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经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分局现场调查,发现长阳浦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长阳浦华2024年2月24日-3月5日出水在线监测数据总氮日均值数据连续超标、2月26日氨氮日均值超标、3月5日总磷日均值超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展开全文】经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分局现场调查,发现长阳浦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长阳浦华2024年2月24日-3月5日出水在线监测数据总氮日均值数据连续超标、2月26日氨氮日均值超标、3月5日总磷日均值超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排放水污染物。长阳浦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收起】 |
2024年4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你公司因司法强制执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减持启迪环境512万股,占启迪环境总股本的0.36%。你公司未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展开全文】2024年4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你公司因司法强制执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减持启迪环境512万股,占启迪环境总股本的0.36%。你公司未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收起】 |
2024年4月10日至4月12日,桑德集团作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持股5%以上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启迪环境512万股股份,占启迪环境总股本的0.36%,累计减持金额1,335.69万元。 【展开全文】2024年4月10日至4月12日,桑德集团作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持股5%以上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启迪环境512万股股份,占启迪环境总股本的0.36%,累计减持金额1,335.69万元。桑德集团未在首次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预披露股份减持计划,直至2024年4月12日,才通过启迪环境披露《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收起】 |
2024年2月19日,宜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对宜都浦华宜清水务有限公司环城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月13日至18日该污水处理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显示总磷日均值超标。宜都市环境监测站对环城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及排水口2处取样监测。依据《 【展开全文】2024年2月19日,宜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对宜都浦华宜清水务有限公司环城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月13日至18日该污水处理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显示总磷日均值超标。宜都市环境监测站对环城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及排水口2处取样监测。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规定,环城污水处理厂出水总磷的标准为0.5mg/L。宜都市环境监测站监督性监测报告宜监字(2024水)第15号结果显示,环城污水处理厂出水口C0Dcr13mg/L,氨氮2.18mg/L,总磷3mg/L(超标5倍)。2024年2月26日,宜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调查发现宜都宜清2月19日-2月22日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显示总磷日均值仍然超标。同时宜都宜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于2017年2月,2017年5月完成备案,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中规定,企业应当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编制备案,宜都宜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及备案。 【收起】 |
2023年7月26日上午,接投诉举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门启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天门启洁实施了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天门启洁56号、102号垃圾运输车驾驶员为了达到处理公司垃圾进厂条件,在未对渗 【展开全文】2023年7月26日上午,接投诉举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门启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天门启洁实施了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天门启洁56号、102号垃圾运输车驾驶员为了达到处理公司垃圾进厂条件,在未对渗滤液进行集中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抬升车厢的方式,将车厢内渗滤液排入岳口工业园7号路垃圾中转站门口雨水井,该雨水井未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最终流向潭湖沟。 【收起】 |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9日对安阳久佳进行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安阳久佳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垃圾填埋过程中和停止填埋垃圾后,通过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以及排放填埋废气等。 |
2024年4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动减持暨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的公告》,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拟处置你公司5%以上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股份,涉及股份数量为512万股。截止目前,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展开全文】2024年4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动减持暨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的公告》,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拟处置你公司5%以上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股份,涉及股份数量为512万股。截止目前,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处置股份170万股,占你公司总股本的0.12%。桑德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减持行为未能履行相关预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3.4.13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我部表示高度关注,将结合后续司法处置进展,对相关股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程序。 【收起】 |
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3年8月14日调查核实:昆明滇清未按照其“晋宁区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通过与山东九州泰昌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方式,用罐车将其废菜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约800吨沼液拉 【展开全文】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3年8月14日调查核实:昆明滇清未按照其“晋宁区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通过与山东九州泰昌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方式,用罐车将其废菜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约800吨沼液拉运至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三多村委会三多村无防渗处理的水塘倾倒,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3〕064号),昆明滇清沼液装车口监测结果如下:PH(无量纲)值为8.12、化学需氧量为1559毫克/升、生化需氧量为1227毫克/升、总氮为1050.7毫克/升、氨氮为705.4毫克/升、总磷为22.4毫克/升、悬浮物为218毫克/升。 【收起】 |
一、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你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你公司关联方 【展开全文】一、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你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你公司关联方。桑德集团未及时向你公司报送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你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未将对大庆龙清1.83亿元长期应收款和2.15亿元应收账款披露为关联应收款。二、未披露对关联方的担保债权2017年至2020年期间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启迪桑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融租”)与富裕绿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等5家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桑德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文一波为上述部分业务租金本息向启迪融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自2019年3月起,上述承租方均存在逾期未付租金情形,桑德集团及文一波未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23年8月,已到期的担保债权7.26亿元,你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收起】 |
