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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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9 |
2025-03-29 |
2025-03-29 |
2025-03-29 |
2021-08-21 |
2021-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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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商业票据纠纷 |
合同纠纷 |
案件简介 |
原告南岭经贸公司与被告一中安矿产公司自2017年1月3日签订了电解铜销售合同,涉及货款总金额为3079.56万元(不含运费)。被告二中安集团、被告三康赛普公司、被告四欧阳斌均对被告一中安矿产公司的上述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合同纠纷以及前述合同涉及的商业票据纠纷一案。 |
1、项目基本情况2011年4月,经娄底市政府同意并报省发改委批准(湘发改投资〔2011〕458号),一六九公司独立工矿区棚户区异地改造工程正式立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娄底市万宝新区(临湘中大道主干道),项目规划用地132.77亩,规划总建筑面 【展开全文】1、项目基本情况2011年4月,经娄底市政府同意并报省发改委批准(湘发改投资〔2011〕458号),一六九公司独立工矿区棚户区异地改造工程正式立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娄底市万宝新区(临湘中大道主干道),项目规划用地132.77亩,规划总建筑面积为288742.47㎡,其中商用面积23487.28㎡,地下停车场总面积53538.73㎡。项目建设棚改住宅1782套,其中电梯房1476套,楼梯房306套。项目总投资约56000万元。2、合同签订情况2013年1月31日,原告一六九公司与被告百弘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合同》);2014年8月26日,双方签订了《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约定:(1)一六九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来源:A、棚改住房资金职工集资;B、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资金;C、商业设施社会投入。(2)百弘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项目开发建设,负责项目开发建设资金(含划拨土地款)和专业管理团队。一六九公司负责将土地划拨至一六九棚改项目部,成立相应机构协助百弘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并负责协调一六九公司职工认购的棚改住房、车位和车库等职工内部关系。(3)项目建设期限为自2013年3月2日起30个月(2015年9月到期)。3、项目建设情况该项目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未能按照合同如期完工,且自2016年7月份以来已陷入全面停工状态。 【收起】 |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岭经贸公司)就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赛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展开全文】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岭经贸公司)就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赛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南岭经贸公司收到了长沙中院于2018年6月25日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18湘01民初2684号) 【收起】 |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与中安矿产公司合同纠纷以及前述合同涉及的商业票据纠纷一案。 |
申请执行人南岭经贸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5日和2018年5月11日签署了《白钨精矿销售合同》和《销售合同》。截止2018年8月30日,前述两份销售合同项下债务人逾期未付债权人货款共计2,698万元。为确保债务的履 【展开全文】申请执行人南岭经贸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5日和2018年5月11日签署了《白钨精矿销售合同》和《销售合同》。截止2018年8月30日,前述两份销售合同项下债务人逾期未付债权人货款共计2,698万元。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质押人衡东源祥公司自愿以200标吨钨精矿提供质押担保;质押人董明光自愿以其持有的衡东源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60%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提供质押担保,以其持有的衡东源祥公司的51%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董明光、董镇涛均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申请执行人南岭经贸公司与衡东源祥公司、董明光、董镇涛于2019年2月1日就上述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并于2019年2月25日在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出具了[(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1467号]《公证书》。截止目前,被申请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共计支付了205万元本息,除此之外,未以任何形式支付款项,已经严重违约。南岭经贸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于2019年7月17日向南岭经贸公司出具了[(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4824号]《公证书》。南岭经贸公司向衡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4824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衡东县法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该案件,并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9)湘0424执618号]。 【收起】 |
原告方 |
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欧阳斌 ,中宇景恒(厦门)实业有限公司 |
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 |
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黄少华,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典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宇景恒(厦门)实业有限公司 |
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 |
衡东源祥有色金属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董明光,董镇涛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万元) |
2220.46 |
4200 |
5605.59 |
4799.03 |
332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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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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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起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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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受理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衡东县法院 |
一审_判决日期 |
2020-05-20 |
2021-10-25 |
2019-11-29 |
2020-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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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判决内容 |
1、被告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2,204,647.38元;2、被告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 【展开全文】1、被告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2,204,647.38元;2、被告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以22,204,647.3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货款日为止;3、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被告欧阳斌在32,000,000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债权额度内对欧阳斌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宇景恒(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能承兑的汇票金额30,0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6、驳回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1,9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956元由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欧阳斌、中宇景恒(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
