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
陈卫福,徐习龙等人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展开全文】陈卫福,徐习龙等人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华。 【收起】 |
郑豪锋,胡邦伟等7195名投资者诉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应,王晓亮,姜亚莉,刘雪松,雷志锋,应岚,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胡邦伟,郑豪峰等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刘雪松,雷志锋提起诉讼 |
2023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沪74民初669号)等法律文书,原告胡邦伟、周安心等12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泽达易盛、东兴证券等11名被告提起诉讼,目前诉讼请求 【展开全文】2023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沪74民初669号)等法律文书,原告胡邦伟、周安心等12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泽达易盛、东兴证券等11名被告提起诉讼,目前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21,531.01元。 【收起】 |
2016年8月30日,被告蔡丽双代表利宏国际有限公司于原告处开立证券保证金账户用于股票交易和证券融资,两被告个人分别向原告出具《无限额持续性个人担保书》等文件。交易中股票价值急剧下跌低于融资金额和抵押的最低标准,原告向利宏国际有限公司发出追 【展开全文】2016年8月30日,被告蔡丽双代表利宏国际有限公司于原告处开立证券保证金账户用于股票交易和证券融资,两被告个人分别向原告出具《无限额持续性个人担保书》等文件。交易中股票价值急剧下跌低于融资金额和抵押的最低标准,原告向利宏国际有限公司发出追缴保证金通知,及对保证金账户强制平仓。后经原告多次催告,利宏国际有限公司及两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0年7月8日依法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港币17,039,050.85元(折合人民币约1,472.62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收起】 |
原告费晓红于2017年10月10日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展开全文】原告费晓红于2017年10月10日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收起】 |
东兴资本和东兴投资直接及间接对东兴博大出资共计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东兴资本直接及间接出资3,500万元人民币,东兴投资直接出资4,500万元人民币)。原告系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辣妹子公司”)的股东,持有辣妹子公司55%的 【展开全文】东兴资本和东兴投资直接及间接对东兴博大出资共计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东兴资本直接及间接出资3,500万元人民币,东兴投资直接出资4,500万元人民币)。原告系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辣妹子公司”)的股东,持有辣妹子公司55%的股份,合计4,620万股。原告与四被告签订《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四被告以601,266,712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原告持有的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620万股股份。2018年6月27日,原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601,266,712元及相应滞纳金。 【收起】 |
原告沈峰于2017年10月10日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展开全文】原告沈峰于2017年10月10日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收起】 |
原告周云波在时空客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情况下,向时空客原实际控制人王恩权(现服刑期间)支付认购股票款700万元,同时其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时空客股票,共涉及款项金额16,360,096元。原告周云波于2017年10月17日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 【展开全文】原告周云波在时空客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情况下,向时空客原实际控制人王恩权(现服刑期间)支付认购股票款700万元,同时其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时空客股票,共涉及款项金额16,360,096元。原告周云波于2017年10月17日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收起】 |
2016年12月09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并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共向被告支付初始交易额人民币400,000,000元,被告将其持有的泰禾集团(股票代码:000732)股票 【展开全文】2016年12月09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并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共向被告支付初始交易额人民币400,000,000元,被告将其持有的泰禾集团(股票代码:000732)股票质押给公司。因被告未按约定到期购回,以及触发多项违约事项,构成违约。公司为维护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益,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款剩余本金3.4亿元,并支付对应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收起】 |
2016年11月,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与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将持有的猛狮科技(证券代码:002684)质押给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补充质押或提前购 【展开全文】2016年11月,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与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将持有的猛狮科技(证券代码:002684)质押给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补充质押或提前购回,构成违约。公司为维护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清偿融资款本金179,850,041.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20年1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立案受理。 【收起】 |
2015年10月12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 【展开全文】2015年10月12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361,574.17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36.16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收起】 |
2013年4月8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 【展开全文】2013年4月8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909,032.82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收起】 |
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于2018年8月21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定向计划出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金融入方及其相关担保方违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案由为质押式 【展开全文】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于2018年8月21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定向计划出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金融入方及其相关担保方违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案由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偿融资欠款本金492,195,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30,989,362.56元;叶振、魏淑、林斌对公司向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对杭州楼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云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昭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恩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椒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拓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麦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际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麦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孙欣质押给公司的合伙企业份额及孳息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诉讼请求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实际承受。 【收起】 |
被申请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发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金及利息的偿付义务,导致本期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东兴证券作为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仲裁条款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 【展开全文】被申请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发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金及利息的偿付义务,导致本期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东兴证券作为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仲裁条款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偿还本期债券应付的本金2.5亿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律师费。2020年5月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正式受理,受案号为(2020)深国仲受1434号,并出具了《仲裁通知》。 【收起】 |