一、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你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你公司关联方 【展开全文】一、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你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你公司关联方。桑德集团未及时向你公司报送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你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未将对大庆龙清1.83亿元长期应收款和2.15亿元应收账款披露为关联应收款。二、未披露对关联方的担保债权2017年至2020年期间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启迪桑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融租”)与富裕绿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等5家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桑德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文一波为上述部分业务租金本息向启迪融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自2019年3月起,上述承租方均存在逾期未付租金情形,桑德集团及文一波未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23年8月,已到期的担保债权7.26亿元,你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收起】 |
包头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对包头鹿城水务于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27日在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排黄提标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 【展开全文】包头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对包头鹿城水务于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27日在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排黄提标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与第十三条的规定,包头市住建局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调查。包头市住建局认为,包头鹿城水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 【收起】 |
包头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对包头鹿城水务于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27日在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排黄提标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 【展开全文】包头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对包头鹿城水务于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27日在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排黄提标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与第十三条的规定,包头市住建局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调查。包头市住建局认为,包头鹿城水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 【收起】 |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你公司持有大庆龙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龙清”)100%股份,大庆龙清成为启迪环境的关联方。你公司未及时向启迪环境报送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展开全文】根据工商资料显示,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你公司持有大庆龙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龙清”)100%股份,大庆龙清成为启迪环境的关联方。你公司未及时向启迪环境报送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收起】 |
一是2019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对大庆龙 【展开全文】一是2019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对大庆龙清1.83亿元长期应收款和2.15亿元应收账款未披露为关联应收款。二是未披露对关联方的担保债权。2017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启迪桑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融租”)与富裕绿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等5家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其中桑德集团及文一波为上述部分业务租金本息向启迪融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自2019年3月起,上述承租方均存在逾期未付租金,桑德集团及文一波未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23年8月,已到期的担保债权7.26亿元,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收起】 |
一是2019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对大庆龙 【展开全文】一是2019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对大庆龙清1.83亿元长期应收款和2.15亿元应收账款未披露为关联应收款。二是未披露对关联方的担保债权。2017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启迪桑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融租”)与富裕绿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等5家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其中桑德集团及文一波为上述部分业务租金本息向启迪融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自2019年3月起,上述承租方均存在逾期未付租金,桑德集团及文一波未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23年8月,已到期的担保债权7.26亿元,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收起】 |
一是2019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对大庆龙 【展开全文】一是2019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对大庆龙清1.83亿元长期应收款和2.15亿元应收账款未披露为关联应收款。二是未披露对关联方的担保债权。2017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启迪桑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融租”)与富裕绿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等5家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其中桑德集团及文一波为上述部分业务租金本息向启迪融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自2019年3月起,上述承租方均存在逾期未付租金,桑德集团及文一波未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23年8月,已到期的担保债权7.26亿元,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收起】 |
一是2019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对大庆龙 【展开全文】一是2019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对大庆龙清1.83亿元长期应收款和2.15亿元应收账款未披露为关联应收款。二是未披露对关联方的担保债权。2017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启迪桑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融租”)与富裕绿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等5家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其中桑德集团及文一波为上述部分业务租金本息向启迪融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自2019年3月起,上述承租方均存在逾期未付租金,桑德集团及文一波未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23年8月,已到期的担保债权7.26亿元,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收起】 |
一是2019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对大庆龙 【展开全文】一是2019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对大庆龙清1.83亿元长期应收款和2.15亿元应收账款未披露为关联应收款。二是未披露对关联方的担保债权。2017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启迪桑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融租”)与富裕绿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等5家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其中桑德集团及文一波为上述部分业务租金本息向启迪融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自2019年3月起,上述承租方均存在逾期未付租金,桑德集团及文一波未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23年8月,已到期的担保债权7.26亿元,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收起】 |
