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你们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司2022年生 【展开全文】你们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司2022年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未准确、完整披露资产受限情况,内部往来的财务核算错误。同时,2021年年报披露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收起】 |
你们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 【展开全文】你们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司 2022 年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未准确、完整披露资产受限情况,内部往来的财务核算错误。同时,2021 年年报披露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收起】 |
你们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 【展开全文】你们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司 2022 年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未准确、完整披露资产受限情况,内部往来的财务核算错误。同时,2021 年年报披露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收起】 |
你们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 【展开全文】你们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司 2022 年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未准确、完整披露资产受限情况,内部往来的财务核算错误。同时,2021 年年报披露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收起】 |
你们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 【展开全文】你们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司 2022 年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未准确、完整披露资产受限情况,内部往来的财务核算错误。同时,2021 年年报披露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收起】 |
你们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 【展开全文】你们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司 2022 年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未准确、完整披露资产受限情况,内部往来的财务核算错误。同时,2021 年年报披露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收起】 |
你们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司2022年生 【展开全文】你们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司2022年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未准确、完整披露资产受限情况,内部往来的财务核算错误。同时,2021年年报披露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收起】 |
你们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司2022年生 【展开全文】你们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司2022年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未准确、完整披露资产受限情况,内部往来的财务核算错误。同时,2021年年报披露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收起】 |
你们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司2022年生 【展开全文】你们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司2022年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未准确、完整披露资产受限情况,内部往来的财务核算错误。同时,2021年年报披露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收起】 |
你们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司2022年生 【展开全文】你们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司2022年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未准确、完整披露资产受限情况,内部往来的财务核算错误。同时,2021年年报披露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收起】 |
(一)口罩、熔喷布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对于口罩和熔喷布生产设备,公司于2021年末对有关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33.6万元,2022年未计提减值准备,2023年上半年计提减值准备14.7万元,2023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229 【展开全文】(一)口罩、熔喷布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对于口罩和熔喷布生产设备,公司于2021年末对有关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33.6万元,2022年未计提减值准备,2023年上半年计提减值准备14.7万元,2023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229.5万元。经查,在公司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趋势改变的情况下,公司没有对口罩、熔喷布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也未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减值评估,不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不充分,存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审慎、不及时的问题。2023年10月底,公司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有关设备资产在2022年末的情况进行了追溯性减值评估。经评估,应于2022年末计提减值准备81.7万元。(二)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经查,公司将2022年收到的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事后奖励”相关的政府补助共146万元一次性确认为当期损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规定。(三)未准确、完整披露资产受限情况。经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山邦塑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邦塑”)于2022年3月将一笔金额2,000万元的大额存单进行质押,于2022年5月将一笔金额1,000万元的结构性存款单进行质押,有关质押情况在2022年半年报、年报“资产权利受限情况”中未进行披露。此外,公司在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对子公司中山邦塑承担5,000万元额度的担保责任,责任类型为“一般保证”。经查,实际担保责任类型应为“连带责任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四)内部往来的财务核算错误。公司2022年年报中,存在一笔500万元的内部往来款未抵销,导致合并报表层面的应付票据、应收票据余额分别多列500万元。公司2021年年报中,预付账款余额1,258.62万元中有476.24万元属于子公司对子公司的预付款项,同时应付账款余额也存在770.50万元的子公司内部往来款,相关情况造成合并报表层面的预付账款与应付账款的余额存在多列的情况。(五)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截止2021年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余额分别为473.08万元、403.22万元、360.2万元、267.26万元及262.15万元。经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广东乐美达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733.02万元,对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574.51万元,上述两家公司均未作为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进行披露,2021年年报披露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收起】 |