2021年7月21日,公司针对被告的抵押房产另行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案号为(2021)京02民初337号。 |
2013年2月28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 【展开全文】2013年2月28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3,459.11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0.3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收起】 |
2012年12月19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 【展开全文】2012年12月19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281,606.80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28.16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收起】 |
2015年1月16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 【展开全文】2015年1月16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88,876.59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收起】 |
2016年6月8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 【展开全文】2016年6月8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670,292.80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收起】 |
2015年1月7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 【展开全文】2015年1月7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82,272.03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收起】 |
2013年4月2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 【展开全文】2013年4月2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83,416.69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18.34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收起】 |
2013年3月29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 【展开全文】2013年3月29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3,614.85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收起】 |
2015年2月27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 【展开全文】2015年2月27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75,780.52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收起】 |
2016年11月10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并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共向被告支付初始交易额人民币300,000,000元,被告将其持有的泰禾集团(股票代码:000732)股票 【展开全文】2016年11月10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并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共向被告支付初始交易额人民币300,000,000元,被告将其持有的泰禾集团(股票代码:000732)股票质押给公司。因被告未按约定到期购回,以及触发多项违约事项,构成违约。公司为维护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益,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款剩余本金2.3亿元,并支付对应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收起】 |
2012年8月6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 【展开全文】2012年8月6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56,913.63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15.6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收起】 |
2018年5月,公司与杨建新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杨建新将其所持有的跨境通(证券代码:002640.SZ)股票共计50,507,590股质押给公司,共融入本金人民币250,000,000元,张峰为其债务提供担保。2019年杨建新进 【展开全文】2018年5月,公司与杨建新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杨建新将其所持有的跨境通(证券代码:002640.SZ)股票共计50,507,590股质押给公司,共融入本金人民币250,000,000元,张峰为其债务提供担保。2019年杨建新进行债务延期时公司已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目前因杨建新未按约定足额偿还相应本息及违约金,构成违约。 【收起】 |
2014年8月14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 【展开全文】2014年8月14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783,144.48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178.31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收起】 |
2012年6月26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 【展开全文】2012年6月26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38,937.81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3.8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收起】 |
2012年7月24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 【展开全文】2012年7月24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65,443.28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6.54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收起】 |
2013年8月19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 【展开全文】2013年8月19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446,725.67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44.67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收起】 |
2017年7月12日公司与刘光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刘光将其所持有的东方网力(证券代码:300367)质押给公司,融入本金人民币150,000,000元,2018年累计偿还本金22,109,255.56元。2019年7月31日,因股 【展开全文】2017年7月12日公司与刘光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刘光将其所持有的东方网力(证券代码:300367)质押给公司,融入本金人民币150,000,000元,2018年累计偿还本金22,109,255.56元。2019年7月31日,因股价下跌上述负债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被申请人未按约定足额补仓至预警线以上,构成违约,2019年8月16日,东方网力发布公告,被申请人刘光所持有的全部标的证券均已被司法冻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提前购回,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提前购回再次构成违约。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法院裁判准许拍卖、变卖刘光所持有的东方网力34,306,616股股票,公司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20年4月2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0304民特751号)。 【收起】 |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发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金及利息的偿付义务,导致本期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东兴证券作为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于2018年12月19日召开的中弘控股 【展开全文】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发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金及利息的偿付义务,导致本期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东兴证券作为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于2018年12月19日召开的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宣布本期债券加速清偿及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和《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拟代本期债券持有人聘请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议案》的要求和授权,聘请并委托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对被告提起债券违约诉讼的材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期债券应付的本金2.5亿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收起】 |
2017年12月,公司与饶陆华陆续签署四份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与其配偶鄢玉珍签署《同意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声明书》,饶陆华将其所持有的科陆电子(证券代码:002121.SZ)质押给公司,共融入本金人民币208,270,000.00元 【展开全文】2017年12月,公司与饶陆华陆续签署四份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与其配偶鄢玉珍签署《同意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声明书》,饶陆华将其所持有的科陆电子(证券代码:002121.SZ)质押给公司,共融入本金人民币208,270,000.00元,目前被告融资欠款已逾期,未按约定足额偿还相应本息及违约金,构成违约。 【收起】 |
2014年12月25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 【展开全文】2014年12月25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4,587.48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收起】 |
