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硅烷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于2021年12月29日获得受理。审核期间,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说明,并对2018年至2021年的财务数 【展开全文】硅烷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于2021年12月29日获得受理。审核期间,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说明,并对2018年至2021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2020年调减净利润3,079,659.83元,调整前净利润49,908,528.82元,调整后净利润46,828,868.99元,调整比例-6.17%;2019年调减净利润3,752,018.96,调整前净利润19,469,829.17元,调整后净利润15,717,810.21元,调整比例-19.27%;2018年调减净利润937,015.96元,调整前净利润7,545,112.26元,调整后6,608,096.30元,调整比例-12.42%。 【收起】 |
经查明,你方在保荐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烷科技、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硅烷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于2021年12月29日获得受理。审核期间,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 【展开全文】经查明,你方在保荐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烷科技、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硅烷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于2021年12月29日获得受理。审核期间,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说明,并对2018年至2021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2020年调减净利润3,079,659.83元,调整前净利润49,908,528.82元,调整后净利润46,828,868.99元,调整比例-6.17%;2019年调减净利润3,752,018.96,调整前净利润19,469,829.17元,调整后净利润15,717,810.21元,调整比例-19.27%;2018年调减净利润937,015.96元,调整前净利润7,545,112.26元,调整后6,608,096.30元,调整比例-12.42%。李雪斌、梁奋,作为硅烷科技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未能通过全面核查验证在申报前发现并处理前述会计错报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第22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细则》)第4条、第5条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负有责任。 【收起】 |
硅烷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于2021年12月29日获得受理。审核期间,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说明,并对2018年至2021年的财务数 【展开全文】硅烷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于2021年12月29日获得受理。审核期间,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说明,并对2018年至2021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2020年调减净利润3,079,659.83元,调整前净利润49,908,528.82元,调整后净利润46,828,868.99元,调整比例-6.17%;2019年调减净利润3,752,018.96,调整前净利润19,469,829.17元,调整后净利润15,717,810.21元,调整比例-19.27%;2018年调减净利润937,015.96元,调整前净利润7,545,112.26元,调整后6,608,096.30元,调整比例-12.42%。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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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在挂牌前规范股权代持,未在申报文件中进行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第2.1条(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使用基本标准指引》四(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 【展开全文】公司未在挂牌前规范股权代持,未在申报文件中进行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第2.1条(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使用基本标准指引》四(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能够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副董事长张建五于公司挂牌前代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焦化有限公司、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及硅烷科技等78名员工持有公司12,309,526股股份,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蔡前进、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志恒、时任副董事长张建五、时任公司董事孟国均、时任公司董事杨红深、时任公司董事顾鹏、时任公司董事张金、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梁涌涛、时任公司副总经理李红彬、时任公司监事尤志辉、时任公司监事孙运良、时任公司监事杨扬等12人知晓并参与代持,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 【收起】 |
公司未在挂牌前规范股权代持,未在申报文件中进行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第2.1条(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使用基本标准指引》四(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 【展开全文】公司未在挂牌前规范股权代持,未在申报文件中进行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第2.1条(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使用基本标准指引》四(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能够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副董事长张建五于公司挂牌前代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焦化有限公司、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及硅烷科技等78名员工持有公司12,309,526股股份,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蔡前进、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志恒、时任副董事长张建五、时任公司董事孟国均、时任公司董事杨红深、时任公司董事顾鹏、时任公司董事张金、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梁涌涛、时任公司副总经理李红彬、时任公司监事尤志辉、时任公司监事孙运良、时任公司监事杨扬等12人知晓并参与代持,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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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在挂牌前规范股权代持,未在申报文件中进行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第2.1条(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使用基本标准指引》四(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 【展开全文】公司未在挂牌前规范股权代持,未在申报文件中进行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第2.1条(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使用基本标准指引》四(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能够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副董事长张建五于公司挂牌前代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焦化有限公司、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及硅烷科技等78名员工持有公司12,309,526股股份,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蔡前进、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志恒、时任副董事长张建五、时任公司董事孟国均、时任公司董事杨红深、时任公司董事顾鹏、时任公司董事张金、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梁涌涛、时任公司副总经理李红彬、时任公司监事尤志辉、时任公司监事孙运良、时任公司监事杨扬等12人知晓并参与代持,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 【收起】 |
公司未在挂牌前规范股权代持,未在申报文件中进行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第2.1条(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使用基本标准指引》四(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 【展开全文】公司未在挂牌前规范股权代持,未在申报文件中进行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第2.1条(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使用基本标准指引》四(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能够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副董事长张建五于公司挂牌前代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焦化有限公司、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及硅烷科技等78名员工持有公司12,309,526股股份,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蔡前进、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志恒、时任副董事长张建五、时任公司董事孟国均、时任公司董事杨红深、时任公司董事顾鹏、时任公司董事张金、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梁涌涛、时任公司副总经理李红彬、时任公司监事尤志辉、时任公司监事孙运良、时任公司监事杨扬等12人知晓并参与代持,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 【收起】 |
2016年9月6日,襄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公司二期项目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该局依法向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襄)安监管责改[2 【展开全文】2016年9月6日,襄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公司二期项目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该局依法向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襄)安监管责改[2016]WH063号),责令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之前整改完毕。10月31日,襄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公司复检时,发现公司逾期未整改。2016年11月4日,襄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情况报告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8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安监管罚[2016]1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处以罚款500,000.00元。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 【收起】 |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对外支付款项资金较为紧张,2016年度内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关联方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分别背书转让承兑汇票751,314.00元和1,538,500.00元,公司已将上述 【展开全文】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对外支付款项资金较为紧张,2016年度内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关联方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分别背书转让承兑汇票751,314.00元和1,538,500.00元,公司已将上述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公司供应商。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两张承兑汇票都已到期承兑。上述票据拆借行为为关联方财务资助,该资助金额未超过2016年公司股东大会预计的财务资助关联交易总额,无需单独审批。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