(一)口罩、熔喷布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对于口罩和熔喷布生产设备,公司于2021年末对有关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33.6万元,2022年未计提减值准备,2023年上半年计提减值准备14.7万元,2023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229 【展开全文】(一)口罩、熔喷布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对于口罩和熔喷布生产设备,公司于2021年末对有关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33.6万元,2022年未计提减值准备,2023年上半年计提减值准备14.7万元,2023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229.5万元。经查,在公司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趋势改变的情况下,公司没有对口罩、熔喷布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也未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减值评估,不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不充分,存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审慎、不及时的问题。2023年10月底,公司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有关设备资产在2022年末的情况进行了追溯性减值评估。经评估,应于2022年末计提减值准备81.7万元。(二)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经查,公司将2022年收到的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事后奖励”相关的政府补助共146万元一次性确认为当期损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规定。(三)未准确、完整披露资产受限情况。经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山邦塑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邦塑”)于2022年3月将一笔金额2,000万元的大额存单进行质押,于2022年5月将一笔金额1,000万元的结构性存款单进行质押,有关质押情况在2022年半年报、年报“资产权利受限情况”中未进行披露。此外,公司在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对子公司中山邦塑承担5,000万元额度的担保责任,责任类型为“一般保证”。经查,实际担保责任类型应为“连带责任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四)内部往来的财务核算错误。公司2022年年报中,存在一笔500万元的内部往来款未抵销,导致合并报表层面的应付票据、应收票据余额分别多列500万元。公司2021年年报中,预付账款余额1,258.62万元中有476.24万元属于子公司对子公司的预付款项,同时应付账款余额也存在770.50万元的子公司内部往来款,相关情况造成合并报表层面的预付账款与应付账款的余额存在多列的情况。(五)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截止2021年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余额分别为473.08万元、403.22万元、360.2万元、267.26万元及262.15万元。经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广东乐美达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733.02万元,对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574.51万元,上述两家公司均未作为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进行披露,2021年年报披露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收起】 |
(一)口罩、熔喷布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对于口罩和熔喷布生产设备,公司于2021年末对有关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33.6万元,2022年未计提减值准备,2023年上半年计提减值准备14.7万元,2023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229 【展开全文】(一)口罩、熔喷布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对于口罩和熔喷布生产设备,公司于2021年末对有关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33.6万元,2022年未计提减值准备,2023年上半年计提减值准备14.7万元,2023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229.5万元。经查,在公司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趋势改变的情况下,公司没有对口罩、熔喷布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也未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减值评估,不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不充分,存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审慎、不及时的问题。2023年10月底,公司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有关设备资产在2022年末的情况进行了追溯性减值评估。经评估,应于2022年末计提减值准备81.7万元。(二)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经查,公司将2022年收到的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事后奖励”相关的政府补助共146万元一次性确认为当期损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规定。(三)未准确、完整披露资产受限情况。经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山邦塑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邦塑”)于2022年3月将一笔金额2,000万元的大额存单进行质押,于2022年5月将一笔金额1,000万元的结构性存款单进行质押,有关质押情况在2022年半年报、年报“资产权利受限情况”中未进行披露。此外,公司在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对子公司中山邦塑承担5,000万元额度的担保责任,责任类型为“一般保证”。经查,实际担保责任类型应为“连带责任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四)内部往来的财务核算错误。公司2022年年报中,存在一笔500万元的内部往来款未抵销,导致合并报表层面的应付票据、应收票据余额分别多列500万元。公司2021年年报中,预付账款余额1,258.62万元中有476.24万元属于子公司对子公司的预付款项,同时应付账款余额也存在770.50万元的子公司内部往来款,相关情况造成合并报表层面的预付账款与应付账款的余额存在多列的情况。(五)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截止2021年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余额分别为473.08万元、403.22万元、360.2万元、267.26万元及262.15万元。经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广东乐美达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733.02万元,对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574.51万元,上述两家公司均未作为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进行披露,2021年年报披露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收起】 |