(一)被告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200万元;(二)被告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以420 【展开全文】(一)被告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200万元;(二)被告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以4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货款日为止;(三)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被告黄少华在5000万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债权额度内对黄少华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4,620元,由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黄少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
1、确认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签订的《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及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湖南神斧集团一 【展开全文】1、确认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签订的《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及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合同补充协议》无效;2、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房屋、车位/车库、商业设施等归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因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与购房户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继;3、由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196,677.63元(含保证金10,000,000.00元),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收取的押金/保证金,由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退还并支付;4、驳回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647元(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936547元,已缴601227元;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缴100元,已缴100元),由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4658.8元,由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1988.2元。 【收起】 |
1、被告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7,990,319.57元;2、被告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展开全文】1、被告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7,990,319.57元;2、被告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以47,990,319.5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货款日为止;3、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被告湖南金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50,000,000元额度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被告黄少华在50,000,000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50,000,000元内对黄少华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17,600,000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17,600,000元内对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7、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宇景恒(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能承兑的汇票金额50,0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8、驳回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3,9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8,907元由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黄少华、湖南金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宇景恒(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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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一审_是否上诉 |
否 |
否 |
是 |
是 |
否 |
否 |
二审_上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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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 |
被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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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受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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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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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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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20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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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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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展开全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8)湘130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2、解除上诉人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上诉人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签订的《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和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一六九公司职工房屋的条款。3、由上诉人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6,055,930.5元,返还上诉人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万元。4、驳回上诉人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上诉人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36,647元(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936,547元,已缴601,227元;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缴100元,已缴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1,172元,合计1,617,819元,由上诉人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万元,上诉人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7,819元。鉴定费用118万元,由上诉人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万元,上诉人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万元。 【收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3,907元,由黄少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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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2022.04.28公告
执行中
2022.8.20公告
进入执行程序,现长沙市中院已对被告方可处置的财产进行评估,尚未进入到拍卖程序。
2023.04.28公告
执行中。欧阳斌抵押资产经长沙市中院2轮司法拍卖后流拍,待与 【展开全文】2022.04.28公告
执行中
2022.8.20公告
进入执行程序,现长沙市中院已对被告方可处置的财产进行评估,尚未进入到拍卖程序。
2023.04.28公告
执行中。欧阳斌抵押资产经长沙市中院2轮司法拍卖后流拍,待与法院、欧阳斌商议资产流拍后的处置方案。
2024.03.29公告
终结本次执行。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情况:一是欧阳斌抵押房产司法拍卖流拍后,正在与法院沟通以物抵债事宜;二是与欧阳斌签订了和解协议,但其未实际履行,已向法院起诉欧阳斌要求以全部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并申请查封冻结欧阳斌其他房产和公司股权;三是目前正在与法院沟通恢复强制执行,启动以物抵债程序。.
2024.08.28公告
终结本次执行。一是欧阳斌案,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暂未判决;二是向法院申请退还诉讼阶段预缴的诉讼费,法院尚在履行退费程序。
