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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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飞乐音响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一、飞乐音响参与“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基本情况1.“智慧沿河”项目2017年上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河县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设项目开展合作。飞乐音响称因沿 【展开全文】经查明,飞乐音响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一、飞乐音响参与“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基本情况1.“智慧沿河”项目2017年上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河县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设项目开展合作。飞乐音响称因沿河县政府的要求,2017年5月,飞乐音响下属子公司四川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亚明)与施工方签署施工框架协议,提前进场施工。2017年6月22日,沿河县政府召开会议并形成《关于议定“智慧沿河”合作内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就与飞乐音响合作事项初步达成一致协议。之后,沿河县政府与飞乐音响签署了总投资规模约为20亿元的《“智慧沿河”建设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底,因“智慧沿河”项目未进入财政部PPP项目库等原因,飞乐音响放弃上述项目,此前的施工由沿河县政府直接与施工方结算。2.“智慧台江”项目2017年下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江县政府)就“智慧台江”项目进行了初步接触,飞乐音响称在台江县政府的要求下,8月份飞乐音响下属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亚明)、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协议。此后,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2017年9月,飞乐音响与台江县政府签订总投资规模约为30亿元的《关于建设“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12月,“智慧台江”项目未通过财政部PPP项目库审核,飞乐音响与多家金融机构沟通均无法对该项目进行贷款支持,飞乐音响退出项目建设。二、飞乐音响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信息披露违法在“智慧沿河”项目中,2017年6月27日,四川亚明依据《“智慧沿河”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工程进度报审表等资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18,018万元、营业成本14,234万元,毛利3,784万元。2017年8月28日,四川亚明确认营业收入13,514万元、营业成本10,676万元,毛利2,838万元。在“智慧台江”项目中,2017年9月27日,山东亚明依据《关于建设“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协议》、已完成工作量审批表、工程进度报表等资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40,540万元、营业成本32,027万元,毛利8,513万元。《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确认“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时,飞乐音响与沿河县政府、台江县政府仅签署了框架协议即意向协议,并未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另行签订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建设合同,也未设立项目实施公司(SPV)、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其中“智慧沿河”项目未获得财政部PPP项目入库核准。“智慧沿河”、“智慧台江”两个项目确认收入时未满足“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庄申安作为时任总经理,全面负责飞乐音响生产经营管理、主管会计工作,且负责涉案项目的审批、管理,但对项目收入确认未保持合理谨慎、未严格履行财务审核职责,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业绩预增公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金刚作为时任董事长,其虽不直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应履行董事长职责,依法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其在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在业绩预增公告发布中未尽勤勉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虹作为时任总会计师,履行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但在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在业绩预增公告发布中未对财务数据进行严格核算,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开兰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应对信息披露内容更加谨慎,但在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在业绩预增公告发布中,未尽勤勉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飞乐音响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一、飞乐音响参与“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基本情况1.“智慧沿河”项目2017年上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河县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设项目开展合作。飞乐音响称因沿 【展开全文】经查明,飞乐音响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一、飞乐音响参与“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基本情况1.“智慧沿河”项目2017年上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河县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设项目开展合作。飞乐音响称因沿河县政府的要求,2017年5月,飞乐音响下属子公司四川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亚明)与施工方签署施工框架协议,提前进场施工。2017年6月22日,沿河县政府召开会议并形成《关于议定“智慧沿河”合作内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就与飞乐音响合作事项初步达成一致协议。之后,沿河县政府与飞乐音响签署了总投资规模约为20亿元的《“智慧沿河”建设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底,因“智慧沿河”项目未进入财政部PPP项目库等原因,飞乐音响放弃上述项目,此前的施工由沿河县政府直接与施工方结算。2.“智慧台江”项目2017年下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江县政府)就“智慧台江”项目进行了初步接触,飞乐音响称在台江县政府的要求下,8月份飞乐音响下属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亚明)、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协议。此后,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2017年9月,飞乐音响与台江县政府签订总投资规模约为30亿元的《关于建设“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12月,“智慧台江”项目未通过财政部PPP项目库审核,飞乐音响与多家金融机构沟通均无法对该项目进行贷款支持,飞乐音响退出项目建设。二、飞乐音响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信息披露违法在“智慧沿河”项目中,2017年6月27日,四川亚明依据《“智慧沿河”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工程进度报审表等资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18,018万元、营业成本14,234万元,毛利3,784万元。2017年8月28日,四川亚明确认营业收入13,514万元、营业成本10,676万元,毛利2,838万元。在“智慧台江”项目中,2017年9月27日,山东亚明依据《关于建设“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协议》、已完成工作量审批表、工程进度报表等资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40,540万元、营业成本32,027万元,毛利8,513万元。