一是2019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对大庆龙 【展开全文】一是2019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对大庆龙清1.83亿元长期应收款和2.15亿元应收账款未披露为关联应收款。二是未披露对关联方的担保债权。2017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启迪桑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融租”)与富裕绿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等5家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其中桑德集团及文一波为上述部分业务租金本息向启迪融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自2019年3月起,上述承租方均存在逾期未付租金,桑德集团及文一波未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23年8月,已到期的担保债权7.26亿元,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收起】 |
一是2019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对大庆龙 【展开全文】一是2019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对大庆龙清1.83亿元长期应收款和2.15亿元应收账款未披露为关联应收款。二是未披露对关联方的担保债权。2017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启迪桑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融租”)与富裕绿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等5家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其中桑德集团及文一波为上述部分业务租金本息向启迪融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自2019年3月起,上述承租方均存在逾期未付租金,桑德集团及文一波未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23年8月,已到期的担保债权7.26亿元,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收起】 |
一是2019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对大庆龙 【展开全文】一是2019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对大庆龙清1.83亿元长期应收款和2.15亿元应收账款未披露为关联应收款。二是未披露对关联方的担保债权。2017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启迪桑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融租”)与富裕绿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等5家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其中桑德集团及文一波为上述部分业务租金本息向启迪融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自2019年3月起,上述承租方均存在逾期未付租金,桑德集团及文一波未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23年8月,已到期的担保债权7.26亿元,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收起】 |
2023年12月21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桑德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及《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文辉、王书贵、王翼、李星文 【展开全文】2023年12月21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桑德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及《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文辉、王书贵、王翼、李星文、王超、万峰、张维娅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56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警示函》显示,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作为你公司5%以上股东,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持有大庆龙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龙清”)100%股份,大庆龙清成为你公司的关联方。桑德集团未及时向你公司报送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责令改正措施》显示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2019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你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对大庆龙清1.83亿元长期应收款和2.15亿元应收账款未披露为关联应收款。二是未披露对关联方的担保债权。2017年至2020年期间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启迪桑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融租”)与富裕绿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等5家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其中桑德集团及文一波为上述部分业务租金本息向启迪融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自2019年3月起,上述承租方均存在逾期未付租金,桑德集团及文一波未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23年8月,已到期的担保债权7.26亿元,你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收起】 |
根据《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周报》通报内容,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浦华开封水业东区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阅浦华开封水业东区污水处理厂出水口自动监控氨氮设备显示2023年9月29日至10月2日多时段氨氮小 【展开全文】根据《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周报》通报内容,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浦华开封水业东区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阅浦华开封水业东区污水处理厂出水口自动监控氨氮设备显示2023年9月29日至10月2日多时段氨氮小时均值超标,2023年9月29日氨氮日均值为7.4407mg/L,超标0.488倍,2023年10月1日氨氮日均值为6.3550mg/L,超标0.271倍。经调阅浦华开封水业东区污水处理厂出水口自动监控总氮设备显示2023年9月29日多时段总氮小时均值超标,2023年9月29日总氮日均值为16.0252mg/L,超标0.068倍。2023年9月29日、10月1日日排水量分别为215058.04m3、159751.35m3。 【收起】 |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11月5日与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南朗流域、小隐涌流域、大岑围、大 【展开全文】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11月5日与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南朗流域、小隐涌流域、大岑围、大雁围、三乡围、横石围、马新围流域)EPC+O(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第一标段)”项目投标,其中你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等事项。2019年11月20日,该项目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确定由你单位牵头的联合体为中标人,中标价15.384828亿元。2020年2月20日,上述项目招标人中山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向联合体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联合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接洽签订合同。之后,招标人多次督促你单位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你单位均未回应,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导致招标人于2020年9月21日发出公告,视为中标联合体放弃中标。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收起】 |
包头鹿城2022年8月28日-2022年10月8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28日,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的日均值浓度均有超标现象,化学需氧量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07.50 【展开全文】包头鹿城2022年8月28日-2022年10月8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28日,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的日均值浓度均有超标现象,化学需氧量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07.504mg/L,累计超标倍数为6.13倍;总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7.61mg/L,累计超标倍数为2.504倍;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4.039mg/L,累计超标倍数为53.679倍。氨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0.602mg/L,累计超标倍数为0.1204倍。 【收起】 |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7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9月6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261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261mg/L,超标倍数为0.01倍。 |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相关时点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日均值浓度数据超标 |
