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
五矿信托就成都森宇实业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
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成立“五矿信托-振兴1号单一资金信托”,向被告云南振戎润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并由被告云南振戎润德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杨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3月31日,由于三被告未能还款及履行相应义务,原告 【展开全文】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成立“五矿信托-振兴1号单一资金信托”,向被告云南振戎润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并由被告云南振戎润德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杨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3月31日,由于三被告未能还款及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2011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署系列协议,约定原告受让被告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被告承诺特定资产的预期收益并承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后原被告又签署协议对相应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但因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起诉被告。 |
2014年8月,原告与被告被签署《信托贷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发放信托贷款,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贷款本息偿付义务,原告起诉被告。
2016年7月22日,青海高院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就此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展开全文】2014年8月,原告与被告被签署《信托贷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发放信托贷款,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贷款本息偿付义务,原告起诉被告。
2016年7月22日,青海高院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就此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院已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实体争议将在青海高院审理。 【收起】 |
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成立“五矿信托-振戎润德翡翠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被告佛山振兴共济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并发放贷款。被告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为佛山振兴公司的还款义务及云南振戎润德公司的收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 【展开全文】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成立“五矿信托-振戎润德翡翠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被告佛山振兴共济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并发放贷款。被告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为佛山振兴公司的还款义务及云南振戎润德公司的收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3月31日,由于三被告未能还款及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外贸租赁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9日、2016年3月14日与被告一签订两笔融资租赁合同,由被告二为上述两笔合同提供担保。截止10-15,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租金。外贸租赁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依照管辖规定,分别向海淀法院和北京 【展开全文】外贸租赁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9日、2016年3月14日与被告一签订两笔融资租赁合同,由被告二为上述两笔合同提供担保。截止10-15,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租金。外贸租赁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依照管辖规定,分别向海淀法院和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诉讼。 【收起】 |
2014年9月11日,外贸租赁公司与被告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提供担保。被告二作为保证人,被告三以其持有的被告一的股权及衍生权利提供质押担保。后被告一于第三期租金支付时出现违约。2015年9月,外贸租赁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 【展开全文】2014年9月11日,外贸租赁公司与被告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提供担保。被告二作为保证人,被告三以其持有的被告一的股权及衍生权利提供质押担保。后被告一于第三期租金支付时出现违约。2015年9月,外贸租赁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2014年10月23日,外贸租赁公司与被告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外贸租赁公司向被告一购买其持有的铁路专用线路等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再将其回租给被告一,被告一分20期支付租金。被告一本应于2015年11月20日支付第五期租金,但迟迟未予履行 【展开全文】2014年10月23日,外贸租赁公司与被告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外贸租赁公司向被告一购买其持有的铁路专用线路等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再将其回租给被告一,被告一分20期支付租金。被告一本应于2015年11月20日支付第五期租金,但迟迟未予履行。外贸租赁公司遂于2016年3月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 【收起】 |
2011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署系列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融资,被告按约向原告偿付融资本息,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履行相应义务,原告起诉被告。 |
2012年10月,五矿信托与被告签署《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五矿信托受让被告持有的标的股权收益权,并由被告溢价回购该标的股权收益权,后因被告破产,未能按约履行回购义务,五矿信托依据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法院申报债权。 |
被告系“五矿信托芙蓉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22期次级委托人,由于该期子单元运行中出现净值低于平仓线,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原告起诉被告。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登记立案,后被告申请管辖权异议,西宁 【展开全文】被告系“五矿信托芙蓉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22期次级委托人,由于该期子单元运行中出现净值低于平仓线,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原告起诉被告。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登记立案,后被告申请管辖权异议,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上诉至西宁中院。2016年12月12日该院裁定驳回了易伟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实体争议将择期在西宁城北院开庭。 【收起】 |