《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确认“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时,飞乐音响与沿河县政府、台江县政府仅签署了框架协议即意向协议,并未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另行签订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建设合同,也未设立项目实施公司(SPV)、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其中“智慧沿河”项目未获得财政部PPP项目入库核准。“智慧沿河”、“智慧台江”两个项目确认收入时未满足“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庄申安作为时任总经理,全面负责飞乐音响生产经营管理、主管会计工作,且负责涉案项目的审批、管理,但对项目收入确认未保持合理谨慎、未严格履行财务审核职责,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业绩预增公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金刚作为时任董事长,其虽不直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应履行董事长职责,依法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其在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在业绩预增公告发布中未尽勤勉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虹作为时任总会计师,履行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但在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在业绩预增公告发布中未对财务数据进行严格核算,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开兰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应对信息披露内容更加谨慎,但在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在业绩预增公告发布中,未尽勤勉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飞乐音响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一、飞乐音响参与“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基本情况1.“智慧沿河”项目2017年上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河县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设项目开展合作。飞乐音响称因沿 【展开全文】经查明,飞乐音响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一、飞乐音响参与“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基本情况1.“智慧沿河”项目2017年上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河县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设项目开展合作。飞乐音响称因沿河县政府的要求,2017年5月,飞乐音响下属子公司四川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亚明)与施工方签署施工框架协议,提前进场施工。2017年6月22日,沿河县政府召开会议并形成《关于议定“智慧沿河”合作内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就与飞乐音响合作事项初步达成一致协议。之后,沿河县政府与飞乐音响签署了总投资规模约为20亿元的《“智慧沿河”建设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底,因“智慧沿河”项目未进入财政部PPP项目库等原因,飞乐音响放弃上述项目,此前的施工由沿河县政府直接与施工方结算。2.“智慧台江”项目2017年下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江县政府)就“智慧台江”项目进行了初步接触,飞乐音响称在台江县政府的要求下,8月份飞乐音响下属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亚明)、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协议。此后,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2017年9月,飞乐音响与台江县政府签订总投资规模约为30亿元的《关于建设“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12月,“智慧台江”项目未通过财政部PPP项目库审核,飞乐音响与多家金融机构沟通均无法对该项目进行贷款支持,飞乐音响退出项目建设。二、飞乐音响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信息披露违法在“智慧沿河”项目中,2017年6月27日,四川亚明依据《“智慧沿河”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工程进度报审表等资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18,018万元、营业成本14,234万元,毛利3,784万元。2017年8月28日,四川亚明确认营业收入13,514万元、营业成本10,676万元,毛利2,838万元。在“智慧台江”项目中,2017年9月27日,山东亚明依据《关于建设“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协议》、已完成工作量审批表、工程进度报表等资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40,540万元、营业成本32,027万元,毛利8,513万元。《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确认“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时,飞乐音响与沿河县政府、台江县政府仅签署了框架协议即意向协议,并未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另行签订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建设合同,也未设立项目实施公司(SPV)、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其中“智慧沿河”项目未获得财政部PPP项目入库核准。“智慧沿河”、“智慧台江”两个项目确认收入时未满足“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庄申安作为时任总经理,全面负责飞乐音响生产经营管理、主管会计工作,且负责涉案项目的审批、管理,但对项目收入确认未保持合理谨慎、未严格履行财务审核职责,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业绩预增公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金刚作为时任董事长,其虽不直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应履行董事长职责,依法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其在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在业绩预增公告发布中未尽勤勉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虹作为时任总会计师,履行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但在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在业绩预增公告发布中未对财务数据进行严格核算,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开兰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应对信息披露内容更加谨慎,但在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在业绩预增公告发布中,未尽勤勉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飞乐音响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一、飞乐音响参与“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基本情况1.“智慧沿河”项目2017年上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河县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设项目开展合作。飞乐音响称因沿 【展开全文】经查明,飞乐音响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一、飞乐音响参与“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基本情况1.“智慧沿河”项目2017年上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河县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设项目开展合作。飞乐音响称因沿河县政府的要求,2017年5月,飞乐音响下属子公司四川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亚明)与施工方签署施工框架协议,提前进场施工。2017年6月22日,沿河县政府召开会议并形成《关于议定“智慧沿河”合作内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就与飞乐音响合作事项初步达成一致协议。之后,沿河县政府与飞乐音响签署了总投资规模约为20亿元的《“智慧沿河”建设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底,因“智慧沿河”项目未进入财政部PPP项目库等原因,飞乐音响放弃上述项目,此前的施工由沿河县政府直接与施工方结算。2.“智慧台江”项目2017年下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江县政府)就“智慧台江”项目进行了初步接触,飞乐音响称在台江县政府的要求下,8月份飞乐音响下属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亚明)、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协议。