经调查,洪泽洪清将渗滤液初步处理后的渗滤废水用于绿化、冲洗地面时,部分渗滤废水流至雨水管网,流到外环境。 |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在对芜湖桑青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卸料大厅、预处理车间、污水预处理车间、污水处理站顶部生化池等生存经营活动过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
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1日对包头鹿城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31日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的日均值数据均超标 |
1、2022年8月6日至7日,玉溪星源负责运营的南片区污水处理厂、江川区污水处理厂停电,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玉溪星源未及时餐区有效应急措施,导致停电期间城区生活污水未能进入南片区污水处理厂、江川污水处理厂,造成污水外溢;2、玉溪星源未按照排污 【展开全文】1、2022年8月6日至7日,玉溪星源负责运营的南片区污水处理厂、江川区污水处理厂停电,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玉溪星源未及时餐区有效应急措施,导致停电期间城区生活污水未能进入南片区污水处理厂、江川污水处理厂,造成污水外溢;2、玉溪星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江川区污水处理厂2022年一季度开展自行检测。 【收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晋宁区昆阳街道南村村委会三组观山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昆明滇清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委托昆明和璟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置 |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在湘潭项目中初始建设的办公楼和宿舍楼在停工后由你公司续建,并在建成后由你公司使用,但双方未办理确权和交割转让手续,你公司也未向启迪环境提供补偿或支付对价,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4月你 【展开全文】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在湘潭项目中初始建设的办公楼和宿舍楼在停工后由你公司续建,并在建成后由你公司使用,但双方未办理确权和交割转让手续,你公司也未向启迪环境提供补偿或支付对价,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4月你公司与启迪环境、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约定你公司欠付启迪环境建设费本金及利息合计7,489.13万元,将分9期进行偿还,最后一笔还款日为2024年2月28日。按照协议约定,你公司应于2022年8月31日、11月30日和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第三期至第五期本金及利息合计2,770.92万元,但截至目前你公司仅支付100万元,存在逾期未偿还资金占用的情形。 【收起】 |
2022年2月28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6月16日至8月31日在启迪环境处于立案调查期间,你公司作为启迪环境持股5%以上股东,因执行司法判决通过司法拍卖和集 【展开全文】2022年2月28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6月16日至8月31日在启迪环境处于立案调查期间,你公司作为启迪环境持股5%以上股东,因执行司法判决通过司法拍卖和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启迪环境7,735.66万股,占启迪环境总股本的5.41%,其中集中竞价处置的200万股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 【收起】 |
一、资金占用启迪环境原控股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下属子公司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顿新能源)建设完成并使用的办公楼和宿舍楼中,部分是由启迪环境支付资金进行初始建设。2015年4月,桑顿新能源向启迪环境出具《承诺函 【展开全文】一、资金占用启迪环境原控股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下属子公司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顿新能源)建设完成并使用的办公楼和宿舍楼中,部分是由启迪环境支付资金进行初始建设。2015年4月,桑顿新能源向启迪环境出具《承诺函》,承诺向启迪环境支付上述办公楼、宿舍楼建设投入资金合计7,489.13万元,但至今未向启迪环境支付全额资金。上述行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违规减持2022年3月1日,启迪环境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6月16日至8月31日,在启迪环境处于立案调查期间,启迪环境持股5%以上股东桑德集团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被动减持启迪环境7,535.66万股,占启迪环境总股本的5.41%。 【收起】 |
一、资金占用启迪环境原控股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下属子公司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顿新能源)建设完成并使用的办公楼和宿舍楼中,部分是由启迪环境支付资金进行初始建设。2015年4月,桑顿新能源向启迪环境出具《承诺函 【展开全文】一、资金占用启迪环境原控股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下属子公司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顿新能源)建设完成并使用的办公楼和宿舍楼中,部分是由启迪环境支付资金进行初始建设。2015年4月,桑顿新能源向启迪环境出具《承诺函》,承诺向启迪环境支付上述办公楼、宿舍楼建设投入资金合计7,489.13万元,但至今未向启迪环境支付全额资金。上述行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违规减持2022年3月1日,启迪环境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6月16日至8月31日,在启迪环境处于立案调查期间,启迪环境持股5%以上股东桑德集团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被动减持启迪环境7,535.66万股,占启迪环境总股本的5.41%。 【收起】 |
一、资金占用启迪环境原控股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下属子公司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顿新能源)建设完成并使用的办公楼和宿舍楼中,部分是由启迪环境支付资金进行初始建设。2015年4月,桑顿新能源向启迪环境出具《承诺函 【展开全文】一、资金占用启迪环境原控股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下属子公司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顿新能源)建设完成并使用的办公楼和宿舍楼中,部分是由启迪环境支付资金进行初始建设。2015年4月,桑顿新能源向启迪环境出具《承诺函》,承诺向启迪环境支付上述办公楼、宿舍楼建设投入资金合计7,489.13万元,但至今未向启迪环境支付全额资金。上述行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违规减持2022年3月1日,启迪环境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6月16日至8月31日,在启迪环境处于立案调查期间,启迪环境持股5%以上股东桑德集团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被动减持启迪环境7,535.66万股,占启迪环境总股本的5.41%。 【收起】 |
一、资金占用启迪环境原控股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下属子公司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顿新能源)建设完成并使用的办公楼和宿舍楼中,部分是由启迪环境支付资金进行初始建设。2015年4月,桑顿新能源向启迪环境出具《承诺函 【展开全文】一、资金占用启迪环境原控股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下属子公司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顿新能源)建设完成并使用的办公楼和宿舍楼中,部分是由启迪环境支付资金进行初始建设。2015年4月,桑顿新能源向启迪环境出具《承诺函》,承诺向启迪环境支付上述办公楼、宿舍楼建设投入资金合计7,489.13万元,但至今未向启迪环境支付全额资金。上述行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违规减持2022年3月1日,启迪环境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6月16日至8月31日,在启迪环境处于立案调查期间,启迪环境持股5%以上股东桑德集团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被动减持启迪环境7,535.66万股,占启迪环境总股本的5.41%。 【收起】 |
一、资金占用启迪环境原控股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下属子公司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顿新能源)建设完成并使用的办公楼和宿舍楼中,部分是由启迪环境支付资金进行初始建设。2015年4月,桑顿新能源向启迪环境出具《承诺函 【展开全文】一、资金占用启迪环境原控股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下属子公司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顿新能源)建设完成并使用的办公楼和宿舍楼中,部分是由启迪环境支付资金进行初始建设。2015年4月,桑顿新能源向启迪环境出具《承诺函》,承诺向启迪环境支付上述办公楼、宿舍楼建设投入资金合计7,489.13万元,但至今未向启迪环境支付全额资金。上述行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违规减持2022年3月1日,启迪环境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6月16日至8月31日,在启迪环境处于立案调查期间,启迪环境持股5%以上股东桑德集团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被动减持启迪环境7,535.66万股,占启迪环境总股本的5.41%。 【收起】 |