(一)口罩、熔喷布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对于口罩和熔喷布生产设备,公司于2021年末对有关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33.6万元,2022年未计提减值准备,2023年上半年计提减值准备14.7万元,2023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229 【展开全文】(一)口罩、熔喷布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对于口罩和熔喷布生产设备,公司于2021年末对有关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33.6万元,2022年未计提减值准备,2023年上半年计提减值准备14.7万元,2023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229.5万元。经查,在公司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趋势改变的情况下,公司没有对口罩、熔喷布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也未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减值评估,不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不充分,存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审慎、不及时的问题。2023年10月底,公司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有关设备资产在2022年末的情况进行了追溯性减值评估。经评估,应于2022年末计提减值准备81.7万元。(二)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经查,公司将2022年收到的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事后奖励”相关的政府补助共146万元一次性确认为当期损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规定。(三)未准确、完整披露资产受限情况。经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山邦塑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邦塑”)于2022年3月将一笔金额2,000万元的大额存单进行质押,于2022年5月将一笔金额1,000万元的结构性存款单进行质押,有关质押情况在2022年半年报、年报“资产权利受限情况”中未进行披露。此外,公司在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对子公司中山邦塑承担5,000万元额度的担保责任,责任类型为“一般保证”。经查,实际担保责任类型应为“连带责任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四)内部往来的财务核算错误。公司2022年年报中,存在一笔500万元的内部往来款未抵销,导致合并报表层面的应付票据、应收票据余额分别多列500万元。公司2021年年报中,预付账款余额1,258.62万元中有476.24万元属于子公司对子公司的预付款项,同时应付账款余额也存在770.50万元的子公司内部往来款,相关情况造成合并报表层面的预付账款与应付账款的余额存在多列的情况。(五)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截止2021年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余额分别为473.08万元、403.22万元、360.2万元、267.26万元及262.15万元。经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广东乐美达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733.02万元,对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574.51万元,上述两家公司均未作为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进行披露,2021年年报披露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收起】 |
(一)口罩、熔喷布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对于口罩和熔喷布生产设备,公司于2021年末对有关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33.6万元,2022年未计提减值准备,2023年上半年计提减值准备14.7万元,2023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229 【展开全文】(一)口罩、熔喷布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对于口罩和熔喷布生产设备,公司于2021年末对有关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33.6万元,2022年未计提减值准备,2023年上半年计提减值准备14.7万元,2023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229.5万元。经查,在公司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趋势改变的情况下,公司没有对口罩、熔喷布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也未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减值评估,不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不充分,存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审慎、不及时的问题。2023年10月底,公司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有关设备资产在2022年末的情况进行了追溯性减值评估。经评估,应于2022年末计提减值准备81.7万元。(二)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经查,公司将2022年收到的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事后奖励”相关的政府补助共146万元一次性确认为当期损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规定。(三)未准确、完整披露资产受限情况。经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山邦塑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邦塑”)于2022年3月将一笔金额2,000万元的大额存单进行质押,于2022年5月将一笔金额1,000万元的结构性存款单进行质押,有关质押情况在2022年半年报、年报“资产权利受限情况”中未进行披露。此外,公司在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对子公司中山邦塑承担5,000万元额度的担保责任,责任类型为“一般保证”。经查,实际担保责任类型应为“连带责任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四)内部往来的财务核算错误。公司2022年年报中,存在一笔500万元的内部往来款未抵销,导致合并报表层面的应付票据、应收票据余额分别多列500万元。公司2021年年报中,预付账款余额1,258.62万元中有476.24万元属于子公司对子公司的预付款项,同时应付账款余额也存在770.50万元的子公司内部往来款,相关情况造成合并报表层面的预付账款与应付账款的余额存在多列的情况。(五)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截止2021年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余额分别为473.08万元、403.22万元、360.2万元、267.26万元及262.15万元。经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广东乐美达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733.02万元,对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574.51万元,上述两家公司均未作为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进行披露,2021年年报披露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收起】 |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多处数据调整且差异较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454.82万元、1,366.64万元和40.86万元。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称,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取第三方回款的情况 【展开全文】一、招股说明书存在多处数据调整且差异较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454.82万元、1,366.64万元和40.86万元。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称,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取第三方回款的情况。2020年9月28日,首轮问询回复披露,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金额为1,783.08万元、2,326.01万元、725.7万元,2017年存在发行人通过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邦德工程代收第三方回款111.11万元,并在更新版的招股说明书中调整了以上数据。首轮问询回复时修改了问询问题中的相关数据,但未按规定向本所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对乐瑞集团等前五大客户2019年度销售收入合计为8,929.9万元,首轮问询回复披露,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合计为8,621.8万元。此外,因统计错误,导致招股说明书中现金流量表2019年度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包括部分科目因存在与现金无关的统计数导致存在219.27万元差异,2017-2019年度经营性应收、应付性项目因未抵消内部往来数导致前后披露差异较大。