此后,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2017年9月,飞乐音响与台江县政府签订总投资规模约为30亿元的《关于建设“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12月,“智慧台江”项目未通过财政部PPP项目库审核,飞乐音响与多家金融机构沟通均无法对该项目进行贷款支持,飞乐音响退出项目建设。二、飞乐音响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信息披露违法在“智慧沿河”项目中,2017年6月27日,四川亚明依据《“智慧沿河”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工程进度报审表等资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18,018万元、营业成本14,234万元,毛利3,784万元。2017年8月28日,四川亚明确认营业收入13,514万元、营业成本10,676万元,毛利2,838万元。在“智慧台江”项目中,2017年9月27日,山东亚明依据《关于建设“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协议》、已完成工作量审批表、工程进度报表等资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40,540万元、营业成本32,027万元,毛利8,513万元。《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确认“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时,飞乐音响与沿河县政府、台江县政府仅签署了框架协议即意向协议,并未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另行签订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建设合同,也未设立项目实施公司(SPV)、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其中“智慧沿河”项目未获得财政部PPP项目入库核准。“智慧沿河”、“智慧台江”两个项目确认收入时未满足“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收起】 |
经查明,飞乐音响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一、飞乐音响参与“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基本情况1.“智慧沿河”项目2017年上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河县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设项目开展合作。飞乐音响称因沿 【展开全文】经查明,飞乐音响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一、飞乐音响参与“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基本情况1.“智慧沿河”项目2017年上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河县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设项目开展合作。飞乐音响称因沿河县政府的要求,2017年5月,飞乐音响下属子公司四川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亚明)与施工方签署施工框架协议,提前进场施工。2017年6月22日,沿河县政府召开会议并形成《关于议定“智慧沿河”合作内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就与飞乐音响合作事项初步达成一致协议。之后,沿河县政府与飞乐音响签署了总投资规模约为20亿元的《“智慧沿河”建设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底,因“智慧沿河”项目未进入财政部PPP项目库等原因,飞乐音响放弃上述项目,此前的施工由沿河县政府直接与施工方结算。2.“智慧台江”项目2017年下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江县政府)就“智慧台江”项目进行了初步接触,飞乐音响称在台江县政府的要求下,8月份飞乐音响下属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亚明)、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协议。此后,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2017年9月,飞乐音响与台江县政府签订总投资规模约为30亿元的《关于建设“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12月,“智慧台江”项目未通过财政部PPP项目库审核,飞乐音响与多家金融机构沟通均无法对该项目进行贷款支持,飞乐音响退出项目建设。二、飞乐音响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信息披露违法在“智慧沿河”项目中,2017年6月27日,四川亚明依据《“智慧沿河”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工程进度报审表等资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18,018万元、营业成本14,234万元,毛利3,784万元。2017年8月28日,四川亚明确认营业收入13,514万元、营业成本10,676万元,毛利2,838万元。在“智慧台江”项目中,2017年9月27日,山东亚明依据《关于建设“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协议》、已完成工作量审批表、工程进度报表等资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40,540万元、营业成本32,027万元,毛利8,513万元。《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确认“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时,飞乐音响与沿河县政府、台江县政府仅签署了框架协议即意向协议,并未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另行签订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建设合同,也未设立项目实施公司(SPV)、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其中“智慧沿河”项目未获得财政部PPP项目入库核准。“智慧沿河”、“智慧台江”两个项目确认收入时未满足“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庄申安作为时任总经理,全面负责飞乐音响生产经营管理、主管会计工作,且负责涉案项目的审批、管理,但对项目收入确认未保持合理谨慎、未严格履行财务审核职责,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业绩预增公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金刚作为时任董事长,其虽不直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应履行董事长职责,依法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其在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在业绩预增公告发布中未尽勤勉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虹作为时任总会计师,履行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但在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在业绩预增公告发布中未对财务数据进行严格核算,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开兰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应对信息披露内容更加谨慎,但在签署确认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在业绩预增公告发布中,未尽勤勉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805038E)存在以下问题:一、2017年前三季度,你公司部分工程施工项目收入确认依据不足、部分工程施工项目完工百分比会计估计存在偏差,虚增营业收入、净利润,导致你公司2017年 【展开全文】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805038E)存在以下问题:一、2017年前三季度,你公司部分工程施工项目收入确认依据不足、部分工程施工项目完工百分比会计估计存在偏差,虚增营业收入、净利润,导致你公司2017年半年报及三季报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未能真实反映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二、2017年7月13日,你公司发布2017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称,预计2017年1-6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加400%左右;2017年10月11日,你公司发布2017年1-9月业绩预增公告称,预计2017年1-9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加360%左右。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7年半年报及三季报的会计差错予以追湖调整,其中累计调减2017年1-6月营业收入7.5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0亿元,调减后2017年半年度业绩较去年同期增长104%;累计调减2017年1-9月营业收入17.4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2亿元,调减后2017年1-9月业绩较去年同期增长54%。你公司更正后的2017年半年报及三季报业绩变动幅度较2017年度的业绩预告差异明显,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起】 |