原告与被告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签署《信托贷款合同》,与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勇、申柯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各保证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原告按约向被告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后其按约偿还了部分本 【展开全文】原告与被告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签署《信托贷款合同》,与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勇、申柯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各保证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原告按约向被告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后其按约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至今仍有部分本息未予偿还,原告遂起诉被告。 【收起】 |
2014年7月,原告认购了被告发行的“五矿信托-西南鸿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1期信托单位,并与被告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向其分配剩余信托利益,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被告。 |
2015年6月,原告认购了被告发行的“五矿信托-朝阳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9期信托单位,并与被告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向其分配剩余信托利益且未尽平仓义务,构成违约,原告向北京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
原定于2016年10月 【展开全文】2015年6月,原告认购了被告发行的“五矿信托-朝阳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9期信托单位,并与被告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向其分配剩余信托利益且未尽平仓义务,构成违约,原告向北京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
原定于2016年10月18日在北京仲裁委开庭审理,2016年10月18日收到对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对仲裁金额进行了变更。已于2016年12月21日在北仲开庭,尚待裁决。
诉讼结果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经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收起】 |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因系统程序错误异常交易,导致大盘异动,并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对冲风险,被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原告黄耀军因大盘异动导致出现其在五矿经易期货的账户发生巨额亏损,认为光大证券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光大证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14年1至3月,原告与被告签署系列协议,约定通过原告发行的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认购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原告以被告未向其支付超额收益为由,起诉被告、天弘基金和华宝证券。 |
2015年6月10日董红认购了我司发行的盛隆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5期。其于2016 年7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我司向其分配金额为1580.5392万元的剩余信托利益 |
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凯特电池公司)拖欠本公司子公司长远锂科货款11,198,326.93元,长远锂科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后,因迪凯特电池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付款,长远 【展开全文】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凯特电池公司)拖欠本公司子公司长远锂科货款11,198,326.93元,长远锂科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后,因迪凯特电池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付款,长远锂科于2015年11月17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通过迪凯特电池公司的债务人协助执行回款817.44万元,迪凯特电池公司尚欠本金302.39万元。由于迪凯特电池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长远锂科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于5月13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另外2015年11月长远锂科向法院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并申请对深圳市宝沃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设备进行评估和拍卖,法院正在进行相关评估、拍卖工作。
公司已计提坏账减值准备3,023,935.55元 【收起】 |
2014年11月26日、2014年11月28日,第一被告唐山市丰润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债权债务关系。但第一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认为第二被告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具有抽逃资金的行为。现由于第一被告已经不能清 【展开全文】2014年11月26日、2014年11月28日,第一被告唐山市丰润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债权债务关系。但第一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认为第二被告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具有抽逃资金的行为。现由于第一被告已经不能清偿原告债务,因此要求第二被告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收起】 |
因中韬电池拖欠本公司子公司长远锂科货款共计9,966,173.94元,长远锂科于2015年4月7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后,因中韬电池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2015年11月17日,长远锂科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 【展开全文】因中韬电池拖欠本公司子公司长远锂科货款共计9,966,173.94元,长远锂科于2015年4月7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后,因中韬电池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2015年11月17日,长远锂科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6年1月法院将保全阶段冻结的深圳市勇佳顺供应链有限公司395.41万元存款划回长远锂科,2016年4月底参与分配执行款26万元,执行中共计回款421.41万元。由于中韬电池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长远锂科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于5月18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公司已计提坏账减值准备5,652,839.28元 【收起】 |
2015年5月18日,林峻认购了我司发行的莞盈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2期。其于2016 年7月13日向北京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我司向其分配金额为205.8498万元的剩余信托利益。 |
2015年6月10日林峻认购了我司发行的盛隆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8期。其于2016年7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我司向其分配金额为109.4587万元的剩余信托利益。 |