原告(代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张滔于2016年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金额共计432,876,000.00元,被告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张滔未到期购回,被告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构成违约。公司为 【展开全文】原告(代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张滔于2016年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金额共计432,876,000.00元,被告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张滔未到期购回,被告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构成违约。公司为维护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滔、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清偿融资款432,876,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收起】 |
原告东兴证券持有的14吉粮债《募集说明书》、《非公开转让告知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导致所投资3,000万元14吉粮债遭受本金及未获清偿利息的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粮收储赔偿原告 【展开全文】原告东兴证券持有的14吉粮债《募集说明书》、《非公开转让告知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导致所投资3,000万元14吉粮债遭受本金及未获清偿利息的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粮收储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判令被告吉粮集团、广州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收起】 |
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证券简称:ST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9年7月22日在全国 【展开全文】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证券简称:ST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9年7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原告徐丽琴的诉请金额为购买时空客股票投资差额损失46.38万元及相应期间的利息损失。针对上述支出,原告徐丽琴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收起】 |
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证券简称:ST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9年7月22日在全国 【展开全文】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证券简称:ST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9年7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原告李红娅的诉请金额为购买时空客股票投资差额损失20.17万元及相应期间的利息损失。针对上述支出,原告李红娅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收起】 |
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证券简称:ST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9年7月22日在全国 【展开全文】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证券简称:ST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9年7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原告姚大钟的诉请金额为购买时空客股票投资差额损失478.05万元及相应期间的利息损失。针对上述支出,原告姚大钟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收起】 |
2013年3月7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 【展开全文】2013年3月7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4,811,987.08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481.2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收起】 |
2016年11月,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质押标的价格下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补充质押或提前购回,构成违约。公司为维护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利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违约金 【展开全文】2016年11月,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质押标的价格下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补充质押或提前购回,构成违约。公司为维护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利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收起】 |
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证券简称:ST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9年7月22日在全国 【展开全文】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证券简称:ST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9年7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原告何小英的诉请金额为购买时空客股票投资差额损失131.41万元及相应期间的利息损失。针对上述支出,原告何小英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收起】 |
2016年5月17日,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与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质押弘高创意(002504)1,338万股的限售股,融资期限两年。该笔业务存续期间,上市公司弘高创意于2017年5月2日因201 【展开全文】2016年5月17日,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与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质押弘高创意(002504)1,338万股的限售股,融资期限两年。该笔业务存续期间,上市公司弘高创意于2017年5月2日因2016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弘高创意”变更为“*ST弘高”。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弘高中太应当提前购回或者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经公司多次通知、协商,弘高中太并未提前购回或采取有效的履约保障措施。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款本金1.25亿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收起】 |
公司与虞云新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虞云新将其所持有的新光圆成(证券代码:002147)质押给公司,融入初始交易本金人民币749,981,760元,周晓光、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虞云新未按约定足额偿还本金及支付第三、四 【展开全文】公司与虞云新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虞云新将其所持有的新光圆成(证券代码:002147)质押给公司,融入初始交易本金人民币749,981,760元,周晓光、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虞云新未按约定足额偿还本金及支付第三、四季度利息,构成违约。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虞云新清偿融资款本金699,981,76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122,368,265.16元,周晓光、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向虞云新所主张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收起】 |
西城区法院于2018年2月8日受理,于2018年5月2日开庭审理,汉华易美请求判令立即停止对原告图片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即删除微信公众号中涉案图片;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
2013年6月21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 【展开全文】2013年6月21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36,436.66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3.64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诉讼费用。 【收起】 |
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简称:ST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原告费晓红自2015年11月2 【展开全文】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简称:ST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原告费晓红自2015年11月23日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时空客股票共计2.5万股,购买本金共计805,429.02元。针对上述支出,原告费晓红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收起】 |
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资本”)和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投资”)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兴资本和东兴投资直接及间接对东兴博大出资共计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东兴资本直接及间 【展开全文】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资本”)和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投资”)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兴资本和东兴投资直接及间接对东兴博大出资共计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东兴资本直接及间接出资3,500万元人民币,东兴投资直接出资4,500万元人民币)。原告系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辣妹子公司”)的股东,持有辣妹子公司55%的股份,合计4,620万股。原告与四被告签订《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四被告以601,266,712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受让原告持有的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620万股股份,截止本公告日已经逾期。时至今日,原告仍未收到上述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四被告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四条:“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述股份转让总价款人民币601,266,712元。和《股份转让协议》第八条:“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的,即构成根本违约。自违约之日起,乙方另行承担190,000元/日的滞纳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若产生滞纳金,各乙方对滞纳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由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601,266,712元及相应滞纳金。 【收起】 |