经查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3季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并导致2017年度内控报告被出具否定 【展开全文】经查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3季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并导致2017年度内控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子公司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安集团)从事的部分工程项目存在确认收入后被取消、未在当期及时履行招投标程序即确认收入、对完工进度估计存在偏差而多计收入的情形,导致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3季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1.部分项目确认收入后被取消。2017年,因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申安集团从事的部分PPP项目进程放缓或终止。其中,“智慧台江”项目入库后被清库、“智慧沿河”项目多次申请入库后均被退回。前述PPP项目在确认收入后被清库或退回,导致公司多计收入约7.2亿元。2.未在当期及时履行招投标程序即确认收入。申安集团从事的乌海桥项目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已开工,于2018年1月才完成招投标程序;贵州新浦项目、大青沟项目、首阳新区项目、鞍山项目、临沂项目存在已实施但尚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前述项目未在当期及时履行招投标程序即确认收入,导致公司多计收入约3.1亿元。3.对完工进度估计存在偏差而多计收入。申安集团从事的“智慧镇宁”“智慧黎平”“智慧岑巩”、沿河亮化项目、凯里亮化项目、莒南项目等因完工进度估计存在偏差,导致公司多计收入约7.12亿元。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2017年1-6月营业收入751,300,048.94元,净利润180,096,156.02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28.67%、更正后净利润的159.08%;影响公司2017年1-9月营业收入1,742,455,943.58元,净利润352,346,622.49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40.79%、更正后净利润的207.65%。因此,公司因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涉及金额巨大。此外,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申安集团在2017年主要从事PPP项目,但部分项目工程进度监控不到位,使工程项目进度资料取得不完备,导致申安集团未能对项目进度作出准确估计;工程施工进度管控缺失,导致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影响财务报表中与工程业务相关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的确认和计量,公司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同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面对国家PPP项目相关政策发生的变化,管理层未能及时评估相关政策变化对现有PPP项目所带来的风险程度的影响,未能根据外部环境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内部应对措施;2017年度,存在部分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已经开始实施、而后续因政策或招投标审批手续的原因导进度放缓或者终止的情况。(二)2017年度业绩预告不及时: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披露的2017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17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000-5,600万元,同比减少2.95-3.01亿元,同比减少80%以上。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23.91万元,与预告业绩一致。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比下降超过50%,但公司未按规定在2017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4月13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告公告。公司业绩预告不及时,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 【收起】 |
经查明,2018年4月13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或公司)披露的2017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17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000万元到5,600万元,同比减少2.95亿元到3.01亿元,同比减少80%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8年4月13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或公司)披露的2017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17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000万元到5,600万元,同比减少2.95亿元到3.01亿元,同比减少80%以上。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23.91万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比下降超过50%,但公司未按规定在2017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4月13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告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 【收起】 |
经查明,2018年4月13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或公司)披露的2017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17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000万元到5,600万元,同比减少2.95亿元到3.01亿元,同比减少80%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8年4月13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或公司)披露的2017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17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000万元到5,600万元,同比减少2.95亿元到3.01亿元,同比减少80%以上.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23.91万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比下降超过50%,但公司未按规定在2017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4月13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告公告. 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 【收起】 |
经查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3季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并导致2017年度内控报告被出具否定 【展开全文】经查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3季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并导致2017年度内控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子公司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安集团)从事的部分工程项目存在确认收入后被取消、未在当期及时履行招投标程序即确认收入、对完工进度估计存在偏差而多计收入的情形,导致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3季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1.部分项目确认收入后被取消。2017年,因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申安集团从事的部分PPP项目进程放缓或终止。其中,“智慧台江”项目入库后被清库、“智慧沿河”项目多次申请入库后均被退回。前述PPP项目在确认收入后被清库或退回,导致公司多计收入约7.2亿元。2.未在当期及时履行招投标程序即确认收入。申安集团从事的乌海桥项目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已开工,于2018年1月才完成招投标程序;贵州新浦项目、大青沟项目、首阳新区项目、鞍山项目、临沂项目存在已实施但尚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前述项目未在当期及时履行招投标程序即确认收入,导致公司多计收入约3.1亿元。3.对完工进度估计存在偏差而多计收入。申安集团从事的“智慧镇宁”“智慧黎平”“智慧岑巩”、沿河亮化项目、凯里亮化项目、莒南项目等因完工进度估计存在偏差,导致公司多计收入约7.12亿元。