株洲营业部四名客户:姜嫄、李耀、杨颖、张志中(原告)分别诉公司株洲营业部(被告一)、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证券纠纷。四原告诉称被告二在推进重大重组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重要信息未予以及时披露公布、被告一作为四原告证券账户交易场所未及时监管 【展开全文】株洲营业部四名客户:姜嫄、李耀、杨颖、张志中(原告)分别诉公司株洲营业部(被告一)、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证券纠纷。四原告诉称被告二在推进重大重组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重要信息未予以及时披露公布、被告一作为四原告证券账户交易场所未及时监管被告二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及时告知原告关于被告二的违法行为,造成四原告损失。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分别连带赔偿四原告损失及诉讼费、差旅费。两被告对此均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在该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11月30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790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院审理。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6)湘02民辖终203号:撤销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790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院审理。 【收起】 |
2014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署《委托人代表服务协议》,原告为“金牛13号定向增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咨询服务。后原告以被告违反约定未向其支付服务费、利息等为由起诉被告。
五矿信托已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裁定 【展开全文】2014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署《委托人代表服务协议》,原告为“金牛13号定向增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咨询服务。后原告以被告违反约定未向其支付服务费、利息等为由起诉被告。
五矿信托已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裁定驳回五矿信托管辖权异议,实体争议已于2017年2月23日在青海高院开庭,尚未裁决。 【收起】 |
2015年9月,原告认购了被告发行的“五矿信托-一创聚盈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4期信托单位,并与被告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其发出的投资建议书列明的金额卖出股票给其造成损失,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被告。
该案已于2016年9月 【展开全文】2015年9月,原告认购了被告发行的“五矿信托-一创聚盈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4期信托单位,并与被告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其发出的投资建议书列明的金额卖出股票给其造成损失,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被告。
该案已于2016年9月22日开庭,2017年1月4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张汉军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张汉军自行承担。 【收起】 |
株洲营业部四名客户:姜嫄、李耀、杨颖、张志中(原告)分别诉公司株洲营业部(被告一)、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证券纠纷。四原告诉称被告二在推进重大重组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重要信息未予以及时披露公布、被告一作为四原告证券账户交易场所未及时监管 【展开全文】株洲营业部四名客户:姜嫄、李耀、杨颖、张志中(原告)分别诉公司株洲营业部(被告一)、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证券纠纷。四原告诉称被告二在推进重大重组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重要信息未予以及时披露公布、被告一作为四原告证券账户交易场所未及时监管被告二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及时告知原告关于被告二的违法行为,造成四原告损失。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分别连带赔偿四原告损失及诉讼费、差旅费。两被告对此均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在该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11月30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79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院审理。期间,原告杨颖申请撤诉,2016年12月30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起诉。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6)湘02民辖终200-1号:撤销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79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院审理。另,因期间,原告杨颖申请撤诉,2016年12月30日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准许其撤回起诉(2016)湘0211民初1792号之一。 【收起】 |
株洲营业部四名客户:姜嫄、李耀、杨颖、张志中(原告)分别诉公司株洲营业部(被告一)、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证券纠纷。四原告诉称被告二在推进重大重组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重要信息未予以及时披露公布、被告一作为四原告证券账户交易场所未及时监管 【展开全文】株洲营业部四名客户:姜嫄、李耀、杨颖、张志中(原告)分别诉公司株洲营业部(被告一)、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证券纠纷。四原告诉称被告二在推进重大重组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重要信息未予以及时披露公布、被告一作为四原告证券账户交易场所未及时监管被告二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及时告知原告关于被告二的违法行为,造成四原告损失。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分别连带赔偿四原告损失及诉讼费、差旅费。两被告对此均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在该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11月30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79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院审理。期间,原告杨颖申请撤诉,2016年12月30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起诉。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6)湘02民辖终200-1号:撤销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79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院审理。另,因期间,原告杨颖申请撤诉,2016年12月30日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准许其撤回起诉(2016)湘0211民初1792号之一。 【收起】 |
2003年,四原告与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信托重组前法律实体)签订系列协议,委托庆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国债投资,并与被告青海创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青海创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收益保证人。2007年11月,四被告将 【展开全文】2003年,四原告与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信托重组前法律实体)签订系列协议,委托庆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国债投资,并与被告青海创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青海创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收益保证人。2007年11月,四被告将债权(投资收益权)转让给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后庆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组,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原告发生债权转让纠纷。四原告起诉青海创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并将五矿信托及西宁城投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就投资款及投资收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收起】 |