一、资金占用启迪环境原控股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下属子公司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顿新能源)建设完成并使用的办公楼和宿舍楼中,部分是由启迪环境支付资金进行初始建设。2015年4月,桑顿新能源向启迪环境出具《承诺函 【展开全文】一、资金占用启迪环境原控股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下属子公司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顿新能源)建设完成并使用的办公楼和宿舍楼中,部分是由启迪环境支付资金进行初始建设。2015年4月,桑顿新能源向启迪环境出具《承诺函》,承诺向启迪环境支付上述办公楼、宿舍楼建设投入资金合计7,489.13万元,但至今未向启迪环境支付全额资金。上述行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违规减持2022年3月1日,启迪环境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6月16日至8月31日,在启迪环境处于立案调查期间,启迪环境持股5%以上股东桑德集团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被动减持启迪环境7,535.66万股,占启迪环境总股本的5.41%。 【收起】 |
未能按要求完成函件的完整回复 |
2021年10月22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54号),要求你公司说明在建工程具体信息、是否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行为等事项。此后,我部多次督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问询,并于 【展开全文】2021年10月22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54号),要求你公司说明在建工程具体信息、是否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行为等事项。此后,我部多次督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问询,并于2022年2月7日向你公司再次发出《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15号),督促你公司说明核査进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对我部关注函阶段性回复公告,但仍未能按要求完成上述函件的完整回复。 【收起】 |
一、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启迪环境涉嫌在2017年-2018年间,通过伪造虛假分包合同及节点结算单确认成本,虛构了相关PPP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虛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2017、201 【展开全文】一、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启迪环境涉嫌在2017年-2018年间,通过伪造虛假分包合同及节点结算单确认成本,虛构了相关PPP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虛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2017、2018年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虛假列报主要存在于启迪环境对宜昌、荆州、吉首、南宁四个项目的会计处理中。经汇总,启迪环境在宜昌、吉首、荆州、南宁四个总包项目的核算中,虛报分包及总包工程量,共造成2017年年报虛增主营业务收入662,953,047.75元,虛增主营业务成本531,798,198.19元,虛增利润总额131,154,849.5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70%;2018年年报虛增主营业务收入367,224,667.73元,主营业务成本259,259,705.10元,虛增利润总额107,964,962.6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99%。(一)宜昌项目:全称宜昌市生态环保PPP项目(以下简称:宜昌项目)经查,启迪环境在宜昌项目所涉及的6个污水处理厂的改造及3个污水厂的新建项目确有发生,但启迪环境通过伪造《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等原始凭证虛增成本及收入。入账原始凭证与真实合同、公章、施工时间、结算金额上均不符。将2018年实际发生的一部分成本及收入,提前在2017年进行确认。导致启迪环境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239,007,498.20元,主营业务成本181,312,612.61元;虛减2018年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44,650,7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31,764,658.52元。(二)吉首项目:吉首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吉首项目)。经查,启迪环境成本入账依据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不实,其中分包商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入账凭证为伪造,公章、合同编号、内容、数量均与实际不符;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曾参与过上述工程,结算单据为完全伪造。启迪环境通过伪造上述原始凭证,将2018年实际发生的一部分成本及收入,提前在2017年进行确认。导致启迪环境于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391,873,477.48元,主营业务成本328,503,603.61元;虛减2018年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16,306,450.45元,主营业务成本12,657,454.55元。(三)荆州项目:全称荆州市餐厨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PPP项目(以下简称:荆州项目)。经查,启迪环境从未进行荆州项目的主体工程建设。启迪环境通过伪造的成本入账依据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提前确认了2017年成本及收入。导致启迪环境于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32,072,072.07元;主营业务成本21,981,981.98元。(四)南宁项目:全称为南宁市武鸣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以下简称“南宁项目”)。经查,该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已于2019年解除。项目公司在2018年未实质性开工。启迪环境通过伪造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提前确认了2018年成本及收入。导致启迪环境于2018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428,181,818.18元;主营业务成本303,681,818.17元。文一波2017年、2018年任董事长,全面管理公司事务,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有董事长文一波签批。文一波在启迪环境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仲华2017年、2018年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有总经理张仲华签批。张仲华在启迪环境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志伟为2017年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启迪环境2017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万峰为2018年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启迪环境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2019年9月24日,启迪环境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了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启迪环境最终成功发行债券(19启迪G2,112978.SZ),募集资金5亿元。其中:文辉为启迪环境2019年董事长,李星文为总经理,万峰为财务负责人。上述人员为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收起】 |
一、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启迪环境涉嫌在2017年-2018年间,通过伪造虛假分包合同及节点结算单确认成本,虛构了相关PPP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虛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2017、201 【展开全文】一、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启迪环境涉嫌在2017年-2018年间,通过伪造虛假分包合同及节点结算单确认成本,虛构了相关PPP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虛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2017、2018年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虛假列报主要存在于启迪环境对宜昌、荆州、吉首、南宁四个项目的会计处理中。经汇总,启迪环境在宜昌、吉首、荆州、南宁四个总包项目的核算中,虛报分包及总包工程量,共造成2017年年报虛增主营业务收入662,953,047.75元,虛增主营业务成本531,798,198.19元,虛增利润总额131,154,849.5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70%;2018年年报虛增主营业务收入367,224,667.73元,主营业务成本259,259,705.10元,虛增利润总额107,964,962.6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99%。(一)宜昌项目:全称宜昌市生态环保PPP项目(以下简称:宜昌项目)经查,启迪环境在宜昌项目所涉及的6个污水处理厂的改造及3个污水厂的新建项目确有发生,但启迪环境通过伪造《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等原始凭证虛增成本及收入。入账原始凭证与真实合同、公章、施工时间、结算金额上均不符。将2018年实际发生的一部分成本及收入,提前在2017年进行确认。导致启迪环境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239,007,498.20元,主营业务成本181,312,612.61元;虛减2018年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44,650,7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31,764,658.52元。