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2017年1-6月营业收入751,300,048.94元,净利润180,096,156.02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28.67%、更正后净利润的159.08%;影响公司2017年1-9月营业收入1,742,455,943.58元,净利润352,346,622.49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40.79%、更正后净利润的207.65%。因此,公司因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涉及金额巨大。此外,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申安集团在2017年主要从事PPP项目,但部分项目工程进度监控不到位,使工程项目进度资料取得不完备,导致申安集团未能对项目进度作出准确估计;工程施工进度管控缺失,导致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影响财务报表中与工程业务相关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的确认和计量,公司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同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面对国家PPP项目相关政策发生的变化,管理层未能及时评估相关政策变化对现有PPP项目所带来的风险程度的影响,未能根据外部环境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内部应对措施;2017年度,存在部分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已经开始实施、而后续因政策或招投标审批手续的原因导进度放缓或者终止的情况。(二)2017年度业绩预告不及时: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披露的2017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17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000-5,600万元,同比减少2.95-3.01亿元,同比减少80%以上。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23.91万元,与预告业绩一致。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比下降超过50%,但公司未按规定在2017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4月13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告公告。公司业绩预告不及时,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 【收起】 |
经查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3季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并导致2017年度内控报告被出具否定 【展开全文】经查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3季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并导致2017年度内控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子公司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安集团)从事的部分工程项目存在确认收入后被取消、未在当期及时履行招投标程序即确认收入、对完工进度估计存在偏差而多计收入的情形,导致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3季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1.部分项目确认收入后被取消。2017年,因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申安集团从事的部分PPP项目进程放缓或终止。其中,“智慧台江”项目入库后被清库、“智慧沿河”项目多次申请入库后均被退回。前述PPP项目在确认收入后被清库或退回,导致公司多计收入约7.2亿元。2.未在当期及时履行招投标程序即确认收入。申安集团从事的乌海桥项目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已开工,于2018年1月才完成招投标程序;贵州新浦项目、大青沟项目、首阳新区项目、鞍山项目、临沂项目存在已实施但尚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前述项目未在当期及时履行招投标程序即确认收入,导致公司多计收入约3.1亿元。3.对完工进度估计存在偏差而多计收入。申安集团从事的“智慧镇宁”“智慧黎平”“智慧岑巩”、沿河亮化项目、凯里亮化项目、莒南项目等因完工进度估计存在偏差,导致公司多计收入约7.12亿元。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2017年1-6月营业收入751,300,048.94元,净利润180,096,156.02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28.67%、更正后净利润的159.08%;影响公司2017年1-9月营业收入1,742,455,943.58元,净利润352,346,622.49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40.79%、更正后净利润的207.65%。因此,公司因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涉及金额巨大。此外,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申安集团在2017年主要从事PPP项目,但部分项目工程进度监控不到位,使工程项目进度资料取得不完备,导致申安集团未能对项目进度作出准确估计;工程施工进度管控缺失,导致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影响财务报表中与工程业务相关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的确认和计量,公司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同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面对国家PPP项目相关政策发生的变化,管理层未能及时评估相关政策变化对现有PPP项目所带来的风险程度的影响,未能根据外部环境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内部应对措施;2017年度,存在部分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已经开始实施、而后续因政策或招投标审批手续的原因导进度放缓或者终止的情况。(二)2017年度业绩预告不及时: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披露的2017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17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000-5,600万元,同比减少2.95-3.01亿元,同比减少80%以上。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23.91万元,与预告业绩一致。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比下降超过50%,但公司未按规定在2017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4月13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告公告。公司业绩预告不及时,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 【收起】 |
经查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3季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并导致2017年度内控报告被出具否定 【展开全文】经查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3季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并导致2017年度内控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子公司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安集团)从事的部分工程项目存在确认收入后被取消、未在当期及时履行招投标程序即确认收入、对完工进度估计存在偏差而多计收入的情形,导致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3季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1.部分项目确认收入后被取消。2017年,因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申安集团从事的部分PPP项目进程放缓或终止。其中,“智慧台江”项目入库后被清库、“智慧沿河”项目多次申请入库后均被退回。前述PPP项目在确认收入后被清库或退回,导致公司多计收入约7.2亿元。2.未在当期及时履行招投标程序即确认收入。申安集团从事的乌海桥项目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已开工,于2018年1月才完成招投标程序;贵州新浦项目、大青沟项目、首阳新区项目、鞍山项目、临沂项目存在已实施但尚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前述项目未在当期及时履行招投标程序即确认收入,导致公司多计收入约3.1亿元。3.对完工进度估计存在偏差而多计收入。申安集团从事的“智慧镇宁”“智慧黎平”“智慧岑巩”、沿河亮化项目、凯里亮化项目、莒南项目等因完工进度估计存在偏差,导致公司多计收入约7.12亿元。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2017年1-6月营业收入751,300,048.94元,净利润180,096,156.02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28.67%、更正后净利润的159.08%;影响公司2017年1-9月营业收入1,742,455,943.58元,净利润352,346,622.49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40.79%、更正后净利润的207.65%。