2014年7月,原告认购了被告发行的“五矿信托-西南鸿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4期信托单位,并与被告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向其分配剩余信托利益,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被告。
目前定于2017年3月7日在西宁城北法院开庭审理。 |
2015年6月10日师景山认购了我司发行的盛隆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期、第4期。其于2016 年7月22日以两个案件向北京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我司向其分配金额分别为1110.9463万元的剩余信托利益。 |
2015年6月10日师景山认购了我司发行的盛隆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期、第4期。其于2016 年7月22日以两个案件向北京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我司向其分配金额分别为942.3557万元的剩余信托利益。 |
株洲营业部四名客户:姜嫄、李耀、杨颖、张志中(原告)分别诉公司株洲营业部(被告一)、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证券纠纷。四原告诉称被告二在推进重大重组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重要信息未予以及时披露公布、被告一作为四原告证券账户交易场所未及时监管 【展开全文】株洲营业部四名客户:姜嫄、李耀、杨颖、张志中(原告)分别诉公司株洲营业部(被告一)、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证券纠纷。四原告诉称被告二在推进重大重组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重要信息未予以及时披露公布、被告一作为四原告证券账户交易场所未及时监管被告二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及时告知原告关于被告二的违法行为,造成四原告损失。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分别连带赔偿四原告损失及诉讼费、差旅费。两被告对此均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在该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11月30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79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院审理。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6)湘02民辖终201-1号:撤销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79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院审理。 【收起】 |
2009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综合楼、公寓楼开发利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名下位于长沙市高新区麓枫路69号内的综合楼、公寓楼, 在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承包合同的通知》后,被告至今仍占用承包标的物未 【展开全文】2009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综合楼、公寓楼开发利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名下位于长沙市高新区麓枫路69号内的综合楼、公寓楼, 在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承包合同的通知》后,被告至今仍占用承包标的物未返还给原告。上述事实已经由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至今仍欠原告自2014年1月9日至2015年7月16日的承包费757,534元未付。被告分别与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以下简称高新区交警大队)、陈斌、长沙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15年7月16日承包合同解除以后,被告仍占用上述承包标的物不予返还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就上述承包费和损失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酿成诉讼。2017年6月1日,公司就上述侵权事项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本案因金牛6号贵阳工投案、金牛13号新疆中盈案及金牛13号沈利红案相关联,遂启动对北京星探、新疆中盈、北京征金法人人格混同之诉。 |
2013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放信托贷款,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贷款本息偿付义务,原告起诉被告。 |
2014年7月、8月、11月,唐山市丰润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孙晓军借款共计12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孙晓军自2016年8月起多次要求唐山中嘉偿还借款,但至今未予偿还。孙晓军认为五矿信托作为唐山中嘉的股东,具有抽逃资金 【展开全文】2014年7月、8月、11月,唐山市丰润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孙晓军借款共计12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孙晓军自2016年8月起多次要求唐山中嘉偿还借款,但至今未予偿还。孙晓军认为五矿信托作为唐山中嘉的股东,具有抽逃资金的行为。现由于唐山中嘉已经不能清偿原告债务,因此孙晓军要求五矿信托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唐山中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6年11月25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2017年4月13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暂未判决。 【收起】 |
2015年5月18日,秦冰认购了我司发行的莞盈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期。其于2016 年7月13日向北京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我司向其分配金额为1291.3453万元的剩余信托利益 |
2015年3月26日白吉祥认购了我司发行的莞盈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期。其于2016 年7月1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我司向其分配金额为308.9057万元的剩余信托利益。 |
截至2017年2月15日,因被告一仍欠原告货款2,900,473.48元,经催收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2013年8月17日,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奇天传媒策划部与第一被告唐山市丰润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期满,第一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7500元广告发布费,原告认为第二被告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具有抽 【展开全文】(1)2013年8月17日,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奇天传媒策划部与第一被告唐山市丰润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期满,第一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7500元广告发布费,原告认为第二被告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具有抽逃资金的行为,遂诉至法院。(2)2013年9月16日,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豪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一被告唐山市丰润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第一被告共欠原告236340元。原告认为第二被告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具有抽逃资金的行为,遂诉至法院。(3)2014年11月24日,原告杨建新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与经营,但第一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认为第二被告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具有抽逃资金的行为,遂诉至法院。(4)2014年11月27日,原告姜金艳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但第一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认为第二被告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具有抽逃资金的行为,遂诉至法院。 【收起】 |