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简称:ST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5年5月12日、2015 【展开全文】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简称:ST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5年5月12日、2015年5月29日时空客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方案的议案》。2015年7月2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54号),核准时空客本次发行不超过20,202,000股。2015年7月29日,原告沈峰认购时空客定向发行股票180万股,金额6,030,000元;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0月31日,时空客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5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15334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时空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予以受理。2016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证监许可【2016】213号),终止对该行政申请的审查。原告沈峰在时空客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情况下,向时空客原实际控制人王恩权(现服刑期间)支付认购股票款500万元(后撤回30万元),实际支付470万元。同时原告沈峰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时空客股票2.5万股,购买价款及交易费用共计103,677.87元。针对上述支出,原告沈峰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收起】 |
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简称:ST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5年5月12日、2015 【展开全文】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简称:ST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5年5月12日、2015年5月29日时空客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方案的议案》。2015年7月2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54号),核准时空客本次发行不超过20,202,000股。2015年7月29日,原告周云波认购时空客定向发行股票150万股,金额5,025,000元。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0月31日,时空客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5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15334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时空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予以受理。2016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证监许可【2016】213号),终止对该行政申请的审查。原告周云波在时空客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情况下,向时空客原实际控制人王恩权(现服刑期间)支付认购股票款700万元。同时原告周云波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时空客股票。原告周云波共涉及款项金额16,360,096元,原告周云波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收起】 |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公司与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陆续签署三份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所持有的康得新(证券代码:002450)质押给公司,共融入本金人民币372,5 【展开全文】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公司与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陆续签署三份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所持有的康得新(证券代码:002450)质押给公司,共融入本金人民币372,522,715元,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1月,康得新股价跌破平仓线,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部分负债,但未按约定足额补仓至预警线以上,构成违约。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偿剩余融资本金152,904,340.6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收起】 |
2013年8月15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 【展开全文】2013年8月15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407,424.13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5年12月20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40.74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收起】 |
东兴证券持有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粮收储“)于2014年7月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4吉粮债”)本金3000万元,该债券由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粮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东兴证券持有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粮收储“)于2014年7月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4吉粮债”)本金3000万元,该债券由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粮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作为主承销商。2016年7月,东兴证券行使“14吉粮债”项下约定的回售选择权,但吉粮收储未能按约定在2016年7月31日足额兑付债券本息,从而构成违约。东兴证券认为“14吉粮债”《募集说明书》、《非公开转让告知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导致所投资3,000万元“14吉粮债”遭受本金及未获清偿利息的损失。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粮收储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判令被告吉粮集团、广州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收起】 |
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发行人作为管理人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于2018年8月21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定向计划出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金融入方及其相关担保方违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案由为质押式证 【展开全文】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发行人作为管理人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于2018年8月21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定向计划出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金融入方及其相关担保方违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案由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出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登记立案。 【收起】 |
一审_判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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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时空客赔偿原告相应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即东兴证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判决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杨振、杨子江、肖赛平向石河子东兴博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份转让款601,266,712元及违约金;.驳回石河子东兴博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时空客赔偿原告相应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即东兴证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判决时空客赔偿原告相应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即东兴证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2021年1月6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基本支持了公司诉讼请求。 |
判决被告偿还融资款本金178,832,857.47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律师费 |