(二)吉首项目:吉首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吉首项目)。经查,启迪环境成本入账依据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不实,其中分包商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入账凭证为伪造,公章、合同编号、内容、数量均与实际不符;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曾参与过上述工程,结算单据为完全伪造。启迪环境通过伪造上述原始凭证,将2018年实际发生的一部分成本及收入,提前在2017年进行确认。导致启迪环境于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391,873,477.48元,主营业务成本328,503,603.61元;虛减2018年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16,306,450.45元,主营业务成本12,657,454.55元。(三)荆州项目:全称荆州市餐厨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PPP项目(以下简称:荆州项目)。经查,启迪环境从未进行荆州项目的主体工程建设。启迪环境通过伪造的成本入账依据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提前确认了2017年成本及收入。导致启迪环境于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32,072,072.07元;主营业务成本21,981,981.98元。(四)南宁项目:全称为南宁市武鸣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以下简称“南宁项目”)。经查,该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已于2019年解除。项目公司在2018年未实质性开工。启迪环境通过伪造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提前确认了2018年成本及收入。导致启迪环境于2018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428,181,818.18元;主营业务成本303,681,818.17元。文一波2017年、2018年任董事长,全面管理公司事务,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有董事长文一波签批。文一波在启迪环境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仲华2017年、2018年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有总经理张仲华签批。张仲华在启迪环境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志伟为2017年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启迪环境2017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万峰为2018年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启迪环境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2019年9月24日,启迪环境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了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启迪环境最终成功发行债券(19启迪G2,112978.SZ),募集资金5亿元。其中:文辉为启迪环境2019年董事长,李星文为总经理,万峰为财务负责人。上述人员为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收起】 |
一、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启迪环境涉嫌在2017年-2018年间,通过伪造虛假分包合同及节点结算单确认成本,虛构了相关PPP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虛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2017、201 【展开全文】一、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启迪环境涉嫌在2017年-2018年间,通过伪造虛假分包合同及节点结算单确认成本,虛构了相关PPP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虛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2017、2018年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虛假列报主要存在于启迪环境对宜昌、荆州、吉首、南宁四个项目的会计处理中。经汇总,启迪环境在宜昌、吉首、荆州、南宁四个总包项目的核算中,虛报分包及总包工程量,共造成2017年年报虛增主营业务收入662,953,047.75元,虛增主营业务成本531,798,198.19元,虛增利润总额131,154,849.5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70%;2018年年报虛增主营业务收入367,224,667.73元,主营业务成本259,259,705.10元,虛增利润总额107,964,962.6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99%。(一)宜昌项目:全称宜昌市生态环保PPP项目(以下简称:宜昌项目)经查,启迪环境在宜昌项目所涉及的6个污水处理厂的改造及3个污水厂的新建项目确有发生,但启迪环境通过伪造《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等原始凭证虛增成本及收入。入账原始凭证与真实合同、公章、施工时间、结算金额上均不符。将2018年实际发生的一部分成本及收入,提前在2017年进行确认。导致启迪环境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239,007,498.20元,主营业务成本181,312,612.61元;虛减2018年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44,650,7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31,764,658.52元。(二)吉首项目:吉首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吉首项目)。经查,启迪环境成本入账依据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不实,其中分包商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入账凭证为伪造,公章、合同编号、内容、数量均与实际不符;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曾参与过上述工程,结算单据为完全伪造。启迪环境通过伪造上述原始凭证,将2018年实际发生的一部分成本及收入,提前在2017年进行确认。导致启迪环境于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391,873,477.48元,主营业务成本328,503,603.61元;虛减2018年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16,306,450.45元,主营业务成本12,657,454.55元。(三)荆州项目:全称荆州市餐厨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PPP项目(以下简称:荆州项目)。经查,启迪环境从未进行荆州项目的主体工程建设。启迪环境通过伪造的成本入账依据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提前确认了2017年成本及收入。导致启迪环境于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32,072,072.07元;主营业务成本21,981,981.98元。(四)南宁项目:全称为南宁市武鸣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以下简称“南宁项目”)。经查,该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已于2019年解除。项目公司在2018年未实质性开工。启迪环境通过伪造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提前确认了2018年成本及收入。导致启迪环境于2018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428,181,818.18元;主营业务成本303,681,818.17元。文一波2017年、2018年任董事长,全面管理公司事务,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有董事长文一波签批。文一波在启迪环境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仲华2017年、2018年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有总经理张仲华签批。张仲华在启迪环境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志伟为2017年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启迪环境2017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万峰为2018年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启迪环境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2019年9月24日,启迪环境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了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启迪环境最终成功发行债券(19启迪G2,112978.SZ),募集资金5亿元。其中:文辉为启迪环境2019年董事长,李星文为总经理,万峰为财务负责人。上述人员为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收起】 |
