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至2019年间,非经营性占用兰州民百资金1173.56万元,目前占用款项已全额归还。兰州民百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并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的规定。 【收起】 |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洪一丹、时任董事长张宏、时任总经理郭德明和财务总监杨武琴:经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至2019年间,非经营性占用兰州民百资金1173.56万元,目前占用 【展开全文】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洪一丹、时任董事长张宏、时任总经理郭德明和财务总监杨武琴:经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至2019年间,非经营性占用兰州民百资金1173.56万元,目前占用款项已全额归还。兰州民百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并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的规定。 【收起】 |
涉嫌犯罪 |
经查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持有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435,387,703股股份,占兰州民百总股本的55.60%,为兰州民百的控股股东。2015年12月18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红楼集团将其 【展开全文】经查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持有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435,387,703股股份,占兰州民百总股本的55.60%,为兰州民百的控股股东。2015年12月18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红楼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兰州民百4,0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1%,到期日为2018年12月15日。到期后,红楼集团将该笔质押续期至2021年1月22日。红楼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将股份质押续期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10月12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续期信息。另经查明,红楼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洪一丹、朱宝良分别持有公司41,512,375股、10,378,09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0%、1.33%,为兰州民百的第二大股东、第四大股东,朱宝良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2月13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朱宝良和洪一丹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0,378,093股和41,512,375股股份质押给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1.33%和5.30%,质押登记日为2018年2月12日,质押期限为一年。但2019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相关股东通知兰州民百的质押期限有误,实际质押合同期限为三年。红楼集团、朱宝良、洪一丹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是否被质押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对此关注度较高。红楼集团、洪一丹和朱宝良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准确告知公司股份质押及其续期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但红楼集团的上述股份质押续期未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洪一丹、朱宝良的股份质押期限信息提供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有关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收起】 |
经查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持有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435,387,703股股份,占兰州民百总股本的 55.60%,为兰州民百的控股股东,2015 年 12 月 18 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 【展开全文】经查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持有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435,387,703股股份,占兰州民百总股本的 55.60%,为兰州民百的控股股东,2015 年 12 月 18 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红楼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兰州民百 4,000 万股股份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1%,到期日为 2018 年 12 月 15日,到期后,红楼集团将该笔质押续期至 2021 年 1 月 22 日,红楼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将股份质押续期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 2019 年 10 月 12 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续期信息。另经查明,红楼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洪一丹、朱宝良分别持有公司 41,512,375 股、10,378,09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30%、1.33%,为兰州民百的第二大股东、第四大股东,朱宝良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 年 2 月 13 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朱宝良和洪一丹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 10,378,093 股和 41,512,375 股股份质押给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1.33%和 5.30%,质押登记日为 2018 年 2 月 12 日,质押期限为一年,但 2019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相关股东通知兰州民百的质押期限有误,实际质押合同期限为三年。红楼集团、朱宝良、洪一丹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是否被质押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对此关注度较高,红楼集团、洪一丹和朱宝良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准确告知公司股份质押及其续期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但红楼集团的上述股份质押续期未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洪一丹、朱宝良的股份质押期限信息提供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有关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相关股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收起】 |
经查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持有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435,387,703股股份,占兰州民百总股本的 55.60%,为兰州民百的控股股东,2015 年 12 月 18 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 【展开全文】经查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持有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435,387,703股股份,占兰州民百总股本的 55.60%,为兰州民百的控股股东,2015 年 12 月 18 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红楼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兰州民百 4,000 万股股份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1%,到期日为 2018 年 12 月 15日,到期后,红楼集团将该笔质押续期至 2021 年 1 月 22 日,红楼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将股份质押续期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 2019 年 10 月 12 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续期信息。另经查明,红楼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洪一丹、朱宝良分别持有公司 41,512,375 股、10,378,09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30%、1.33%,为兰州民百的第二大股东、第四大股东,朱宝良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 年 2 月 13 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朱宝良和洪一丹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 10,378,093 股和 41,512,375 股股份质押给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1.33%和 5.30%,质押登记日为 2018 年 2 月 12 日,质押期限为一年,但 2019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相关股东通知兰州民百的质押期限有误,实际质押合同期限为三年。红楼集团、朱宝良、洪一丹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是否被质押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对此关注度较高,红楼集团、洪一丹和朱宝良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准确告知公司股份质押及其续期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但红楼集团的上述股份质押续期未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洪一丹、朱宝良的股份质押期限信息提供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有关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相关股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收起】 |
