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
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为上海北海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建造完工的3艘6.9万吨原油轮项目,北海船务于2020年9月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就增值税问题提起仲裁,要求仲裁庭确认,由于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北海船务只需按照船舶不含税 【展开全文】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为上海北海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建造完工的3艘6.9万吨原油轮项目,北海船务于2020年9月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就增值税问题提起仲裁,要求仲裁庭确认,由于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北海船务只需按照船舶不含税价的116%(含13%增值税和3%关税)而非不含税价120%,向我司与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付款,即少付三艘船不含税价的116%与120%的款项总差额2766万元。 【收起】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承接了新加坡ESSM PTE.LTD公司新造1艘自升式钻井平台建造合同,船号为H1368。2014年9月5日,新加坡ESSM PTE.LTD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和新加坡ESSM1 【展开全文】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承接了新加坡ESSM PTE.LTD公司新造1艘自升式钻井平台建造合同,船号为H1368。2014年9月5日,新加坡ESSM PTE.LTD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和新加坡ESSM1 LTD公司签订变更协议,将建造合同下新加坡ESSM PTE.LTD公司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新加坡ESSM1 LTD公司。2016年6月28日,新加坡ESSM1 LTD公司向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以H1368船未能按照合同完成建造为由终止合同。2017年6月9日,新加坡ESSM1 LTD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请求,要求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款项及其利息约1936万美元。 【收起】 |
2010年6月12日中船澄西、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作为联合卖方与FB Shipping(IX)Inc签订了一艘71900吨自卸船(船号:CX9702)船舶建造合同;2010年11月10日,上述三方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KCL Shipping 【展开全文】2010年6月12日中船澄西、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作为联合卖方与FB Shipping(IX)Inc签订了一艘71900吨自卸船(船号:CX9702)船舶建造合同;2010年11月10日,上述三方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KCL Shipping AS成为买方(现在已并入挪威Torvald Klaveness Shipping AS公司)。该船于2013年3月22日交船。2014年3月14日,中船澄西收到挪威船东Torvald Klaveness Shipping AS提交的GCR243保单,反映“主机轴向震动检测报警+3.07mm”问题;就此问题,中船澄西向供应商厂家DOOSAN进行了反馈,DOOSAN回复称,“报警存在很短的4秒钟,与减震器(TVD)无关”。此后,自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关于TVD损坏的原因、检测、及相关分析,中船澄西与船东及DOOSAN一直保持着沟通。DOOSAN认为,该TVD的故障系船东自身人为使用原因导致,并拒绝了船东的相关赔偿要求。2016年7月18日,船东Torvald Klaveness Shipping AS在伦敦启动仲裁程序,主张:该主机扭振减震器(TVD)存在缺陷(“缺陷”),认为是船厂(中船澄西)和/或供应商(Doosan)在“低压警报设置”存在问题,或者“低压警报”设备本身在材料上存在缺陷,要求船厂承担质保责任,并赔偿因该缺陷而导致的检验、运输、更换TVD的损失和其他各项损失和费用等,共计约2475872.63美元。对此,DOOSAN作出了针锋相对的反驳,认为TVD的故障是船东自身原因(多次断电blackouts)所造成。目前,中船澄西已聘请代理律师,按照仲裁程序确定我方仲裁员、出庭大律师、聘请技术专家,并积极准备答辩工作。 【收起】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下属的上海外高桥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5月和12月承接了新加坡PacificCrestPte.Ltd公司新造4艘PX121H型PSV(平台辅助船)的建造合同,船号为H1340/H1341/ 【展开全文】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下属的上海外高桥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5月和12月承接了新加坡PacificCrestPte.Ltd公司新造4艘PX121H型PSV(平台辅助船)的建造合同,船号为H1340/H1341/H1350/H1351。目前船东对本项目前2艘船即H1340和H1341项目分别以超过合同弃船期为由在香港提起仲裁,涉案金额涉及两艘船合计约1063.2万美元。 【收起】 |
被告向原告下达订单,原告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根据被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安排进行生产,且生产过程中被告一直知情,被告的监造代表也对产品质量进行了认可。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履行 【展开全文】被告向原告下达订单,原告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根据被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安排进行生产,且生产过程中被告一直知情,被告的监造代表也对产品质量进行了认可。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拒不收货、拒不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收起】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沪东重机有限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三井”)与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重工”)于2010年8月签署4份柴油机合同,由中船三井建造4台6S60ME-C8主机,用于东方重工为 【展开全文】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沪东重机有限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三井”)与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重工”)于2010年8月签署4份柴油机合同,由中船三井建造4台6S60ME-C8主机,用于东方重工为英国VICTORIASTEAMSHIP船东承造的95000DWT散货船。合同生效后,中船三井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1#主机合同已履行完毕,2#主机已具备交货条件,3#、4#主机已采购了绝大部分零部件。东方重工在支付了2#、3#、4#主机部分进度款(共计3090万元)后,由于其经营发生困难,使其无力及时提货,未能支付后续相应款项,致2#主机仍放在中船三井的仓库中。而东方重工支付的3#、4#主机的所有款项均已用于采购零部件,中船三井只能暂停3#、4#机的生产。综上,由于东方重工的原因,2#、3#、4#主机合同均未履行完毕。2016年2月,法院裁定受理了东方重工破产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中船三井根据法院公告向东方重工管理人申报了债权。2017年2月,东方重工管理人来函对中船三井所申报债权不予以确认。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中船三井依法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东方重工管理人对中船三井所申报债权进行确认。本次起诉涉及4台主机合同中的2#、3#、4#主机合同,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7843.92万元,其中本金6327万元,滞纳金1215.92万元,维护保养费和仓储费301万元。 【收起】 |