二、多处事实披露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中存在多处事实披露错误,如2010年发行人股东增资定价依据、转让中山邦塑股权的作价依据错误;发行人增资的股东名称、专利受让方名称等信息披露错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现金交易客户中不存在关联方、2018年末商业承兑汇票终止确认金额等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收入、销售金额等多处数据因分类统计错误、笔误导致披露不准确。三、对于同一数据前后披露存在不一致发行人回复本所第二轮审核问询时同步更新了招股说明书,但有关2020年1-6月改性尼龙、聚丙烯复合材料收入及比例等多处数据,在问询回复与更新版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不一致。同时,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公司不同产品毛利率、单位用电价格等数据在正文和表格中不一致。招股说明书及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本所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文件,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作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你们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关联交易、专利受让等情况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导致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中存在多处信息披露错漏、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同一数据披露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且在首轮问询回复时修改了问询问题中相关数据但未向本所报告,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收起】 |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多处数据调整且差异较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454.82万元、1,366.64万元和40.86万元。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称,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取第三方回款的情况 【展开全文】一、招股说明书存在多处数据调整且差异较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454.82万元、1,366.64万元和40.86万元。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称,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取第三方回款的情况。2020年9月28日,首轮问询回复披露,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金额为1,783.08万元、2,326.01万元、725.7万元,2017年存在发行人通过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邦德工程代收第三方回款111.11万元,并在更新版的招股说明书中调整了以上数据。首轮问询回复时修改了问询问题中的相关数据,但未按规定向本所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对乐瑞集团等前五大客户2019年度销售收入合计为8,929.9万元,首轮问询回复披露,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合计为8,621.8万元。此外,因统计错误,导致招股说明书中现金流量表2019年度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包括部分科目因存在与现金无关的统计数导致存在219.27万元差异,2017-2019年度经营性应收、应付性项目因未抵消内部往来数导致前后披露差异较大。二、多处事实披露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中存在多处事实披露错误,如2010年发行人股东增资定价依据、转让中山邦塑股权的作价依据错误;发行人增资的股东名称、专利受让方名称等信息披露错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现金交易客户中不存在关联方、2018年末商业承兑汇票终止确认金额等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收入、销售金额等多处数据因分类统计错误、笔误导致披露不准确。三、对于同一数据前后披露存在不一致发行人回复本所第二轮审核问询时同步更新了招股说明书,但有关2020年1-6月改性尼龙、聚丙烯复合材料收入及比例等多处数据,在问询回复与更新版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不一致。同时,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公司不同产品毛利率、单位用电价格等数据在正文和表格中不一致。招股说明书及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本所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文件,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作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你们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关联交易、专利受让等情况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导致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中存在多处信息披露错漏、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同一数据披露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且在首轮问询回复时修改了问询问题中相关数据但未向本所报告,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收起】 |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多处数据调整且差异较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454.82万元、1,366.64万元和40.86万元。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称,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取第三方回款的情况 【展开全文】一、招股说明书存在多处数据调整且差异较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454.82万元、1,366.64万元和40.86万元。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称,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取第三方回款的情况。2020年9月28日,首轮问询回复披露,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金额为1,783.08万元、2,326.01万元、725.7万元,2017年存在发行人通过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邦德工程代收第三方回款111.11万元,并在更新版的招股说明书中调整了以上数据。首轮问询回复时修改了问询问题中的相关数据,但未按规定向本所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对乐瑞集团等前五大客户2019年度销售收入合计为8,929.9万元,首轮问询回复披露,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合计为8,621.8万元。此外,因统计错误,导致招股说明书中现金流量表2019年度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包括部分科目因存在与现金无关的统计数导致存在219.27万元差异,2017-2019年度经营性应收、应付性项目因未抵消内部往来数导致前后披露差异较大。二、多处事实披露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中存在多处事实披露错误,如2010年发行人股东增资定价依据、转让中山邦塑股权的作价依据错误;发行人增资的股东名称、专利受让方名称等信息披露错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现金交易客户中不存在关联方、2018年末商业承兑汇票终止确认金额等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收入、销售金额等多处数据因分类统计错误、笔误导致披露不准确。三、对于同一数据前后披露存在不一致发行人回复本所第二轮审核问询时同步更新了招股说明书,但有关2020年1-6月改性尼龙、聚丙烯复合材料收入及比例等多处数据,在问询回复与更新版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不一致。同时,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公司不同产品毛利率、单位用电价格等数据在正文和表格中不一致。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