因此,公司因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涉及金额巨大。此外,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申安集团在2017年主要从事PPP项目,但部分项目工程进度监控不到位,使工程项目进度资料取得不完备,导致申安集团未能对项目进度作出准确估计;工程施工进度管控缺失,导致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影响财务报表中与工程业务相关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的确认和计量,公司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同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面对国家PPP项目相关政策发生的变化,管理层未能及时评估相关政策变化对现有PPP项目所带来的风险程度的影响,未能根据外部环境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内部应对措施;2017年度,存在部分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已经开始实施、而后续因政策或招投标审批手续的原因导进度放缓或者终止的情况。(二)2017年度业绩预告不及时: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披露的2017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17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000-5,600万元,同比减少2.95-3.01亿元,同比减少80%以上。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23.91万元,与预告业绩一致。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比下降超过50%,但公司未按规定在2017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4月13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告公告。公司业绩预告不及时,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 【收起】 |
经查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3季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并导致2017年度内控报告被出具否定 【展开全文】经查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3季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并导致2017年度内控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子公司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安集团)从事的部分工程项目存在确认收入后被取消、未在当期及时履行招投标程序即确认收入、对完工进度估计存在偏差而多计收入的情形,导致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3季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1.部分项目确认收入后被取消。2017年,因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申安集团从事的部分PPP项目进程放缓或终止。其中,“智慧台江”项目入库后被清库、“智慧沿河”项目多次申请入库后均被退回。前述PPP项目在确认收入后被清库或退回,导致公司多计收入约7.2亿元。2.未在当期及时履行招投标程序即确认收入。申安集团从事的乌海桥项目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已开工,于2018年1月才完成招投标程序;贵州新浦项目、大青沟项目、首阳新区项目、鞍山项目、临沂项目存在已实施但尚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前述项目未在当期及时履行招投标程序即确认收入,导致公司多计收入约3.1亿元。3.对完工进度估计存在偏差而多计收入。申安集团从事的“智慧镇宁”“智慧黎平”“智慧岑巩”、沿河亮化项目、凯里亮化项目、莒南项目等因完工进度估计存在偏差,导致公司多计收入约7.12亿元。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2017年1-6月营业收入751,300,048.94元,净利润180,096,156.02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28.67%、更正后净利润的159.08%;影响公司2017年1-9月营业收入1,742,455,943.58元,净利润352,346,622.49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40.79%、更正后净利润的207.65%。因此,公司因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涉及金额巨大。此外,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申安集团在2017年主要从事PPP项目,但部分项目工程进度监控不到位,使工程项目进度资料取得不完备,导致申安集团未能对项目进度作出准确估计;工程施工进度管控缺失,导致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影响财务报表中与工程业务相关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的确认和计量,公司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同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面对国家PPP项目相关政策发生的变化,管理层未能及时评估相关政策变化对现有PPP项目所带来的风险程度的影响,未能根据外部环境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内部应对措施;2017年度,存在部分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已经开始实施、而后续因政策或招投标审批手续的原因导进度放缓或者终止的情况。(二)2017年度业绩预告不及时: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披露的2017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17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000-5,600万元,同比减少2.95-3.01亿元,同比减少80%以上。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23.91万元,与预告业绩一致。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比下降超过50%,但公司未按规定在2017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4月13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告公告。公司业绩预告不及时,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 【收起】 |
北京申安联合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持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16年1月27日将持有的飞乐音响2000万股股份进行质押,占飞乐音响总股本的2.03%。你公司未及时将上述股份质押信息告知飞 【展开全文】北京申安联合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持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16年1月27日将持有的飞乐音响2000万股股份进行质押,占飞乐音响总股本的2.03%。你公司未及时将上述股份质押信息告知飞乐音响,导致飞乐音响于2016年3月16日才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收起】 |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黄峰、刘家雄、于东、项敏、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
日前,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54,以下简称中安消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 【展开全文】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黄峰、刘家雄、于东、项敏、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
日前,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54,以下简称中安消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中安消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安消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2014年2月14日,中安消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议案,决定向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中恒汇志)发行股票,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中安消技术聘请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分别对上述股权和2011年至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评估和审计。4月25日,相关中介机构分别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6月11日,中安消股份公告了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