兰琳认购了我司发行的“五矿信托-启力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29期。其于2017年6月13日向北京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称公司未能勤勉审慎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赔偿损失5,130,918元,及承担仲裁费。 |
蔡锦丰系我司发行的信托项目芙蓉2号第5期次级委托人,该信托子单元2015年10月7日经蔡锦丰申请并经优先级同意提前结束。由于其当时账面存在停牌股票无法变现,后该股票复牌后连续跌停,跌破平仓线并在出清该股票前依据合同约定通知蔡锦丰并要求其进行 【展开全文】蔡锦丰系我司发行的信托项目芙蓉2号第5期次级委托人,该信托子单元2015年10月7日经蔡锦丰申请并经优先级同意提前结束。由于其当时账面存在停牌股票无法变现,后该股票复牌后连续跌停,跌破平仓线并在出清该股票前依据合同约定通知蔡锦丰并要求其进行追加资金,蔡锦丰未予追加,遂我司起诉蔡锦丰。 【收起】 |
原告为“五矿信托-芙蓉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24期次级委托人,其对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该期子单元提前终止日及提前终止优先级加计31天信托收益、信托管理费及托管费收取至到期有异议,遂起诉被告。 |
2011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放信托贷款,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贷款本息偿付义务,原告起诉被告。 |
2015年5月,原告认购了被告发行的“五矿信托-朝阳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8期信托单位,并与被告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向其分配剩余信托利益且未尽平仓义务,构成违约,原告向北京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
原定于2016年10月 【展开全文】2015年5月,原告认购了被告发行的“五矿信托-朝阳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8期信托单位,并与被告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向其分配剩余信托利益且未尽平仓义务,构成违约,原告向北京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
原定于2016年10月18日在北京仲裁委开庭审理,2016年10月18日收到对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对仲裁金额进行了变更。已于2016年12月19日在北仲开庭,尚待裁决。 【收起】 |
2014年7月,原告认购了被告发行的“五矿信托-西南鸿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9期信托单位,并与被告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向其分配剩余信托利益,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被告。
已于2016年11月1日开庭审理,目前一审法院驳回了对方 【展开全文】2014年7月,原告认购了被告发行的“五矿信托-西南鸿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9期信托单位,并与被告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向其分配剩余信托利益,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被告。
已于2016年11月1日开庭审理,目前一审法院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目前原告已上诉。 【收起】 |
2014年7月,原告认购了被告发行的“五矿信托-西南鸿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0期信托单位,并与被告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向其分配剩余信托利益,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被告。
已于2016年11月1日开庭审理,目前一审法院驳回了对 【展开全文】2014年7月,原告认购了被告发行的“五矿信托-西南鸿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0期信托单位,并与被告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向其分配剩余信托利益,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被告。
已于2016年11月1日开庭审理,目前一审法院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目前原告已上诉。 【收起】 |
2011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放信托贷款,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贷款本息偿付义务,原告起诉被告。
2016年8月3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10月14日二次开庭,同日判决五矿信托胜诉,目前上诉期已过,此 【展开全文】2011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放信托贷款,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贷款本息偿付义务,原告起诉被告。
2016年8月3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10月14日二次开庭,同日判决五矿信托胜诉,目前上诉期已过,此为终审判决,下一步将按照委托人指令进行下一步工作。 【收起】 |
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长远锂科与中山天贸分别签署了多份《湖南长远锂科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长远锂科分批向中山天贸提供钴酸锂、三元材料。合同签署后,长远锂科已按约分批向中山天贸交付了全部货物。但截止2015年 【展开全文】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长远锂科与中山天贸分别签署了多份《湖南长远锂科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长远锂科分批向中山天贸提供钴酸锂、三元材料。合同签署后,长远锂科已按约分批向中山天贸交付了全部货物。但截止2015年9月17日,中山天贸仍欠长远锂科货款15,583,350元,并造成违约金损失1,648,282.61元,经长远锂科多次催讨,仍未支付上述欠款。为避免损失,2015年9月21日,长远锂科向岳麓区法院以中山天贸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长远锂科名下房产作为担保。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5,583,35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违约金1,648,282.61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 【收起】 |
因东莞格力良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子公司长远锂科货款1,335.87万元,长远锂科于2013年8月7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8月22日长远锂科以自有办公楼及厂房为担保向法院申请冻结东莞格力良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银 【展开全文】因东莞格力良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子公司长远锂科货款1,335.87万元,长远锂科于2013年8月7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8月22日长远锂科以自有办公楼及厂房为担保向法院申请冻结东莞格力良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关的其他财产。2013年9月16日,法院对东莞格力良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生产设备共计1,191.64万元(账面净值)。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