船东方新加坡CAOFFSHOREINVESTMENTINC.公司以项目建造周期超过合同弃船期为由对2艘PX121H型PSV(平台辅助船)(船号:H1350和H1351)提起仲裁,要求返还该2艘船的预付款合计约555万美元。 |
外高桥造船于2015年9月承接了卢森堡CLdN BULK II S.A.公司新造1艘18万吨散货船建造合同,船号为H1335。2016年3月,卢森堡CLdN BULK II S.A.公司向外高桥造船发出通知,以H1335船航速未能达标为由宣 【展开全文】外高桥造船于2015年9月承接了卢森堡CLdN BULK II S.A.公司新造1艘18万吨散货船建造合同,船号为H1335。2016年3月,卢森堡CLdN BULK II S.A.公司向外高桥造船发出通知,以H1335船航速未能达标为由宣布终止合同,并在英国伦敦提起仲裁,要求外高桥造船返还已支付款项及利息约1400万美元。2016年7月,外高桥造船根据航速符合合同要求的试航结果向仲裁庭提交了抗辩书,并于2016年7月8日向卢森堡CLdN BULK II S.A.公司强制交船,但该公司仍拒绝接船;2016年8月1日,外高桥造船正式向卢森堡CLdN BULK II S.A.公司宣布取消合同;2016年11月8日,外高桥造船已按照市场公允价将该船转卖。目前仲裁庭已制定仲裁时间表,预计在2017年5月份在英国伦敦开庭。 【收起】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曾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中船澄西已交付合同预付款,但辻产业重机未能供货,双方由此产生了760.5055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后因辻产业重机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纳入“丰立集团有限 【展开全文】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曾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中船澄西已交付合同预付款,但辻产业重机未能供货,双方由此产生了760.5055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后因辻产业重机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纳入“丰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破产重整范围,为此中船澄西依法向该案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合同债权1223.8188万元人民币,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中船澄西债权金额为760.5055万人民币(普通债权)。2016年6月24日,丰立集团有限公司(含28家关联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了《丰立集团有限公司(含28家关联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2016年9月1日,中船澄西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张商破字第9-7号】,裁定批准了该《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重整计划草案》:中船澄西已于2016年第四季度收到了丰立集团以电汇方式偿还的50万元债权,剩余710.5055万元债权拟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实现债权,即:中船澄西以债转股的方式,以剩余的710.5055万元债权出资张家港融汇丰商务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成为重整后的丰立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益;据测算,中船澄西将持有张家港融汇丰商务管理企业(有限合伙)7,105,055份财产份额(劣后份额),占其总财产份额的比例约为0.1%。 【收起】 |
中船圣汇与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亚力公司”)2013年、2014年签订《51.6立方LNG槽车购销框架协议》及《槽车销售合同》;并将槽车出售给天津亚力公司,之后金茂公司与天津亚力公司签订《车辆购买及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展开全文】中船圣汇与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亚力公司”)2013年、2014年签订《51.6立方LNG槽车购销框架协议》及《槽车销售合同》;并将槽车出售给天津亚力公司,之后金茂公司与天津亚力公司签订《车辆购买及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中船圣汇、天津亚力公司及金茂公司三方签订《回购保证合同》。中船圣汇于2015年被起诉,于2016年7月22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经审查核实,金茂公司(车辆出租方)与天津亚力公司(承租方)签订《车辆购买及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双方约定确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由出租方购买承租租赁车辆,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交付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在上述合同中,中船圣汇作为回购保证人签订回购担保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提供的回购保证是一种连带责任保证,回购保证期间自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转让款项起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回购条件成就,1、承租人连续三期未按融资租赁合同清偿到期租金的,或累计五期未按融资租赁合同清偿到期租金,租赁物因任何原因灭失、被毁坏或发生不能回复的损坏。回购条件成立后,公司需履行款项:(1)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欠付的到期应付租金及该等应付款项的迟延履行金;(2)未到期租金及期末购买价;(3)融资租赁合同下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天津亚力公司未能支付租金,金茂公司提起诉讼,执行债权人权利,法院判决如下:(1)支付回购价款2,451.0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6年3月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2)承担诉讼费16.49万元。 【收起】 |