中安消股份201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21.7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14.96亿元,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交易作价为28.59亿元,占中安消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为中安消股份以截至评估基准日合法拥有的除货币资金、约定资产、约定负债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服务协议之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及其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占中安消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4年12月24日,中安消股份公告其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核准,以及其向中恒汇志分别发行3.96亿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发行1.21亿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10亿元的信息。
2015年1月23日,中安消股份新增股份完成登记,资产重组完成。
二、 中安消技术及中安消股份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
中安消技术虚构2014年、2015年盈利预测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消股份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其中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金额虚增54.46%,2013年营业收入虚增5,515万元。主要违法事实有:
(一)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分别虚构2014年度、2015年度预测收入3.42亿元、1.05亿元,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虚增15.57亿元,中安消股份据此虚增评估发行股份,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2013年11月,中安消技术与黔西南州政府签订《黔西南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项目总金额4.5亿元。根据《框架协议》内容,黔西南州政府同意推进其与各县(市、区)后续签订谈判工作,未保证中安消技术一定获得业务合同,双方需在此框架协议内签订具体合作合同,该协议并非有约束力、立即可执行的工程合同。黔西南州政府出具的说明载明,该《框架协议》仅为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实施需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承建单位,且在已完成招标的各县(市、区)项目中,中安消技术均未中标。黔西南州政府采购网站招投标公告显示,2014年4月至12月,黔西南州下辖8个县(市、区)中5个启动了“班班通”项目招标,中安消仅参与1个县项目投标且未中标,未参与其他县(市、区)招标。中安消技术相关项目负责人称,2014年4月、5月份项目沟通过程中,中安消技术无法满足部分县政府所提要求,导致无法参与各县的招标活动。
中安消技术知悉其无法满足黔西南州下辖各县(市、区)招标条件,实际也未中标任何县(市、区)工程(样板工程除外),“班班通”项目不具备收入预测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关于“班班通”项目业绩预测情况说明》,预测“班班通”项目2014年可实现收入3.42亿元,2015年可实现收入1.05亿元,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虚增15.57亿元,中安消股份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中安消技术“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
2013年年底,中安消技术与包头市石拐区政府签订了《包头市石拐区“智慧石拐”一期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价款6,763万元。该合同为框架性协议,约定履行政府招标程序后方可实施。
2013年底,中安消技术仅依据当月《工程进度完工确认表》确认“智慧石拐”项目营业收入5,000万元,同期结转成本2,498.46万元。经查发现以下事实:一是中安消技术确认收入时未履行招标程序。中安消确认收入时点为2013年12月底,“智慧石拐”项目开始招标时间为2014年3月。二是确认收入的主要依据《工程进度完工确认表》真实性存疑。该表仅有中安消技术和包头市石拐区政府的签章,缺少监理单位的签章,且现有证据证明包头市石拐区政府公章系经非正常途径加盖。三是“智慧石拐”项目2013年底不具备施工条件。四是“智慧石拐”项目合同价款存在不确定性。2014年10月,“智慧石拐”确定的中标最高限价为5,700万元,低于《合同书》的约定价款1,063万元。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2013年12月底,“智慧石拐”项目尚未招标,相关合同总收入不能够可靠估计,中安消技术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情况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该项目收入,导致2013年度营业收入虚增5,000万元。
(三)中安消技术对以BT方式(建设-移交,是BOT模式的变换形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15万元。
中安消技术2013年对《曲阜市视频监控及数字化城管建设工程及采购合同书》、《赤水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代建合同》、《凤冈县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代建合同》和《务川自治县城市报警与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及服务代建合同》4个BT项目累计确认7,155万元营业收入,同时确认7,155万元长期应收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BOT业务建造期间的收入和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中安消技术对上述4个BT项目建造期间的收入确认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直接以合同金额的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和长期应收款项。经测算,2013年虚增营业收入515万元。
综上,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导致其评估值被虚增15.57亿元,并且2013年度虚增营业收入5,515万元。
三、 中安消股份及相关人员责任认定
中安消股份第八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于2014年6月10日审议通过重大重组议案,董事邱忠成、朱晓东、蒋志伟、殷承良、常清表决同意,关联董事黄峰、刘家雄、于东、项敏回避表决。中安消股份全体董事在《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上签字声明,保证《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中安消股份分别于2014年6月11日、12月27日公告《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披露了包含上述虚增的置入资产评估值及虚增的置入标的营业收入等主要财务数据。中安消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以及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中安消股份时任董事长黄峰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时任副董事长刘家雄,时任董事于东、项敏、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中安消技术提供的相关合同、项目台账、账簿及记账凭证,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项目检验及竣工资料,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安消股份相关董事会决议及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相关机构声明签字页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收起】 |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黄峰、刘家雄、于东、项敏、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
日前,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54,以下简称中安消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 【展开全文】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黄峰、刘家雄、于东、项敏、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