2025.03.29公告
终结本次执行。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情况:一是持续沟通法院裁定欧阳斌抵押房产以物抵债;二是获得另案起诉欧阳斌以个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的胜诉判决,已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欧阳斌其他房产和对外投资股权;三是沟通法院退返案件受理费21.2万元。 【收起】 |
2021.08.21公告
进入执行程序,现已向长沙市中院申请对被告方可处置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
2022.8.20公告
进入执行程序,现长沙市中院已对被告方可处置的财产进行评估,尚未进入到拍卖程序
2023.04.28公告
【展开全文】2021.08.21公告
进入执行程序,现已向长沙市中院申请对被告方可处置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
2022.8.20公告
进入执行程序,现长沙市中院已对被告方可处置的财产进行评估,尚未进入到拍卖程序
2023.04.28公告
执行中。1.被执行人康赛普公司抵押资产经法院组织两次拍卖后均已流拍,当前双方正商议以物抵债方案。2.被执行人岳阳亿凯丰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正协商处理所抵押资产(具有优先受偿权1760万元);3.拟处置被执行人黄少华位于洞口的佳和美佳国际家居生活广场的担保资产,近期将选聘评估机构,待完成评估后挂网拍卖。
2023.08.31公告
执行中。1.被执行人康赛普公司抵押资产经法院组织两次拍卖后均已流拍,当前双方正商议以物抵债方案。2.被执行人岳阳亿凯丰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正协商处理所抵押资产(具有优先受偿权1760万元);3.目前公司已成立专项工作组,积极寻找新的财产线索,努力减少公司损失。
2024.03.29公告
终结本次执行。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情况:一是康赛普公司的抵押房产流拍后,正在与法院沟通以物抵债事宜;二是被执行人岳阳亿凯丰公司破产重整失败,其实际控制人仍在协调破产管理人组织债权人庭外和解,签订债权处置协议,法院对其破产财产采取了保护措施,暂未处置;三是目前正在与法院沟通恢复强制执行,启动被执行黄少华的抵押房产及新发现房产的处置程序。
2024.08.28公告
强制执行中,目前一是向法院申请退还诉讼阶段预缴的诉讼费,法院尚在履行退费程序;二是协调法院完成被执行人黄少华抵押房产的司法评估,房屋价值为3346.17万元,法院尚在履行司法拍卖机构选聘程序;三是与被执行人岳阳亿凯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达成庭外和解,签订了书面协议,要求岳阳亿凯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法院裁定庭外和解后限期支付现金2687万元(岳阳亿凯丰公司房产抵押1760万元担保,康赛普公司房产抵押927万元担保)。
2025.03.29公告
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情况:一是沟通法院裁定康赛普公司抵押房产以物抵债;二是拍卖被执行人黄少华抵押房产,流拍价值1874万元,同时联动黄少华书面请示属地政府专项工作组,请求将债务纳入其地产公司债务,一揽子解决;三是沟通法院退返案件受理费69.92万元。 【收起】 |
2018.08.24公告
按裁定执行
2022.04.28公告
执行中。
2023.04.28公告
已判决,履行法院判决中。
2023.08.31公告
执行中。该案所涉一六九公司应支付款均已被法院列入百弘公司可供执 【展开全文】2018.08.24公告
按裁定执行
2022.04.28公告
执行中。
2023.04.28公告
已判决,履行法院判决中。
2023.08.31公告
执行中。该案所涉一六九公司应支付款均已被法院列入百弘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保全措施。为保障已进入执行程序的百弘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未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的同意,一六九公司不能直接向百弘公司支付所涉款项。该案所涉债权债务已剥离至湖南一六九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
2024.03.29公告
执行中
2024.08.28公告
执行中。一六九公司已经依照法院指令向百弘公司退还了部分款项,案涉剩余款项暂未履行支付程序。目前一是组织人员与项目实际施工人协商,配合厘清项目管理权移交前后应付款项的责任主体;二是梳理一六九公司代百弘公司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款项明细,并向百弘公司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主张债权债务抵销,减少损失。
2025.03.29公告
执行中。(2020)湘13民终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六九公司应付给百弘公司的款项,被法院纳入百弘公司可执行的财产,并被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保障百弘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法院同意,一六九公司不能直接向百弘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目前,一六九公司已经依照法院指令向百弘公司退还了部分款项,判决书所涉剩余款项暂未履行支付程序。 【收起】 |
2022.04.28公告
执行中
2023.04.28公告
终结本次执行。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法院表示鉴于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对该案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展开全文】2022.04.28公告
执行中
2023.04.28公告
终结本次执行。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法院表示鉴于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对该案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待后续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中正在执行的黄少华抵押资产因在南岭经贸与康赛普另一执行案件中查封在先,待该案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
2024.03.29公告
中止执行
2024.08.28公告
终结本次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与关联案件基本一致,法院基于执行工作的同一性,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目前,一是向法院申请退还诉讼阶段预缴的诉讼费,法院尚在履行退费程序;二是协调法院完成被执行人黄少华抵押房产的司法评估,房屋价值为3346.17万元,法院尚在履行司法拍卖机构选聘程序。
2025.03.29公告
终结本次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后,公司专项工作组定期召开工作会了解情况,部署工作,积极推进执行工作,努力减少损失。除重新查控、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外,一是参与被执行人岳阳亿凯丰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接收实物资产受偿1979万元,积极寻找买家变现资产;二是拍卖被执行人黄少华抵押房产,流拍价值1874万元,同时联动黄少华书面请示属地政府专项工作组,请求将债务纳入其地产公司债务,一揽子解决;三是沟通法院退返案件受理费39.39万元。 【收起】 |
2021.08.21公告
进入执行程序,现已向长沙市中院申请对被告方可处置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 |
2019.10.25公告
衡东县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9)湘0424执618号],驳回被执行人的不予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正式进入执行
2020.0821公告
2019年9月24日,衡东县人民 【展开全文】2019.10.25公告
衡东县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9)湘0424执618号],驳回被执行人的不予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正式进入执行
2020.0821公告
2019年9月24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裁定:驳回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的不予执行申请。
2020.12.31公告
(一)冻结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董镇涛银行账户304,115元;董明光银行账户4,329元;衡东源祥公司账户259元,共计308,703元(申请执行人南岭经贸公司已领取)。(二)查封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除被执行人董明光名下位于杨林镇大源冲村(董明光自建房)101室(东房权证字第16000131号)外,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为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对于首查封的被执行人董明光名下位于杨林镇大源冲村(董明光自建房)101室(东房权证字第16000131号),因该房的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申请执行人从经济角度考虑要求暂不予处置。(三)首查封的被执行人董明光名下湘D3ZT68雪佛兰小车一辆,湘D3L530江铃牌小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董镇涛名下湘DB567M小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上述车辆均未扣押,暂时不宜处置。(四)查询了三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从经济角度考虑要求暂不予处置。(五)对于申请执行人保管的钨矿石的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批钨精矿的有效成分三氧化钨含量为4.78%,其品位和级别均不符合标准YS/T231-2015《钨精矿》表1的要求。故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予处置。(六)2020年9月10日,对三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董明光、董镇涛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0年11月9日,衡东县法院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约谈,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并再次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收起】 |