一、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启迪环境涉嫌在2017年-2018年间,通过伪造虛假分包合同及节点结算单确认成本,虛构了相关PPP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虛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2017、201 【展开全文】一、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启迪环境涉嫌在2017年-2018年间,通过伪造虛假分包合同及节点结算单确认成本,虛构了相关PPP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虛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2017、2018年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虛假列报主要存在于启迪环境对宜昌、荆州、吉首、南宁四个项目的会计处理中。经汇总,启迪环境在宜昌、吉首、荆州、南宁四个总包项目的核算中,虛报分包及总包工程量,共造成2017年年报虛增主营业务收入662,953,047.75元,虛增主营业务成本531,798,198.19元,虛增利润总额131,154,849.5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70%;2018年年报虛增主营业务收入367,224,667.73元,主营业务成本259,259,705.10元,虛增利润总额107,964,962.6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99%。(一)宜昌项目:全称宜昌市生态环保PPP项目(以下简称:宜昌项目)经查,启迪环境在宜昌项目所涉及的6个污水处理厂的改造及3个污水厂的新建项目确有发生,但启迪环境通过伪造《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等原始凭证虛增成本及收入。入账原始凭证与真实合同、公章、施工时间、结算金额上均不符。将2018年实际发生的一部分成本及收入,提前在2017年进行确认。导致启迪环境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239,007,498.20元,主营业务成本181,312,612.61元;虛减2018年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44,650,7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31,764,658.52元。(二)吉首项目:吉首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吉首项目)。经查,启迪环境成本入账依据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不实,其中分包商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入账凭证为伪造,公章、合同编号、内容、数量均与实际不符;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曾参与过上述工程,结算单据为完全伪造。启迪环境通过伪造上述原始凭证,将2018年实际发生的一部分成本及收入,提前在2017年进行确认。导致启迪环境于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391,873,477.48元,主营业务成本328,503,603.61元;虛减2018年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16,306,450.45元,主营业务成本12,657,454.55元。(三)荆州项目:全称荆州市餐厨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PPP项目(以下简称:荆州项目)。经查,启迪环境从未进行荆州项目的主体工程建设。启迪环境通过伪造的成本入账依据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提前确认了2017年成本及收入。导致启迪环境于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32,072,072.07元;主营业务成本21,981,981.98元。(四)南宁项目:全称为南宁市武鸣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以下简称“南宁项目”)。经查,该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已于2019年解除。项目公司在2018年未实质性开工。启迪环境通过伪造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提前确认了2018年成本及收入。导致启迪环境于2018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428,181,818.18元;主营业务成本303,681,818.17元。文一波2017年、2018年任董事长,全面管理公司事务,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有董事长文一波签批。文一波在启迪环境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仲华2017年、2018年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有总经理张仲华签批。张仲华在启迪环境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志伟为2017年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启迪环境2017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万峰为2018年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启迪环境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2019年9月24日,启迪环境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了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启迪环境最终成功发行债券(19启迪G2,112978.SZ),募集资金5亿元。其中:文辉为启迪环境2019年董事长,李星文为总经理,万峰为财务负责人。上述人员为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收起】 |
一、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启迪环境涉嫌在2017年-2018年间,通过伪造虛假分包合同及节点结算单确认成本,虛构了相关PPP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虛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2017、201 【展开全文】一、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启迪环境涉嫌在2017年-2018年间,通过伪造虛假分包合同及节点结算单确认成本,虛构了相关PPP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虛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2017、2018年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虛假列报主要存在于启迪环境对宜昌、荆州、吉首、南宁四个项目的会计处理中。经汇总,启迪环境在宜昌、吉首、荆州、南宁四个总包项目的核算中,虛报分包及总包工程量,共造成2017年年报虛增主营业务收入662,953,047.75元,虛增主营业务成本531,798,198.19元,虛增利润总额131,154,849.5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70%;2018年年报虛增主营业务收入367,224,667.73元,主营业务成本259,259,705.10元,虛增利润总额107,964,962.6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99%。(一)宜昌项目:全称宜昌市生态环保PPP项目(以下简称:宜昌项目)经查,启迪环境在宜昌项目所涉及的6个污水处理厂的改造及3个污水厂的新建项目确有发生,但启迪环境通过伪造《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等原始凭证虛增成本及收入。入账原始凭证与真实合同、公章、施工时间、结算金额上均不符。将2018年实际发生的一部分成本及收入,提前在2017年进行确认。导致启迪环境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239,007,498.20元,主营业务成本181,312,612.61元;虛减2018年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44,650,7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31,764,658.52元。(二)吉首项目:吉首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吉首项目)。经查,启迪环境成本入账依据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不实,其中分包商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入账凭证为伪造,公章、合同编号、内容、数量均与实际不符;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曾参与过上述工程,结算单据为完全伪造。启迪环境通过伪造上述原始凭证,将2018年实际发生的一部分成本及收入,提前在2017年进行确认。导致启迪环境于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391,873,477.48元,主营业务成本328,503,603.61元;虛减2018年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16,306,450.45元,主营业务成本12,657,454.55元。(三)荆州项目:全称荆州市餐厨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PPP项目(以下简称:荆州项目)。经查,启迪环境从未进行荆州项目的主体工程建设。启迪环境通过伪造的成本入账依据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提前确认了2017年成本及收入。导致启迪环境于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32,072,072.07元;主营业务成本21,981,981.98元。(四)南宁项目:全称为南宁市武鸣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以下简称“南宁项目”)。经查,该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已于2019年解除。项目公司在2018年未实质性开工。启迪环境通过伪造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提前确认了2018年成本及收入。导致启迪环境于2018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428,181,818.18元;主营业务成本303,681,818.17元。文一波2017年、2018年任董事长,全面管理公司事务,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有董事长文一波签批。文一波在启迪环境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仲华2017年、2018年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有总经理张仲华签批。张仲华在启迪环境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志伟为2017年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启迪环境2017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万峰为2018年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启迪环境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2019年9月24日,启迪环境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了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启迪环境最终成功发行债券(19启迪G2,112978.SZ),募集资金5亿元。其中:文辉为启迪环境2019年董事长,李星文为总经理,万峰为财务负责人。上述人员为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收起】 |