广州中船远航船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船坞”)系于2006 年1 月1 日合资成立的大型修船企业,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4%,香港远航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6%。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广州船坞”为本公司与香港远航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控制企 【展开全文】广州中船远航船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船坞”)系于2006 年1 月1 日合资成立的大型修船企业,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4%,香港远航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6%。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广州船坞”为本公司与香港远航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
2007 年11 月,“广州船坞”与希腊ENE AEGIALI I 公司(以下简称“希腊船东”)签订了“阿嘉莉”轮(M/T Aegiali)改装修理合同,该轮船长315.04 米,宽56.6 米。2008 年5 月12 日,“阿嘉莉”轮到达广州桂山锚地,并向广州港务局申请靠泊“广州船坞”文冲码头。5 月16 日,广州港务局以“广州船坞”文冲码头存在的安全隐患尚未排除为由,有条件地驳回了其关于“阿嘉莉”轮靠泊的申请。5 月底,“广州船坞”按照港务局要求对码头安全隐患整改完毕,港务局同意“阿嘉莉”轮靠泊。5 月29 日,“广州船坞”代表与“希腊船东”代理人一起到广州海事局申请“阿嘉莉”轮通航许可,但广州海事局因顺应奥运安保政策要求,加强了航道安全管理,并依据《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试行)》第43 条不同意超大型船舶通过限制通航航道进港,其中包括“阿嘉莉”轮。2008年6 月11 日,因无法靠泊“广州船坞”文冲码头,“阿嘉莉”轮于当天离开桂山锚地,并于当日通知“广州船坞”解除双方签订的修船合同。
2008 年9 月4 日,“希腊船东”正式向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广州船坞”立即退还预付款及利息,并提出相应的索赔要求。 【收起】 |
本公司于2000年度涉及天津造船公司破产的法律程序诉讼。本公司作为债权人依法向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
一审_判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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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1日,本案通过调解结案,经挪威船东KCCShipowningAs(曾用命TorvaldKlavenessShippingAS,以下简称“船东”、“申请方”)、中船澄西、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三方协商一致 【展开全文】2019年5月31日,本案通过调解结案,经挪威船东KCCShipowningAs(曾用命TorvaldKlavenessShippingAS,以下简称“船东”、“申请方”)、中船澄西、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三方协商一致,由中船澄西向本案申请方支付和解费用共计87.5万美元。由于本案属于技术争议,仲裁结果较难预估,出于谨慎性的考虑已在往年将涉案金额247.5万美元全额计提为预计负债,故本案调解结果与预计负债金额之间的差额160万美元,预计将增加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约1,285万元人民币(最终金额以经2019年年度审计为准)。 【收起】 |
仲裁庭对H1350船作出裁决,外高桥海工需返还船东H1350船预付款277.5万美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船东方的仲裁费用;对H1351船作出裁决:驳回船东H1351船仲裁请求,外高桥海工有权保留H1351船277.5万美元预付款,并且船东应另 【展开全文】仲裁庭对H1350船作出裁决,外高桥海工需返还船东H1350船预付款277.5万美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船东方的仲裁费用;对H1351船作出裁决:驳回船东H1351船仲裁请求,外高桥海工有权保留H1351船277.5万美元预付款,并且船东应另外赔偿外高桥海工相关损失455万美元及相应利息。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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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430.88万元。2、驳回原告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66,986元、鉴定费98,000元,合计464,986元,由原告 【展开全文】1、原告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430.88万元。2、驳回原告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66,986元、鉴定费98,000元,合计464,986元,由原告负担148,199元,被告负担316,787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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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了卢森堡船东要求返还约1400万美元预付款及利息的请求,外高桥造船有权保留造船合同下的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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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回购价款2,451.0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6年3月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2)承担诉讼费16.49万元。 |
2010 年6 月9 日,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认定:“广州船坞”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存在“误述”,在履行合同时存在“违约”,裁判“广州船坞”败诉。依据该裁判:一、“广州船坞”应退还“希腊船东”925 万美元的预付款及利息;二、赔偿船东损失59 【展开全文】2010 年6 月9 日,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认定:“广州船坞”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存在“误述”,在履行合同时存在“违约”,裁判“广州船坞”败诉。依据该裁判:一、“广州船坞”应退还“希腊船东”925 万美元的预付款及利息;二、赔偿船东损失59,614,214 美元及利息。 【收起】 |
11月12日, 收到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债权确认书,确认本公司债权额为人民币50224615.20 元(伍
千零贰拾贰万肆千陆百壹拾伍元贰角)。11月27日,本公司收到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
书″,其中称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和破 【展开全文】11月12日, 收到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债权确认书,确认本公司债权额为人民币50224615.20 元(伍
千零贰拾贰万肆千陆百壹拾伍元贰角)。11月27日,本公司收到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
书″,其中称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和破产费用,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
不再清偿。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