2020年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19)京0102民初388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分期偿还融资负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合计391,574.17元,如未按期足额偿还,则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 【展开全文】2020年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19)京0102民初388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分期偿还融资负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合计391,574.17元,如未按期足额偿还,则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相应违约金。 【收起】 |
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247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分期偿还融资负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合计1,232,179.34元,如未按期足额偿还,则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相应违约金。 |
判令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492,195,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被告叶振、魏淑、林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司对上述上海融屏的债权,有权以33,921,303股“摩恩电气”流通股 【展开全文】判令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492,195,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被告叶振、魏淑、林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司对上述上海融屏的债权,有权以33,921,303股“摩恩电气”流通股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司有权对杭州楼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机构及个人质押给公司的合伙企业份额及孳息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杭州麦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对上海融屏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收起】 |
支持了东兴证券的全部仲裁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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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38824号一审判决,确定被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偿还融资负债本金3,459.11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
2020年9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10111号一审判决,确定被告偿还融资负债本金281,606.8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额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
判令被告支付融资本金188,876.59元,并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
判令被告支付融资本金1,670,292.80元,并自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
判定被告偿还融资负债本金及自2016年2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
2020年6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38822号一审判决,确定被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偿还融资负债本金183,416.69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
判定被告偿还融资负债本金及自2015年7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
判定被告偿还融资负债本金及自2015年7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
2021年1月6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基本支持了公司诉讼请求。 |
2020年9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10112号一审判决,确定被告偿还融资负债本金156,913.63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额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
裁定强制变价杨建新持有的跨境通股票以清偿债务。 |
2020年9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10113号一审判决,确定被告偿还融资负债本金1,783,144.4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额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
确定被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偿还融资负债本金38,937.81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
2020年9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10114号一审判决,确定被告偿还融资负债本金65,443.2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额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 |
2020年2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20)京0102民初84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分期偿还融资负债本金446,725.67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5%标准计算),如 【展开全文】2020年2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20)京0102民初84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分期偿还融资负债本金446,725.67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5%标准计算),如未按期足额偿还,则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相应违约金。 【收起】 |
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刘光所持有的东方网力(证券代码:300367)34,306,616股票及其孳息,公司就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保险费等费用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98%,公司承担2%。 |
5月28日,东兴证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东兴证券不服上述裁定,并拟于近期递交上诉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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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我司对吉粮收储、吉粮集团分别享有破产债权本金3,000万元,利息5,769,982元,广州证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
驳回原告徐丽琴对东兴证券的诉讼请求。 |
驳回原告李红娅对东兴证券的诉讼请求。 |
判决驳回原告姚大钟对东兴证券的诉讼请求。 |
2020年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19)京0102民初388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分期偿还融资负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合计6,612,582.26元,如未按期足额偿还,则按照合同约定偿还 【展开全文】2020年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19)京0102民初388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分期偿还融资负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合计6,612,582.26元,如未按期足额偿还,则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相应违约金。 【收起】 |
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初26号),判决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融资款本金178,832,857.47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律师费 【展开全文】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初26号),判决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融资款本金178,832,857.47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律师费;公司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应股票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收起】 |
判决驳回原告何小英对东兴证券的诉讼请求。 |
2019年1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02民初349号),判决弘高中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公司融资款本金1.25亿元,并给付融资款期内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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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1、东兴证券于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赔偿汉华易美经济损失6,000元;2、驳回汉华易美其他诉讼请求 |
2018年12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0102民初24254号),判令倪伟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公司融资款本金3.64万元及相应融资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等。 |
2018年9月1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初673号之一),裁定驳回原告费晓红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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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初672号之一),裁定驳回原告沈峰的起诉。 |
2018年8月31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初683号之一),裁定驳回原告周云波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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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已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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