日前,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54,以下简称中安消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中安消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安消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2014年2月14日,中安消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议案,决定向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中恒汇志)发行股票,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中安消技术聘请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分别对上述股权和2011年至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评估和审计。4月25日,相关中介机构分别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6月11日,中安消股份公告了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
中安消股份201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21.7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14.96亿元,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交易作价为28.59亿元,占中安消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为中安消股份以截至评估基准日合法拥有的除货币资金、约定资产、约定负债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服务协议之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及其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占中安消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4年12月24日,中安消股份公告其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核准,以及其向中恒汇志分别发行3.96亿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发行1.21亿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10亿元的信息。
2015年1月23日,中安消股份新增股份完成登记,资产重组完成。
二、 中安消技术及中安消股份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
中安消技术虚构2014年、2015年盈利预测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消股份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其中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金额虚增54.46%,2013年营业收入虚增5,515万元。主要违法事实有:
(一)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分别虚构2014年度、2015年度预测收入3.42亿元、1.05亿元,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虚增15.57亿元,中安消股份据此虚增评估发行股份,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2013年11月,中安消技术与黔西南州政府签订《黔西南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项目总金额4.5亿元。根据《框架协议》内容,黔西南州政府同意推进其与各县(市、区)后续签订谈判工作,未保证中安消技术一定获得业务合同,双方需在此框架协议内签订具体合作合同,该协议并非有约束力、立即可执行的工程合同。黔西南州政府出具的说明载明,该《框架协议》仅为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实施需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承建单位,且在已完成招标的各县(市、区)项目中,中安消技术均未中标。黔西南州政府采购网站招投标公告显示,2014年4月至12月,黔西南州下辖8个县(市、区)中5个启动了“班班通”项目招标,中安消仅参与1个县项目投标且未中标,未参与其他县(市、区)招标。中安消技术相关项目负责人称,2014年4月、5月份项目沟通过程中,中安消技术无法满足部分县政府所提要求,导致无法参与各县的招标活动。
中安消技术知悉其无法满足黔西南州下辖各县(市、区)招标条件,实际也未中标任何县(市、区)工程(样板工程除外),“班班通”项目不具备收入预测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关于“班班通”项目业绩预测情况说明》,预测“班班通”项目2014年可实现收入3.42亿元,2015年可实现收入1.05亿元,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虚增15.57亿元,中安消股份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中安消技术“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
2013年年底,中安消技术与包头市石拐区政府签订了《包头市石拐区“智慧石拐”一期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价款6,763万元。该合同为框架性协议,约定履行政府招标程序后方可实施。
2013年底,中安消技术仅依据当月《工程进度完工确认表》确认“智慧石拐”项目营业收入5,000万元,同期结转成本2,498.46万元。经查发现以下事实:一是中安消技术确认收入时未履行招标程序。中安消确认收入时点为2013年12月底,“智慧石拐”项目开始招标时间为2014年3月。二是确认收入的主要依据《工程进度完工确认表》真实性存疑。该表仅有中安消技术和包头市石拐区政府的签章,缺少监理单位的签章,且现有证据证明包头市石拐区政府公章系经非正常途径加盖。三是“智慧石拐”项目2013年底不具备施工条件。四是“智慧石拐”项目合同价款存在不确定性。2014年10月,“智慧石拐”确定的中标最高限价为5,700万元,低于《合同书》的约定价款1,063万元。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2013年12月底,“智慧石拐”项目尚未招标,相关合同总收入不能够可靠估计,中安消技术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情况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该项目收入,导致2013年度营业收入虚增5,000万元。
(三)中安消技术对以BT方式(建设-移交,是BOT模式的变换形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15万元。
中安消技术2013年对《曲阜市视频监控及数字化城管建设工程及采购合同书》、《赤水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代建合同》、《凤冈县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代建合同》和《务川自治县城市报警与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及服务代建合同》4个BT项目累计确认7,155万元营业收入,同时确认7,155万元长期应收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BOT业务建造期间的收入和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中安消技术对上述4个BT项目建造期间的收入确认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直接以合同金额的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和长期应收款项。经测算,2013年虚增营业收入515万元。
综上,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导致其评估值被虚增15.57亿元,并且2013年度虚增营业收入5,515万元。
三、 中安消股份及相关人员责任认定
中安消股份第八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于2014年6月10日审议通过重大重组议案,董事邱忠成、朱晓东、蒋志伟、殷承良、常清表决同意,关联董事黄峰、刘家雄、于东、项敏回避表决。中安消股份全体董事在《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上签字声明,保证《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中安消股份分别于2014年6月11日、12月27日公告《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披露了包含上述虚增的置入资产评估值及虚增的置入标的营业收入等主要财务数据。中安消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以及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中安消股份时任董事长黄峰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时任副董事长刘家雄,时任董事于东、项敏、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中安消技术提供的相关合同、项目台账、账簿及记账凭证,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项目检验及竣工资料,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安消股份相关董事会决议及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相关机构声明签字页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收起】 |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0 年9 月2 日接 【展开全文】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0 年9 月2 日接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1003 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也接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调查通知书,在此代为公告。
公司初步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