经查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持有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435,387,703股股份,占兰州民百总股本的 55.60%,为兰州民百的控股股东,2015 年 12 月 18 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 【展开全文】经查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持有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435,387,703股股份,占兰州民百总股本的 55.60%,为兰州民百的控股股东,2015 年 12 月 18 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红楼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兰州民百 4,000 万股股份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1%,到期日为 2018 年 12 月 15日,到期后,红楼集团将该笔质押续期至 2021 年 1 月 22 日,红楼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将股份质押续期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 2019 年 10 月 12 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续期信息。另经查明,红楼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洪一丹、朱宝良分别持有公司 41,512,375 股、10,378,09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30%、1.33%,为兰州民百的第二大股东、第四大股东,朱宝良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 年 2 月 13 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朱宝良和洪一丹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 10,378,093 股和 41,512,375 股股份质押给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1.33%和 5.30%,质押登记日为 2018 年 2 月 12 日,质押期限为一年,但 2019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相关股东通知兰州民百的质押期限有误,实际质押合同期限为三年。红楼集团、朱宝良、洪一丹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是否被质押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对此关注度较高,红楼集团、洪一丹和朱宝良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准确告知公司股份质押及其续期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但红楼集团的上述股份质押续期未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洪一丹、朱宝良的股份质押期限信息提供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有关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相关股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收起】 |
经查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持有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435,387,703股股份,占兰州民百总股本的55.60%,为兰州民百的控股股东。2015年12月18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红楼集团将其 【展开全文】经查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持有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435,387,703股股份,占兰州民百总股本的55.60%,为兰州民百的控股股东。2015年12月18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红楼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兰州民百4,0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1%,到期日为2018年12月15日。到期后,红楼集团将该笔质押续期至2021年1月22日。红楼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将股份质押续期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10月12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续期信息。另经查明,红楼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洪一丹、朱宝良分别持有公司41,512,375股、10,378,09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0%、1.33%,为兰州民百的第二大股东、第四大股东,朱宝良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2月13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朱宝良和洪一丹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0,378,093股和41,512,375股股份质押给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1.33%和5.30%,质押登记日为2018年2月12日,质押期限为一年。但2019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相关股东通知兰州民百的质押期限有误,实际质押合同期限为三年。红楼集团、朱宝良、洪一丹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是否被质押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对此关注度较高。红楼集团、洪一丹和朱宝良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准确告知公司股份质押及其续期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但红楼集团的上述股份质押续期未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洪一丹、朱宝良的股份质押期限信息提供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有关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收起】 |
经查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持有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435,387,703股股份,占兰州民百总股本的55.60%,为兰州民百的控股股东。2015年12月18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红楼集团将其 【展开全文】经查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持有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435,387,703股股份,占兰州民百总股本的55.60%,为兰州民百的控股股东。2015年12月18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红楼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兰州民百4,0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1%,到期日为2018年12月15日。到期后,红楼集团将该笔质押续期至2021年1月22日。红楼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将股份质押续期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10月12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续期信息。另经查明,红楼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洪一丹、朱宝良分别持有公司41,512,375股、10,378,09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0%、1.33%,为兰州民百的第二大股东、第四大股东,朱宝良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2月13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朱宝良和洪一丹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0,378,093股和41,512,375股股份质押给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1.33%和5.30%,质押登记日为2018年2月12日,质押期限为一年。但2019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相关股东通知兰州民百的质押期限有误,实际质押合同期限为三年。红楼集团、朱宝良、洪一丹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是否被质押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对此关注度较高。红楼集团、洪一丹和朱宝良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准确告知公司股份质押及其续期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但红楼集团的上述股份质押续期未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洪一丹、朱宝良的股份质押期限信息提供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有关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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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15年6月8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监事毛大波买入11,000股公司股票,成交均价15.652元/股。公司次日披露公告称,因控股股东正在筹划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9日起停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6月8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监事毛大波买入11,000股公司股票,成交均价15.652元/股。公司次日披露公告称,因控股股东正在筹划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9日起停牌。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毛大波在公司公告控股股东筹划重大事项的前一日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的要求。
监事毛大波的上述行为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另经核实,监事毛大波未参与上述重大事项的筹划,可酌情从轻处理。 【收起】 |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亚欧商厦大楼1994年建成并交付使用,价值4.38亿元,因人防结建、墙改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等手续未办理,致使已建成八年之久的楼房至今仍未办理产权手续(无房产 【展开全文】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亚欧商厦大楼1994年建成并交付使用,价值4.38亿元,因人防结建、墙改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等手续未办理,致使已建成八年之久的楼房至今仍未办理产权手续(无房产证),办理上述相关手续预计尚需费用600余万元。该公司对上述产权证未办理情况及预计费用未进行披露。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刘志文、赵燕予未审计出兰州民百股份有限公司的违规情况。 【收起】 |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0年重大购买、出售资产过程中未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7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 【展开全文】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0年重大购买、出售资产过程中未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7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程序,致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能及时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次资产置换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工作实施事后监督。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