2021年11月20日,启迪控股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启迪环境专项调查组第一期调查结果的公告》,对媒体质疑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财务造假、虚增资产、资金占用等事项进行了回应。本所于2021年10月22日已就媒体质疑 【展开全文】2021年11月20日,启迪控股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启迪环境专项调查组第一期调查结果的公告》,对媒体质疑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财务造假、虚增资产、资金占用等事项进行了回应。本所于2021年10月22日已就媒体质疑向启迪环境发出关注函,截至启迪控股发布上述调查结果启迪环境尚未回复本所关注函。启迪控股作为启迪环境间接控股股东,未配合启迪环境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其他媒体上先于启迪环境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收起】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一是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年7月18日,你公司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了12个在建工程项目的执行进度,经查发现部分项目进展的描述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二是会计核算不准确。经查发 【展开全文】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一是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年7月18日,你公司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了12个在建工程项目的执行进度,经查发现部分项目进展的描述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二是会计核算不准确。经查发现你公司部分在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依据不规范、不充分,相关会计核算进度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三是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经查发现你公司湘潭项目初始建设的办公楼和宿舍楼在停工后由关联方续建,建成后由关联方使用。双方未及时办理确权和交割转让手续。上市公司资产被占用后,公司未履行披露义务,关联方也未向上市公司提供补偿或支付对价。 【收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2]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是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年7月18日,你公司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了12个在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2]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是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年7月18日,你公司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了12个在建工程项目的执行进度,经查发现部分项目进展的描述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二是会计核算不准确。经查发现你公司部分在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依据不规范、不充分,相关会计核算进度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三是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经查发现你公司湘潭项目初始建设的办公楼和宿舍楼在停工后由关联方续建,建成后由关联方使用。双方未及时办理确权和交割转让手续。上市公司资产被占用后,公司未履行披露义务,关联方也未向上市公司提供补偿或支付对价。
行政处罚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是全面自查公司项目实际情况,对相关信息披露和会计核算不准确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及时披露自查和整改情况并查明相关责任人;二是全面自查公司资产状况,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手段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是全面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切实提高会计基础水平。你公司应在2021年年报披露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我局将按规定将本措施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视整改情况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月18日 【收起】 |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公告,收到中山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以公司为牵头单位的联合体中标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EPC+O第一标段项目。2020年9 【展开全文】我局在监管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公告,收到中山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以公司为牵头单位的联合体中标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EPC+O第一标段项目。2020年9月16日,管理中心向你公司下发《关于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EPC+O第一标段总承包项目按中标单位弃标处理的通知》,按公司弃标处理,将没收公司投标保证金并保留追究公司责任的权利。你公司直到2020年11月4日才披露《联合体中标项目存在终止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未能按期与管理中心签订合同,将做弃标处理,存在项目终止风险。(二)2018年7月20日,你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股份回购,回购总金额不超过10亿元且不低于5亿元,回购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2月18日,公司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公司累计回购股份390.7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32%,回购总金额3,991.59万元,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7.98%,未完成回购计划,且未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对其予以变更或豁免。 【收起】 |
经查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年7月20日,启迪环境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 【展开全文】经查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年7月20日,启迪环境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5亿元、不超过10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2元/股,实施期限为6个月。2018年12月18日,启迪环境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从2018年12月18日延长至2019年6月18日。2019年3月25日,启迪环境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再次延长至自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起12个月内,即从2018年12月18日延长至2019年12月18日。2019年12月19日,启迪环境披露《关于回购期限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实际回购股份390.77万股,支付总金额为3,991.59万元,回购完成比例仅为7.98%。启迪环境时任董事长文一波是回购计划制定的主要负责人,在制定回购方案时未审慎考虑公司融资能力和资金状况,对回购未完成负有直接责任。 【收起】 |
经查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年7月20日,启迪环境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 【展开全文】经查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年7月20日,启迪环境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5亿元、不超过10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2元/股,实施期限为6个月。2018年12月18日,启迪环境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从2018年12月18日延长至2019年6月18日。2019年3月25日,启迪环境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再次延长至自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起12个月内,即从2018年12月18日延长至2019年12月18日。2019年12月19日,启迪环境披露《关于回购期限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实际回购股份390.77万股,支付总金额为3,991.59万元,回购完成比例仅为7.98%。启迪环境时任董事长文一波是回购计划制定的主要负责人,在制定回购方案时未审慎考虑公司融资能力和资金状况,对回购未完成负有直接责任。 【收起】 |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投原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4月2和4月3日披露公司200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4.1、6.2、7.4.1条和深证上(2001)112号《关于上市 【展开全文】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投原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4月2和4月3日披露公司200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4.1、6.2、7.4.1条和深证上(2001)112号《关于上市公司做好200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而且这两家公司在2000年已亏损的情况下逾期刊登2001年预亏公告,对市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